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除四害管理規定

廣州市除四害管理規定》由廣州市人民政府1994年7月7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除四害管理規定
  • 發布時間 :1994年7月7日
規定全文,修訂的規定,

規定全文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4-07-07
【生效日期】1994-07-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除四害管理規定
(一九九四年七月七日廣州市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病媒蟲害的防治,提高環境衛生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強愛國衛生工作的決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四害是指蚊、蠅、鼠和蟑螂(以下統稱四害)。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街和城鎮範圍內的單位、住戶和個人均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除四害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一切單位、住戶和個人都負有義務。各單位均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的除四害責任人,加強管理,確保四害密度不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都有檢舉和控告責任。
第五條廣州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下稱市愛衛會)負責本市除四害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其辦公室負責本規定的具體實施。
衛生防疫部門、衛生檢疫部門按許可權分工,負責技術指導和密度監測。
第六條電視、廣播、報刊、宣傳、文化、衛生、教育等部門必須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採取各種方法、形式,做好除四害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章 防治責任與標準
第七條除四害以治本為主,標本兼治。各單位和住戶應按以下規定做好防治工作:
(一)下水道、溝渠、低洼地、水池及各種積水容器均應經常清理,保持暢通和淨潔。
(二)糞池、糞缸應嚴密封蓋。
(三)垃圾、腐爛有機物應有容器裝載並加蓋;栽種花木不施未經發酵的有機肥。
(四)室內外無鼠洞、鼠窩。
(五)地下管線溝或暗渠應封密。
(六)新建和改建房屋、馬路、街巷的沙井口,應設定活動閘板或水封曲管。
第八條單位轄內控制四害的標準:
(一)蚊:每百間廳、房有成蚊的不超過5間,每間成蚊不超過3隻。
(二)蠅:飲食業、食品業、食品加工行業,醫院、診所的病房、診室,機場、車站、碼頭的候機、船、車室,以及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廚房、餐廳、會議室、辦公室、教室內無蒼蠅,其他行業的工作間、車間等有蠅房間必須低於3%,有蠅房間的成蠅不超過2隻。
(三)鼠:食品、飲食業室內無鼠跡,其他單位室內鼠密度不得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粉跡法5%、夾日法1%)。
(四)蟑螂:食品、飲食業的餐廳、廚房、熟食間、熟食店、食品車間(倉庫)內無蟑螂,其他單位有蟑螂的廳、房數不超過5%;每間有蟑螂不超過5隻。
第九條單位、住戶可自行購置除四害的藥物器械對四害進行治理,也可僱請所在街道除四害管理站或除害殺蟲專業服務機構承包治理,但應簽訂契約,明確責任。
第十條居民住戶應按照街道、城鎮的統一安排和要求,做好除四害工作。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市、區、縣級市愛衛會辦公室(下稱愛衛辦)負責本轄區除四害工作的檢查監督,街、鎮愛衛會負責本轄區內除四害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街道、鎮以及單位、住戶除四害及除害殺蟲專業服務機構所使用的殺蟲藥物,須經省、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生產,並經省、市級衛生防疫部門檢驗鑑定認可,方可使用。不得使用衛生行政部門禁用的除害殺蟲藥械。
第十三條街道除四害管理站及除害殺蟲專業服務機構,每月應將承包單位或地區四害密度測定列表,分別上報所在街、鎮、區愛衛辦和衛生防疫站。
衛生防疫站每月應按全國統一規定,對轄區內街道、鎮以及單位、住戶的四害密度進行抽查監測,逐級上報,並由市防疫部門綜合上報全國四害密度監測中心。
第十四條街道、鎮除四害管理站或除害殺蟲專業服務機構只承包本街道、鎮範圍內的單位、住戶的除害殺蟲消毒任務,超出本街道、鎮範圍的,須報經區、縣級市愛衛辦批准,超出區、縣級市範圍的,須報經市愛衛辦批准。外地進入本市承包除四害工作的單位、個人,須到市愛衛辦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全市性統一的除四害行動,由所在區、縣級市愛衛辦組織實施。所需的藥物由市愛衛辦會同市衛生防疫部門確定,藥物由市愛國衛生服務中心統籌,分派街道、鎮供應。
