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辦法

《無錫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辦法》是無錫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錫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無錫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辦法
(2005年12月19日無錫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5年12月26日無錫市人民政府令第80號公布 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除四害工作的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障公共衛生和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強愛國衛生工作的決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四害是指鼠、蚊、蠅、蟑螂等病媒生物。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除四害工作,堅持民眾動手、以塊為主、條塊結合、科學治理、分類指導的原則,推行以治理環境為主、藥械控制為輔的綜合防制方針。
第五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級基層組織,應當宣傳除四害知識以及相關管理規定,增強公民的除四害意識,樹立人人除四害、家家講衛生的社會新風尚。
單位和個人都有防範、殺滅四害的義務,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投訴和舉報。
第六條 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領導、宣傳發動、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除四害工作。
各級愛衛會辦公室負責轄區內除四害的監督管理工作。
愛衛會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除四害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除四害的調查研究、密度監測、技術指導和效果評估等工作。
市、市(縣)、區組織區域性除四害活動,由同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技術方案。
第八條 除四害工作實行責任制,並按下列分工確定:
(一)公共綠地、道路附屬綠地、河道、河岸、垃圾填埋場、中轉站、公用垃圾桶(箱)、公共廁所(貯糞池)等公共環境和場所由園林、市政公用、城管、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
(二)窨井、下水道由市政公用部門或者相關產權單位負責;
(三)城鎮居民區的垃圾房(桶、箱)、蓄糞池由當地社區居民委員會、產權單位或者由其委託的物業管理機構負責;
(四)農村垃圾房(桶、箱)、蓄糞池、水塘、溝渠以及農村生產用有機垃圾由當地村民委員會負責;
(五)集貿市場由市場主辦單位負責;
(六)拆遷、建設工地由建設單位負責;
(七)單位內部和居民住宅由單位和居民自行負責;
(八)其他場所按隸屬關係由產權單位或者管理部門負責。
責任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區域,其除四害工作的責任由當地愛衛會或者其共同的上一級愛衛會確定。
第九條 公共環境除四害工作所需經費,由當地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單位和居民的除四害費用由各自承擔。
第十條 各地區、單位、居民應當根據除四害專業技術要求,採取相應措施將四害密度指標值控制在國家相關標準以內,並達到下列要求:
(一)有防鼠滅鼠措施,採取堵洞、毒殺、粘捕等方法滅鼠,單位及居民區不應發現活鼠。
(二)控制蚊蟲孳生場所,保持環境衛生,對易積水處有防蚊滅蚊措施,單位內部無幼蚊或者成蚊集聚。
(三)加強人畜糞便和廢棄物管理,採取誘捕、拍打、噴灑藥物等方法滅蠅。農村地區不得設定露天糞缸;生產或者經營直接入口食品的場所不得有蛆或者成蠅。
(四)消除蟑螂的孳生、棲息條件,運用毒殺、粘捕、噴灑藥物等方法殺滅蟑螂,不得發現活卵鞘等蟑跡。
第十一條 經營皮毛、雜骨、禽蛋、水產、果品以及廢品回收、加工等重點行業,從事屠宰、釀造作業和超市、農貿市場、肉店、糧店、飲食店、食品店等重點單位,以及其他易招引或者孳生四害的單位,在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管理、養護以及廢棄物處理中,應當有完善的防範、殺滅四害措施。
第十二條 拆遷、新建、改(擴)建的工地,在施工前、施工中以及施工後,必須採取除四害措施,四害密度指標值應當控制在國家相關標準以內。
第十三條 單位、居民可以自行根據除四害專業技術要求採取相應措施除四害,也可以委託有害生物防制服務機構具體實施。
第十四條 有害生物防制服務機構應當參照《江蘇省有害生物防制服務技術規範》等有關規定的要求,科學合理地分配辦公場所、庫房和配藥操作間,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文化、業務素質,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強化內部質量管理和控制。
開展有害生物防制業務,應當執行《江蘇省有害生物防制服務技術規範》以及相關技術標準,在承諾期限內保證殺滅質量,建立除四害服務檔案。
有害生物防制服務機構開辦後,應當向所在地愛衛會辦公室備案,並接受愛衛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技術指導和防制效果的監測評估。
第十五條 鼓勵有害生物防制服務者依法成立和加入行業協會。
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職能,制定並推行有害生物防制服務的行業規範,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除四害工作。
第十六條 凡生產、配製、銷售滅鼠殺蟲藥品或者器械的,必須按規定取得許可或者批件。
滅殺藥械生產、配製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的市(縣)、區愛衛會辦公室備案;市、市(縣)、區愛衛會辦公室應當定期將備案情況及合格滅殺藥械的品種向社會公示,以方便購買者查詢。
禁止生產、配製、銷售、使用國家禁用以及沒有批准文號、商標、使用說明、廠名、廠址等標識的滅殺藥械;供應商在提供滅殺藥械時,應提供相應的介紹,說明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七條 市愛衛會按照除四害先進城市標準,對市(縣)、區除四害工作每兩年組織一次達標考核或者評估。
各級愛衛會應當對在除四害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 愛衛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除四害監督員。除四害監督員從從事除四害工作的管理人員中聘任。
第十九條 除四害監督員行使下列職責:
(一)宣傳除四害知識,指導單位、居民開展除四害工作,並提出改進意見;
(二)依據本辦法對轄區的除四害工作進行檢查、管理;
(三)協助有關部門查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條 除四害監督員有權向受檢單位或者個人了解除四害情況,查閱與之相關的資料,但不得影響受檢單位和居民住戶正常的工作、生產和生活秩序。
受檢單位或者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檢查或者隱瞞相關情況。
第二十一條 未採取除四害措施,四害密度超過國家相關標準或者達不到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要求的,由市、市(縣)、區愛衛會辦公室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並可對經營單位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非經營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
對四害密度嚴重超過國家相關標準的單位、居民,經教育或者處罰後仍不改正的,市、市(縣)、區愛衛會辦公室可以指定具備資質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務機構代為實施除滅工作,所需相關費用由該單位、居民承擔。
第二十二條 不具備基本工作條件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務機構擅自提供有償服務的,由市、市(縣)、區愛衛會辦公室提請有關行政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有害生物防制服務機構除四害使用禁用藥物的,由市、市(縣)、區愛衛會辦公室會同衛生行政部門進行查處,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由其規定的執法部門實施行政處罰;規定的執法部門未依法查處的,市、市(縣)、區愛衛會可以督促其執行;對拒不依法查處的部門,市、市(縣)、區愛衛會可以通報批評,並建議其上級機關對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各級愛衛會辦公室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相關行政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