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加強愛國衛生工作的決定是國務院於1989年03月07日發布,自1989年03月0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9年03月07日
- 實施日期:1989年03月07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衛生綜合規定
1、堅持用科學方法,繼續組織領導除四害活動。制定以滅鼠為中心的除四害規劃,督促、檢查年度目標的實現,組織考核、評比、驗收;在鞏固成效的基礎上,擴大成果,有計畫、有步驟地把四害的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全國城鄉,特別是大中城市、開放旅遊區,要組織社會力量和有關部門,統一部署,有重點、有步驟地治理內外環境,增添衛生基礎設施,加強衛生監督,進一步改善環境衛生面貌,為民眾的生產、工作、生活、學習提供衛生整潔、優美舒適的環境。
3、協調有關部門,落實“七五”計畫規定的農村改水任務,到一九九○年使百分之八十的農村人口飲用安全衛生水,以期從根本上控制水傳疾病的發生和流行。
4、大力發展全民的健康教育事業,普及衛生科學知識,提高民眾的自我保健能力。各級愛衛會和衛生部門要有計畫地建設健康教育的專業網路;宣傳、文化、教育、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和工、青、婦等有關部門及團體,都應緊密配合,認真做好這項工作,在全國城鄉形成“以衛生為光榮,不衛生為恥辱”的社會新風尚。
5、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制定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等突發事件的防範措施和應急對策,做好人力、物力準備,控制此類突發事件的發生和減輕其危害。四、發動民眾自覺地同病害和不衛生行為作鬥爭是愛國衛生工作的基本出發點。當前要深化改革,探索運用新機制、新方法,加強對愛國衛生工作的管理。
評比競賽是激勵民眾的有效方法,應當繼續採用。以精神鼓勵為主,適當給予必要的物質獎勵。通過檢查評比競賽活動,推動衛生預防工作深入發展。
建立愛國衛生月制度。在開展經常性衛生活動的同時,每年都要根據不同情況,提出不同要求。在愛國衛生月活動中,要有計畫地辦幾件有利於民眾的實事,強化民眾和社會各部門的大衛生觀念。
加強衛生法制觀念,制訂愛國衛生工作條例和法規,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法制管理軌道。要組織民眾參與衛生法制監督活動,作為專業、專職衛生執法監督隊伍的強大後盾。
要實行科學管理,落實遠、近期規劃目標,獎優罰劣,逐步使愛國衛生工作經常化、制度化、規範化。五、全國和各級愛衛會辦公室,是全國和各級愛衛會的辦事機構,擔負著委員會日常大量的、繁重的工作任務,要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人員。各級愛衛會辦公室應承擔組織、協調各部門共同履行社會衛生工作職責的任務。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在職稱評定、職務晉升和生活福利等各方面,都應得到妥善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