宿遷市控制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辦法

《宿遷市控制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宿遷市控制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辦法
  • 文號:宿政辦發[2003]156號
  • 發文單位:宿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時間:2003-12-21
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宿遷市控制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辦法的通知
執行日期:2004-1-3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宿遷市控制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辦法
第一條 為提高九年義務教育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享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控制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義務教育責任主要在政府,各級政府要按照政府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制訂本轄區義務教育發展規劃,組織協調推進義務教育工作;落實中國小助學制度,組織實施教育對口支援和助學活動;加強對下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控制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工作的督導檢查。
第三條 把省定國小年輟學率低於1%、國中年輟學率低於3%的標準列入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年度考核目標;在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報告實施義務教育工作年度情況時,將控制學生輟學情況作為重要內容。
第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控制學生輟學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要指導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所轄學校做好控制學生輟學工作;對因管理不善、工作不力導致義務教育階段輟學人數超過規定標準的單位和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或行政處理;對下級教育行政部門、所轄學校及教師控制學生輟學成績突出的,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條 各級勞動、公安、工商、城管、民政等有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教育行政部門做好控制學生輟學工作。
第六條 各級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定期對本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控制學生輟學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並將檢查和考核情況予以通報。
第七條 各級各類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對控制施教區內學生輟學負有下列職責:
(一)接受適齡兒童少年就學;
(二)新學年開學15日前向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發出《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
(三)建立控制學生輟學目標責任制,嚴格獎懲措施;
(四)對輟學學生及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進行說服動員,督促輟學學生復學;
(五)幫助輟學學生依法維護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六)檢舉招收輟學學生務工的行為,協助有關部門採取救助措施;
(七)對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供親職教育指導。
第八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掌握本區域內適齡兒童少年的入學和輟學情況,協助學校做好控制學生輟學和輟學後的復學工作。
第九條 年滿6周歲的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必須保證適齡子女或被監護人按時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第十條 建立控制學生輟學的上報制度。出現學生輟學情況,學校應當儘快了解學生輟學原因,並對學生及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及時進行說服動員。經說服動員無效的,學校應當在說服動員後3日內(不含雙休日)將輟學學生名單上報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輟學學生名單之日起5日內進行調查取證;經查證屬實的,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應當不間斷地向當事人做說服動員工作,督促輟學學生復學。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要按季度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學生輟學情況。
第十一條 建立定期督導檢查制度。各級教育督導機構按季度對控制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工作進行專項檢查和通報。
第十二條 建立義務教育專項助學金制度。各級政府要多渠道籌措資金,對貧困家庭學生實行補助,保證每一個義務教育階段的適齡兒童少年都能進入學校學習。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減免收費。
第十三條 建立"流生重點管理鄉鎮"制度。把學校在校生年鞏固率低於規定標準的鄉鎮列為市級或縣級"流生重點管理鄉鎮",對在一年內沒有把輟學率降到規定標準以內的重點管理鄉鎮,取消其"普及九年義務教育鄉鎮"稱號。
第十四條 建立義務教育行政處罰制度。凡不履行義務教育義務的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其所在單位或鄉鎮(街道)、村要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其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由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其進行處罰。對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教育督導機構或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通報批評,並視情節輕重,對學校領導和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拒絕接受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入學的;
(二)以侮辱人格的方式迫使學生輟學的;
(三)體罰或變相體罰導致學生輟學的;
(四)以各種不正當理由開除在校學生的;
(五)因各種亂收費行為造成學生輟學的;
(六)其他導致學生輟學的違規行為。
第十五條 加強師德教育工作。學校和教師應當尊重、關心、愛護並公平對待每一個學生,加強對學生的思想品德和行為規範教育,不得歧視、鄙棄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不得侮辱、毆打、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第十六條 強化中國小學籍管理。由鄉鎮政府(街道辦)牽頭,組織計畫生育辦公室、醫院、派出所、中心國小、村小和村委會共同參與,對所有學齡前兒童超前進行學籍登記,建檔造冊,並跟蹤管理;對適齡兒童少年,按照省頒"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規定",及時辦理通知入學、報到、轉學、借讀、休學、復學、畢業等手續。進入民辦學校就讀的,所在學校要及時向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門報送招生名單。
第十七條 加大學校周邊環境的綜合治理力度。公安、城管、文化等部門必須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做好對學校周邊人文、治安環境的綜合治理,排除對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的干擾,為學校教育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十八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要發動社會各界捐資助學,保護適齡兒童少年,特別是適齡女童的受教育權利。通過社會輿論、民眾監督,調動社會力量控制學生輟學。
第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不得為未完成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出具任何學歷證明,所在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不得為其進行待業登記,工商部門不得發給營業執照,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就業。違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加強勞動監察,對招收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的用人單位,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規定》查處。
第二十一條 流動人口中的適齡兒童少年,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十五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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