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除四害管理暫行辦法》是商洛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洛市除四害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商洛市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除害防病工作,規範除四害工作管理,提高除四害工作水平,改善人居環境和投資環境,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陝西省愛國衛生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開展消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以下簡稱“除四害”)的活動,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具體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衛生、農業、教育、交通、工商、商務、建設、市政、水務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除四害工作實行生物防治與環境治理相結合,以環境治理為主;專業隊伍與民眾運動相結合,以民眾運動為主的原則。
第二章 措施與要求
第五條 除四害工作採取藥物防治、改造環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及直接殺滅四害等綜合防治措施,對易孳生或易招致四害的行業和場所,要有專管人員、專管制度和完善的防範殺滅措施。
第六條 各單位和全體居民負有除四害的義務,應當積極參與除四害工作,服從各級愛衛辦和衛生部門專業人員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嚴格管理除四害藥品、器械和監測工具。
第七條 除四害藥物的生產加工和銷售由各級愛衛辦負責管理。生產用於環境衛生的殺滅病媒生物藥品的企業,必須具備一定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生產條件,在取得省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後,方可生產;生產以農藥為原藥的衛生殺滅病媒生物藥品,除必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外,還需進行農藥登記和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銷售和使用國家禁止用於環境衛生的急性劇毒殺鼠藥劑。
第八條 各單位和各住戶應有防鼠、滅鼠可行措施。對食品、飲食、糧庫等特殊行業採取硬化地面、堵鼠洞、製作防鼠台、防鼠板、防鼠門、下水口防鼠網、器械捕捉、藥物毒殺等辦法消滅鼠害;各單位和場所都應達到國家滅滑鼠準,粉跡法3%以內,鼠跡法2%以內,鼠夾法1%以內。
第九條 各單位和各住戶應確保轄區範圍內無蒼蠅孳生地。水產品和肉類市場應有上下水設施並強化衛生管理,各類肉食攤點應當設定防蠅設施。要加強市場垃圾、糞便和病死禽畜肉食的管理,嚴禁隨地傾倒、堆放。對易招致和孳生蒼蠅的行業和地方,應落實防蠅、滅蠅措施,嚴格控制蒼蠅孳生、繁殖,應採取誘捕、拍打和毒殺等方法消滅成蠅。賓館、旅店、酒樓、餐廳及食品生產加工、銷售等重點行業單位有蠅房間不超過1%,其他單位不超過3%,平均每陽性房間不超過3隻;重點單位防蠅設施不合格房間不超過5%;加工、銷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場所不得有蠅;蠅類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蟲和蛹的檢出率不超過3%。
第十條 各單位和各住戶應嚴格控制管轄範圍內的蚊蟲孳生場所,徹底治理蚊蟲孳生地,並運用生物、物理、化學等方法消滅幼蟲和成蚊,積水中不得孳生蚊幼蟲和蛹。達到滅蚊標準要求,居民住宅、單位內外環境各種存水容器和積水中的蚊幼及蛹陽性率不超過3%,陽性勺內幼蟲或蛹陽性率不超過3%;城區內大中型水體中的蚊幼或蛹每500亳升不超過5隻;特殊場所白天誘蚊30分鐘,平均每人次誘獲成蚊數不超過1隻。
第十一條 各單位和各住戶應採用多種方法殺滅蟑螂或防止其傳入,各賓館、飯店要加強蟑螂的入侵防治和管理。達到滅蟑螂標準要求,室內有蟑螂成蟲或若蟲,陽性房間不超過3%,平均每間房大蠊不超過5隻,小蠊不超過10隻;有活蟑螂卵鞘房間不超過2%,平均每間房不超過4隻;有蟑螂糞便、蛻皮等蟑跡的房間不超過5%。
第三章 組織與管理
第十二條 “除四害”工作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單位負責”的體制,各縣區、鄉鎮、村(居)委會要切實做好本轄區範圍內除四害的組織、領導、監督、檢查工作。各單位均應服從轄區統一領導,制定本單位除四害工作計畫安排,建立除四害工作檔案,落實除四害工作管理,確保本單位範圍內除四害工作達到規定的標準。
第十三條 建築工地和租賃住宅處的除四害工作,由施工企業和房屋出租者負責;停建工地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十四條 各縣區、鄉鎮(街道辦事處)要加強管理與監督,有條件的可以建立專業化除四害機構,實行有償服務,承擔轄區內除四害消殺任務。
第十五條 凡申報從事環境衛生病媒生物防治的專業消殺公司和個人,應經市、縣區衛生行政部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取得合格證後,方可從業,並報市、縣區愛衛辦備案。
第十六條 除四害的組織發動、宣傳教育、資金籌集、效果評價工作由市、縣區愛衛會負責。除四害的調查研究、技術指導、業務培訓、密度監測及考核鑑定工作由市、縣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第四章 獎勵與懲罰
第十七條 各級愛衛辦要額定期開展“除四害”檢查評比工作,對在“除四害”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十八條 單位所負責的環境衛生未達到國家和省級規定標準的,依據《陝西省愛國衛生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由市、縣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治理後仍達不到標準的,處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生產殺滅病媒生物藥品的,依據《陝西省愛國衛生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由市、縣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
第二十條 生產不合格的衛生殺滅病媒生物藥品的,依據《陝西省愛國衛生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質量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產品質量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市、縣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時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生產、銷售國家禁止用於環境衛生的急性劇毒殺鼠藥劑的,依據《陝西省愛國衛生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由市、縣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所生產的藥劑,可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因生產銷售劇毒藥劑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致人傷亡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除四害”機構和個人未取得培訓合格證而從事衛生消殺業務的,依據《陝西省愛國衛生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由市、縣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除四害監督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