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房地產雖然風險較少,但並不是毫無風險。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房屋毀損的可能性隨時都存在。一旦這種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那將會給房屋所有者帶來經濟損失甚至人員傷亡。因此,為了儘量
規避風險、減少經濟損失,購買房地產保險就很有必要。
房地產保險的建立或發展,對
房地產業的經營和管理提供了保障和支持。
房地產商品是一種高價值資產,在設計、營建、銷售、分配和使用的各個環節中一旦遭受意外事故,則
損失巨大,但如果參加了房地產保險,這種損失就能降低到最低限度。因為房地產保險將眾多
投保人的
保險費集中到一起,建立起強大的經濟後備,可以為遭受損失的
投保單位提供必要的資金補償,從而為
房地產資金的正常運用提供良好的條件,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
資金融通的作用。因此,房地產保險也是房地產金融的重要內容。
品種
目前,在
商品房交易過程中,辦理房地產保險已經成為必須的一道手續。我國各保險公司推出的與
房地產業相關的保險險種主要有:房屋建築工程保險、
房屋保險、個人住房
按揭保險、房地產
財產保險和房地產
責任保險。其中,與個人購房密切相關的是後四項。不僅是在
購房時是必須的,而且由於房地產的使用時間一般在60年以上,也是在這個相當長的時間內保障你對
房屋的使用權的一種有效措施。
房屋保險該保險屬
家庭財產保險範疇,主要保障火災、爆炸、雷擊等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房屋
損失。房屋保險一般由屋主或住戶投保,
保險費率為0.1~0.2%,發生損失時,保險公司按房屋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但以不超過
保險金額為限。
個人住房
按揭保險近幾年來,一些
商業銀行開辦了
住房抵押貸款業務,為了保障受押人的利益,保證抵押的房屋在抵押期間若遭受災害
事故損失時能得到相應的賠償,各商業銀行都規定辦理“個人住房按揭保險”作為獲得
抵押貸款的條件之一。“個人住房按揭保險”與前述的家庭財產保險在保險內容方面無多大區別,它主要通過抵押條款規定了
抵押人在保險期內的權利和義務。“個人住房按揭保險”
保險期限與
貸款期限一致,並要求抵押人在投保時一次性繳清
保險費。
自購公房保險是對居民因房改從而購買原租住的公房的險種。兩種保險的責任相同,因自然災害而造成的保險財產損毀以及為防止災害蔓延或因搶救、保護等必要措施而造成的保險財產的損失。所保的財產只能是房屋及其附屬設備和
室內裝修材料等財產,保險期一般為一年,可
續保,保險費由雙方按規定約定。
房地產的風險主要來自於財產。責任,人身等方面,因此房地產保險的種類主要包括這些方面的內容,在我國,房地產保險品種較多,一般投資大眾或
工薪階層關心的與住房有關的保險有:
3.房地產人身保險,主要是指房屋被保險人遭受因房屋造成的意外傷害而死亡或永久致殘,由
保險人支付
保險金額的險種。
4.貸款
抵押房屋保險,它屬於
房地產融資保險的一種,是為了保障貸款資金安全而由借款人作相關投保的一種房地產保險。
組成要素
房地產保險的組成要素即是房地產保險運行的必備條件, 要有:
保險基金的建立是
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的重要物質基礎,是房地產保險業務經營的必要條件。房地產保險基金是房地產保險公司向
投保人收取的
保險費,或稱保險付款的總和,是專為應付意外事故的
損失而作經濟補償之用的特殊資金。保險費的確定主要根據房地產的
保險金額、
保險費率及
保險期限。
(二)房地產投保人
房地產投保人是指對保險房地產具有
保險利益,與保險人訂立
保險契約,並交納保險費的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
自然人。房地產
投保人必須是被保險房地產的所有人或經營管理人,或者是對保險房地產有利害關係的人。 房地產投保人具有以下義務:
按期如數交納
保險費; 被保險房地產一旦出險,如實向
保險人報告發生危險的情況; 在房地產保險中,投保人應當及時維護被保險房地產的安全,並接受保險人對房地產安全的監督和合理建議,切實做好安全防災工作; 房地產保險範圍內事故發生後,投保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 投保人當事故發生時,應積極採取措施,以防止損失的擴大; 如果投保人將房地產出售或轉讓給第三人,當
保險責任範圍內的自然災害和不幸事故發生而造成經濟損失時,如按契約規定,需要通知保險人的,應及時通知。 投保人有權按
保險契約向
保險人索賠,獲得約定的保險賠償。
(三)房地產保險人
房地產保險人即是與房地產
投保人訂立保險契約,收取
保險費和在房地產出險後負責賠償的人,如保險公司。房地產保險公司以及承辦保險業務的銀行等
金融機構。
保險人的義務是:
在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承擔賠償責任,支付按照契約規定並進行調查後審定的
損失費,叫做保險賠償,又稱
