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暫行規定

《貴陽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暫行規定》是一部貴州省貴陽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8年06月17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2205
  • 發布文號:市人大字[42]號
  • 發布日期:1998-06-17
  • 生效日期:1998-06-1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2205
【發布文號】市人大字[42]號
【發布日期】1998-06-17
【生效日期】1998-06-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貴陽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暫行規定
(1998年6月17日市人大字〔4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消滅蚊、蠅、鼠、蟑螂(以下簡稱四害),控制其危害,防止疾病傳播,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防範和殺滅四害的義務。
第三條除四害工作堅持集中統一除害與單位、市民日常自行除害相結合;民眾除害與專業服務機構除害相結合治理環境、消除四害孳生條件與直接消殺四害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負責組織本規定的實施。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轄區內的四害密度監測和消殺技術指導及資料統計工作。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省、市規定的衛生標準,搞好規定範圍的除四害工作,對承擔管理責任的場所、設施的四害進行經常性消殺。
第二章 控制標準
第五條單位內部、居民區、居民住宅、不同類型外環境的鼠密度適用下列控制標準:
(一)有鼠糞、鼠洞、鼠咬痕等鼠跡的房間不超過2%;
(二)同類型外環境累計2000延長米,鼠跡不超過5處;
(三)重點單位和一般單位重點部分部位的防鼠設施不合格處不超過5%。
第六條有關場所、設施的蚊蟲密度適用下列控制標準:
(一)企事業單位、居民區、存水容器積水中蚊幼蟲、蛹陽性率低於3%;
(二)轄區內大、中型水體的蚊幼蟲、蛹每50勺中內不超過5隻;
(三)特殊場所人誘蚊30分鐘,平均每人次誘獲成蚊不超過1隻。
第七條有關場所、設施的蒼蠅密度適用下列控制標準:
(一)重點單位有蠅房間不超過1%;一般單位不超過3%;平均每陽性房間蠅不超過3隻;重點單位防蠅設施不合格房間不超過5%;加工、銷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場所不得有蠅;
(二)蠅類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蟲和蛹的檢出率不超過3%。
第八條單位內部、居民區、居民住宅蟑螂密度適用下列控制標準:
(一)有蟑螂成蟲、若蟲的陽性房間低於3%,陽性房間蟑螂平均數不超過5隻;
(二)有蟑螂卵鞘房間不超過2%,陽性房間平均活卵鞘不超過4隻;
(三)有蟑跡房間不超過5%;
(四)下水道、地下室、暖氣溝、井口蟑螂成、若蟲侵害率不超過3%;卵鞘侵害率不超過2%。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全市集中統一除四害活動計畫由市愛衛會根據四害孳生情況制訂,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各區、縣(市)組織轄區內單位和居民委員會實施。
第十條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除四害工作管理人員,推行除四害工作責任制,建立除四害工作檔案,接受愛衛會對除四害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職工和居民參加愛國衛生義務勞動,以治理四害孳生地為重點,開展經常性除四害工作。
第十二條皮毛加工、禽蛋、水產、果品、廢品回收加工、陶瓷缸罐舊輪胎存放、屠宰、釀造、農貿市場、糧庫、糧店、糧食加工廠等除四害重點行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和使用防範四害的設施、器械,嚴格控制四害孳生,及時消殺四害。
第十三條賓館、飯店、食品副食品店、食品副食品加工、旅店招待所、醫療等單位,應當建立《除四害登記卡》制度,完善除四害設施,堅持經常性消殺,接受各級衛生防疫機構的監督和指導。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當採取有效預防四害擴散的措施,做好對四害的殺滅工作。
第十五條各級愛衛會、衛生防疫機構及其除四害監督員應當指導單位和居民正確使用除四害藥物、器械確保人身安全。
任何單位和居民不得使用國家禁用的劇毒急性滅鼠藥物。
第十六條單位內部、居民區和居民戶應當協助衛生防疫機構進行四害密度監測工作,不挪動、損毀監測設施和器具,及時制止或處理妨礙監測工作的行為。
第十七條除四害專業機構、隊伍的設立應當經市愛衛會審核批准;營業性除四害服務機構應當經工商部門核准登記,報市愛衛會備案,方可進行除四害服務。
第十八條市、區、縣(市)除四害工作經費,從市、區、縣(市)地方財政預算的愛國衛生經費中列支,專款專用。
除四害集中統一行動中,廣場、道路等公共區域的滅四害藥品費用,由同級政府負責;其他區域的滅四害藥品費用,由各系統、各部門、各單位自理。
第四章 罰則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區、縣(市)愛衛會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規定配置和使用防範四害設施、器械、致使四害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責令限期配置並使用;逾期仍不配置並使用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四害密度超過控制標準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達到控制標準;逾期仍未達到控制標準的,對單位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處以1000元罰款;對個人處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阻礙愛衛會和衛生防疫機構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罰款應當出具財政部門統一負責制的收據,一律上繳財政。
第二十一條衛生防疫機構和愛衛會工作人員,除四害監督員應嚴格執行本規定,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市、區、縣(市)愛衛會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貴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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