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除四害管理辦法

《成都市除四害管理辦法》是1992年08月07日發布的地方法規,發布文號為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除四害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1992年08月07日
  • 生效日期:1992年08月07日
  • 適用地區:成都市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105
【發布文號】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
【發布日期】1992-08-07
【生效日期】1992-08-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成都市除四害管理辦法
(1992年8月7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發布)
第一條為有效地消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以下簡稱四害),控制疾病傳播,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國務院關於加強愛國衛生工作的決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除四害是全市人民的共同任務。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除四害工作在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愛衛會)領導下由市愛衛會辦公室主管。
各區(市)、縣愛衛會辦公室負責本轄區內除四害工作的監督管理。
市愛衛會根據需要設立除四害管理監督員,具體承擔除四害監督管理任務。除四害監督管理員由符合條件的衛生專業人員擔任。
第四條除四害工作應堅持“條塊結合、以塊為主”,“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實行專業隊伍管理與民眾管理相結合,採取改造環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及直接殺滅四害等措施進行綜合防治。
第五條開發除四害活動所需藥物應由市愛衛會辦公室認可並由經有關部門批准的單位進行加工、分裝或經營,以保障人畜口安全和殺滅四害的效果。
第六條開發除四害活動必須使用市愛衛會辦公室規定的藥物,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嚴格控制使用劑量,禁止亂用、濫用。
第七條各單位生產、經營、辦公、教學、居住區等範圍內的除四害工作和個體工商戶的除四害工作,由該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負責;公共地區的除四害工作,由各主管部門負責;多個單位共用或居民居住的樓群、院落的除四害工作,由當地愛衛會協調安排落實。
各單位應確定傳人負責除四害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除四害檔案。檔案必須做到連續、系統、專人管理。
第八條市和區(市)、縣可根據需要建立除四害消毒殺蟲服務組織,承擔本轄區內除四害的研究、試驗和接受單位或個人的委託從事消毒殺蟲服務工作。消毒殺蟲實行有償服務。收費標準由市愛衛會辦公室和市物價局共同核定。
第九條除四害消毒殺蟲服務組織系公益性的社會福利事業機構,由市或區(市)、縣愛衛會辦公室按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程式報經批准後,開展除四害消毒殺蟲服務工作。
第十條各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居民住戶都應採取綜合防治措施消滅老鼠。食品、飲食、倉庫等特殊行業應完善防鼠、滅鼠措施。一切單位和場所都必須達到國家滅鼠先進城市要求的標準,鼠密度用粉跡法測定不得超過百分之三,用鼠夾法測定不得超過百分之一,鼠征陽性房間不得超過百分之三。
第十一條各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居民住戶都應採取綜合防治措施嚴格控制室內外蒼蠅孳生。一切單位和場所都要達到國家滅蠅先進城市要求的標準,食品飲食行業、單位餐廳、廚房、操作間、庫房、辦公室和學校教室、醫院病房,都應達到無蠅。居民住室、職工和學生宿舍、普通工作間的有蠅房間不得超過百分之三,有蠅房間的蠅數不超過二隻。生產、生活垃圾,應日產日清,對垃圾箱(站、地、桶)、廁所及時清理,定期灑藥,不得有蛆蛹孳生。
第十二條各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居民住戶都應積極運用各種方法殺滅蟑螂。一切單位和場所都必須達到國家衛生城市要求的滅蟑螂標準。房間蟑螂侵害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有蟑螂房間的成蟲數不超過五隻,有蟑螂未孵化的卵莢的房間不超過百分之二,有卵莢房間查見的卵莢平均數不超過二個。
第十三條各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居民住戶都應採取綜合防治措施控制室內外蚊蟲孳生。及時排除積水,對各類積水地(缸)、地下室、陰陽溝、灌渠、河道等均應採取防護、消毒殺蟲措施,不得孳生子。有蚊房間不超過百分之五。有蚊房間的蚊數不超過三隻。
第十四條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愛衛會給予表彰、獎勵:
(一)除四害成績顯著的;
(二)在除四害組織協調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
(三)在除四害科研工作中有重大貢獻的。
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超過除四害規定標準的,由市和區(市)、縣愛衛會辦公室根據情節輕重,對單位、個體工商戶處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對居民住戶處以十元至五十元的罰款,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加倍處罰。
第十六條委託除四害消毒殺蟲服務組織除四害的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居民住戶如被處罰款,由該除四害消毒殺蟲服務組織承擔。
第十七條現場處罰應有除四害管理監督員兩人以上參加,出示市愛衛會簽發的執法證件,並不使用市財政局統一印製的罰款收據。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外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複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市或區(市)、縣愛衛會辦公室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愛衛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