理賠; 當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應該立即履行 對投保人承擔的義務,查勘現場,並根據損失的實際情況,核算 確定經濟補償金額予以賠償; 積極開展保險房地產的
防損工作,及時檢查房地產可能發生的危險隱患,予以消除。
按照契約收取
保險費,這是保險人最基本的權利; 保險人有要求房地產
投保人按
契約履行義務的權利; 有適當靈活使用保險金的權利。
在房地產經營的各個環節,不可避免地存在諸多風險,會引起巨大損失,保險是減少風險的一種有效手段,但並不是所有風險都可以通過購買保險方式轉嫁給投保人。保險人承保的風險是有一定條件和一定範圍的,房地產保險的可保風險條件有以下幾點:
1.風險必須是偶然的 指風險導致的損失具有不確定性,既有發生的可能性,又不是必然發生的。就某一具體的
保險標的物而言,什麼時候發生損失,以及發生損失後損失的程度,人們都無法事先預知。
2.風險導致的損失必須是意外的意料之中的損失是不能保險的,如
房屋折舊,另外,被保險 人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也是不予承保的,如被保險人故意或唆使他人縱火。
3.風險屬於
純粹風險,而不是
投機風險投機風險是指那些風險發生的後果既有損失機會又有獲利可能的風險,如房地產經營本身既有賺錢也有虧損的可能,房地產市場價格波動,也會使有的人虧本或獲利;純粹風險是指那些只有損失的機會而無獲利可能的風險,如房屋遭受火災、水災等。
保險承保的風險必須是純粹風險。
4.風險必須是大量的同類標的物均有遭受同類
風險損失的 可能性 大數法則是保險賴以建立的數理基礎,大量同類風險的發生,才可能使
保險費率制定建立在可靠的
數理統計基礎上,也就 是說,風險具有巨觀的確定性與微觀上的不確定性。
5.風險損失必須是能以
貨幣衡量的,具有較大損失的可能性 保險本身實際上是經濟上的
風險轉移行為,不能明顯地表現為經濟損失的風險,不能以貨幣衡量的風險,造成損失輕微的風險,是無法承保和投保的。房地產風險種類眾多,但只有符合以上條件的特定的。可保的風險才能以
保險責任的形式,反映在各種保險的條款之中,
保險人只對保險責任範圍內的
風險事故或約定事件所遭受的損失負責。
房地產保險契約又稱
保險單。
保險契約,是保險雙方當事人之間訂立的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定,屬於
經濟契約的一種。 它的主要內容包括:
1.
保險標的及金額。保險標的是指保險載明的特定的投保對象,它是確定保險關係和保險責任的依據;保險標的金額即
保險金額,是指當事人約定在保險事故發生後,
保險人負責賠償的
最高限額,它既是保險人賠付的依據,又是計算
保險費的基礎,一般是通過對保險房地產的估價確定的。房地產投保當時的實際價值就是
保險價值,保險人和
投保人在保險價值內,根據投保人對該標的物存在的利益程度和保障願望,確定保險金額,作為保險保障的最高限額。比如,一幢價值100萬元的
別墅,如投保100萬元,則是
足額投保,如投保50萬元則是部分投保,假設在一次火災中別墅損失80%,則前者可獲賠80萬元(100萬元×80%),後者獲賠40 萬元(50萬元×80%)。在
保險契約中,對於
保險標的的有關事項,如位置。結構。構造、面積等,必須按契約要求詳細填寫。
2.
保險費。保險費是房地產
投保人為請求
保險人對其保險的物業及利益 承擔
保險風險而支付的與
保險責任大小相適應的價金。房地產保險費一般以千元為單位,即每千元房屋
保險金額交納若干元保險 費,它根據具體的保險範圍。保險責任以及險種來確定。如一套價值50萬元的
商品房全額投保,保險費為 元/千元調年,則1年應交保險費500000×l元/千元調年=500元。另外,也可採取
保險儲金形式來交納保險費,即在投保時存一筆儲金,保險期 滿,保險公司只退還儲金的
本金,相當於以儲金的
利息作保險費。
3.保險責任。保險人所承擔的風險項目在房地產
保險契約中稱為保險責任,或叫責任條款。責任條款列明保險人承擔的風險種類,叫
保險風險。
保險標的因保險風險而遭損害,叫
保險事故或保險事件。
保險責任就是當保險事故發生時,根據保險房地產的損害程度,
保險人在
保險金額限度內應負的經濟賠償責任。
4.
保險期限。指房地產保險契約的成立和終止時間,保險契約從生效到終止日的期間。在這一期間內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負經濟責任。為了確保
保險契約的效力,
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在訂立房地產保險契約時,必須對期限達成協定,在房地產保險契約中載明。房地產保險期限一般以一年為期,但也有長期和短期
保單。
5.
違約責任。房地產保險在契約中明確規定違約責任是相當重要的。因為房地產保險契約是
最大誠信契約,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履行義務的行為,都會造成種種不利後果,所以房地產保險契約應把違約責任列入。房地產保險契約的訂立一般先由投保人到保險公司提出申請,填寫
投保單,交清
保險費,然後由保險公司發給
保險單或
保險憑證,這時保險契約即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