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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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文名:房產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規定
  •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 文 號:財稅[2009]128號
  • 發布日期:200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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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發行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文 號:財稅[2009]128號
發布日期:2009-11-22
執行日期:2009-11-22

檔案正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完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堵塞稅收征管漏洞,現將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於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房產稅問題
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
二、關於出典房產的房產稅問題
產權出典的房產,由承典人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三、關於融資租賃房產的房產稅問題
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契約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契約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契約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四、關於地下建築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
對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稅範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築用地,按規定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的,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應徵稅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或地下土地使用權證上未標明土地面積的,按地下建築垂直投影面積計算應徵稅款。
對上述地下建築用地暫按應徵稅款的50%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五、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008號)第七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徽省若干房產稅業務問題的批覆》(國稅函發[1993]368號)第二條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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