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區行政規範性檔案審查與備案暫行規定

成都市武侯區行政規範性檔案審查與備案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促進依法行政,規範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行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政令的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成都市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區行政區域內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審查與備案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是指區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為行使政府管理職能,貫徹實施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在法定許可權內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有明確的法律責任,在一定時期內反覆適用,在本行政管轄區域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檔案。
上述單位制定的各類內部的機構、人員、財務管理等檔案,不屬於本規定所稱的規範性檔案。
第三條 區政府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報區政府備案,同時抄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發布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由主辦機關負責報送。
公安、工商、國稅、地稅、質量技術監督、藥品監督、國土資源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在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的同時抄送區政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區內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審查與備案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擬以區政府名義發布的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在檔案正式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之15日以前將檔案正本及檔案制定說明報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備案。
以區政府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名義發布的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在檔案發布之日起30日內,將檔案正本及檔案制定說明報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第五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報送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 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報告一份;
(二) 行政規範性檔案正式文本一式五份;
(三) 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說明一式五份。
第六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說明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 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的依據、必要性、制定過程;
(二) 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三) 規定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的依據;
(四) 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七條 區政府法制辦公室應當對報送審查備案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的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具體內容是否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規範性檔案相牴觸;
(二)各部門的規範性檔案之間是否存在衝突;
(三)規範性檔案的設定權利、義務是否符合法定的許可權;
(四)是否符合規定程式及規範化的要求;
(五)其他應當審查的內容。
第八條 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報送備案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時履行下列職責:
(一)要求報送機關補充報送有關制定該規範性檔案的材料的,應當及時通知報送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提供或作出解釋;
(二)發現行政規範性檔案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應當徵求相關部門意見;
(三)對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有關爭議和協商的問題,應當召集相關部門進行協調、組織論證和覆核。
第九條 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發現報送審查備案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有下列情形的,依照法定許可權作出處理:
(一)行政規範性檔案同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或者其設定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依據不充分的,提出改正意見並責令其限期改正;在限期內不改正的,報請區政府予以改變或者撤銷,或者經區政府授權後,直接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二)區屬不同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之間有矛盾的,由區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協調。協調一致的,由有關部門限期修改;協調不一致的,提出意見報區政府決定;
(三)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發布形式不規範或者存在技術性問題的,責令制定機關限期處理。
審查發現行政規範性檔案有違法或者不當規定,繼續執行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在其改正之前,區政府法制辦公室應當作出暫停執行該規範性檔案部分或者全部內容的決定。
第十條 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對擬以區政府名義發布的規範性檔案,應當自收到本規定第五條所列材料之日起7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制定機關;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應在15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上報部門。
對專業性特彆強、情況特殊或者需要調研、協調、徵詢意見的,經區政府法制辦公室主管領導同意可以延長審查期限,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十一條 區政府法制辦公室提出改正意見的,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自行改正,並書面答覆辦理結果。
制定機關對備案審查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區政府法制辦公室申請覆核;對作出的改變或者撤銷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機關申請覆核。接受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15日內書面回覆意見。
第十二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依照本規定第三條,於每年1月31日前將本機關上一年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目錄報送備查。
第十三條 區政府法制辦公室應當於每年第一季度向區政府報告上一年度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情況,同時抄送市政府法制辦公室。
第十四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清理自行制定發布的行政規範性檔案,修改或者廢止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的規定。清理結果應當報送區政府法制辦公室。
第十五條 區政府及區政府法制辦公室應當加強對行政規範性檔案報送備案情況和備案審查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履行本規定的職責。
第十六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的,由區政府或區政府法制辦公室責令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造成行政管理侵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區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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