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

《成都市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是一項地方法規,發布於1991年09月02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
  • 發布時間:1991年09月02日
  • 發布單位:82105
  • 生效日期:1991-09-0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內容
(1991年9月2日市政府令第18號發布)
第一條為加強對我市規範性檔案的監督和管理,保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正確實施,根據國務院《法規、規章備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區(市)、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在法定許可權內,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按照規定程式制定的普遍適用於本地區或本系統行政管理工作的規定、辦法、規則、實施細則、通告等行政措施的總稱。
第三條本市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都應當按照本規定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審查。
區(市)、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制定的內部的具體工作制度、檔案,對具體事項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處理決定,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具體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規範性檔案應當於發布之日起十五日內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兩個以上市人民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主辦部門負責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六條向市人民政府報送的規範性檔案備案材料應包括下列檔案和資料:
(一)關於報送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報告;
(二)規範性檔案的正式文本一式五份;
(三)起草說明。
備案報告的式樣,按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統一規定執行。
第七條規範性檔案的起草說明主要包括制定規範性檔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具體名稱或外地值得借鑑的作法,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檔案中設制的主要條款的說明等。
第八條區(市)、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編輯、印刷的本地區或本部門規範性檔案彙編,出書後按一式五份報送。
第九條報送市人民政府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就下列幾個主要方面進行審查:
(一)規範性檔案是否同法律、法規、規章相違背;
(二)規範性檔案相互之間是否矛盾;
(三)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式及規範化要求。
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在審查規範性檔案過程中,可根據需要徵求區(市)、縣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意見的,被徵求意見的機關應當在限期內回復。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彼此之間在工作中如發現對方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有本規定第九條第(一)、(二)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及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反映。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規範性檔案有本規定第九條第(一)、(二)項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反映。
第十一條規範性檔案經審查發現的問題,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規範性檔案同法律、法規、規章相違背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提請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銷、改變或者責令改正;
(二)區(市)、縣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檔案同市人民政府部門的規範性檔案之間或者市人民政府部門的規範性檔案相互之間有矛盾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進行協調,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三)規範性檔案在制定程式及規範化方面存在問題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提出處理意見,並責成原報機關於以改正。
規範性檔案的備案機關應在接到前款規定的處理決定或者意見的十五日內,將處理結果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應當就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情況以及備案工作情況於每年第一季度內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上一年的年度報告。
區(市)、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年研製定的規範性檔案的目錄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備案。
第十三條對於不報規範性檔案備案或者不按時備案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應當通知應報機關,限期報送;拒不報送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向市人民政府匯報,給予通報批評,並限期改正。
第十四條區(市)、縣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規定,開展區(市)、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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