公共環境(指外環境)藥物費由區、縣級市和街道、鎮共同負擔。單位和住戶的藥物費用自行負責,並由所在街道辦事處統一收取。收費標準由市物價局另行規定。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六條凡在除四害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和舉報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有功人員,由市、區、縣級市政府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十七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鎮愛衛會給予處罰,但罰款累計超過2000元的須經區、縣級市愛衛辦批准,累計超過5000元的須經市愛衛辦批准:
(一)單位、住戶的糞池、糞缸、水池、溝渠、容器積水、建築工地積水而孳生蚊蟲的,責令限期清理,並按水體面積計算罰款,單位每平方米(不足一平方米者按一平方米計)罰款100元,住戶罰款10元。
(二)單位、住戶堆積垃圾、腐爛有機物,已孳生蠅蛆蟲的,責令限期清理,並對單位處以500元、住戶50元罰款。
(三)單位室內的四害中的一害超過規定標準的,責令限期除害,並按房間數計算,每間罰款100元。
(四)管線溝、暗渠沒有封密而成為四害孳生地的,責令限期清理,並按長度計算,每米處以100元罰款。
(五)街道、鎮除四害管理站、除害殺蟲服務機構未經批准超越承包範圍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200元至500元罰款。
(六)新建及改建房屋、道路、街巷的沙井沒有按規定設定活動閘板、水封曲管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建設單位按每個處以500元罰款。
上述(一)至(六)項的行為,逾期仍不改正的,加倍處罰。
第十八條使用違禁除害殺蟲藥物的,由衛生防疫部門依法處理。造成重大傷害事故,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外地進入本市承包除四害工作的單位或個人,未經登記的,由市愛衛辦責令其停止除害工作,並罰款500元至2000元。
第二十條凡僱請街道、鎮除四害管理站或除害殺蟲專業機構承包除四害的單位或住戶,如在承包期內違反本規定被罰款,屬於承包責任的,所罰款項由承包者負責。
第二十一條凡刁難、阻撓、毆打依法執行公務的工作人員的,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單位或個人對愛衛辦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按《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條例》規定,申請複議和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執罰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貪贓枉法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除四害達標範圍由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自行劃定。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市愛衛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本市1987年3月23日頒發的《廣州市除“四害”消毒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修訂的規定

(1994年7月7日廣州市人民政府穗府〔1994〕59號公布,根據2005年1月13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關於修改〈廣州市村鎮船舶修造業管理辦法〉等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根據2015年7月1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廣州市機車報廢管理規定〉等5件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病媒蟲害的防治,提高環境衛生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強愛國衛生工作的決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四害是指蚊、蠅、鼠和蟑螂(以下統稱四害)。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街和城鎮範圍內的單位、住戶和個人均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除四害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一切單位、住戶和個人都負有義務。各單位均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的除四害責任人,加強管理,確保四害密度不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都有檢舉和控告責任。
第五條廣州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下稱市愛衛會)負責本市除四害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其辦公室負責本規定的具體實施。
衛生防疫部門、衛生檢疫部門按許可權分工,負責技術指導和密度監測。
第六條電視、廣播、報刊、宣傳、文化、衛生、教育等部門必須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採取各種方法、形式,做好除四害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章 防治責任與標準
第七條除四害以治本為主,標本兼治。各單位和住戶應按以下規定做好防治工作:
(一)下水道、溝渠、低洼地、水池及各種積水容器均應經常清理,保持暢通和淨潔。
(二)糞池、糞缸應嚴密封蓋。
(三)垃圾、腐爛有機物應有容器裝載並加蓋;栽種花木不施未經發酵的有機肥。
(四)室內外無鼠洞、鼠窩。
(五)地下管線溝或暗渠應封密。
(六)新建和改建房屋、馬路、街巷的沙井口,應設定活動閘板或水封曲管。
第八條單位轄內控制四害的標準:
(一)蚊:每百間廳、房有成蚊的不超過5間,每間成蚊不超過3隻。
(二)蠅:飲食業、食品業、食品加工行業,醫院、診所的病房、診室,機場、車站、碼頭的候機、船、車室,以及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廚房、餐廳、會議室、辦公室、教室內無蒼蠅,其他行業的工作間、車間等有蠅房間必須低於3%,有蠅房間的成蠅不超過2隻。
(三)鼠:食品、飲食業室內無鼠跡,其他單位室內鼠密度不得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粉跡法5%、夾日法1%)。
(四)蟑螂:食品、飲食業的餐廳、廚房、熟食間、熟食店、食品車間(倉庫)內無蟑螂,其他單位有蟑螂的廳、房數不超過5%;每間有蟑螂不超過5隻。
第九條單位、住戶可自行購置除四害的藥物器械對四害進行治理,也可僱請所在街道除四害管理站或除害殺蟲專業服務機構承包治理,但應簽訂契約,明確責任。
第十條居民住戶應按照街道、城鎮的統一安排和要求,做好除四害工作。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市、區、縣級市愛衛會辦公室(下稱愛衛辦)負責本轄區除四害工作的檢查監督,街、鎮愛衛會負責本轄區內除四害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街道、鎮以及單位、住戶除四害及除害殺蟲專業服務機構所使用的殺蟲藥物,須經省、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生產,並經省、市級衛生防疫部門檢驗鑑定認可,方可使用。不得使用衛生行政部門禁用的除害殺蟲藥械。
第十三條街道除四害管理站及除害殺蟲專業服務機構,每月應將承包單位或地區四害密度測定列表,分別上報所在街、鎮、區愛衛辦和衛生防疫站。
衛生防疫站每月應按全國統一規定,對轄區內街道、鎮以及單位、住戶的四害密度進行抽查監測,逐級上報,並由市防疫部門綜合上報全國四害密度監測中心。
第十四條街道、鎮除四害管理站或除害殺蟲專業服務機構只承包本街道、鎮範圍內的單位、住戶的除害殺蟲消毒任務,超出本街道、鎮範圍的,須報廣州市鼠害與衛生蟲害防治協會備案。
第十五條全市性統一的除四害行動,由所在區、縣級市愛衛辦組織實施。所需的藥物由市愛衛辦會同市衛生防疫部門確定,藥物由市愛國衛生服務中心統籌,分派街道、鎮供應。
公共環境(指外環境)藥物費由區、縣級市和街道、鎮共同負擔。單位和住戶的藥物費用自行負責,並由所在街道辦事處統一收取。收費標準由市物價局另行規定。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六條凡在除四害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和舉報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有功人員,由市、區、縣級市政府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十七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鎮愛衛會給予處罰,但罰款累計超過2000元的須經區、縣級市愛衛辦批准,累計超過5000元的須經市愛衛辦批准:
(一)單位、住戶的糞池、糞缸、水池、溝渠、容器積水、建築工地積水而孳生蚊蟲的,責令限期清理,並按水體面積計算罰款,單位每平方米(不足一平方米者按一平方米計)罰款100元,住戶罰款10元。
(二)單位、住戶堆積垃圾、腐爛有機物,已孳生蠅蛆蟲的,責令限期清理,並對單位處以500元、住戶50元罰款。
(三)單位室內的四害中的一害超過規定標準的,責令限期除害,並按房間數計算,每間罰款100元。
(四)管線溝、暗渠沒有封密而成為四害孳生地的,責令限期清理,並按長度計算,每米處以100元罰款。
(五)新建及改建房屋、道路、街巷的沙井沒有按規定設定活動閘板、水封曲管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建設單位按每個處以500元罰款。
上述(一)至(五)項的行為,逾期仍不改正的,加倍處罰。
第十八條使用違禁除害殺蟲藥物的,由衛生防疫部門依法處理。造成重大傷害事故,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凡僱請街道、鎮除四害管理站或除害殺蟲專業機構承包除四害的單位或住戶,如在承包期內違反本規定被罰款,屬於承包責任的,所罰款項由承包者負責。
第二十條凡刁難、阻撓、毆打依法執行公務的工作人員的,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單位或個人對愛衛辦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按《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條例》規定,申請複議和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貪贓枉法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除四害達標範圍由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自行劃定。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由市愛衛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本市1987年3月23日頒發的《廣州市除“四害”消毒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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