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程式規定》是內江市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江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程式規定
- 實施日期:2011年5月1日
內江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程式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我市行政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工作,加強規範性檔案管理,確保依法行政,根據《四川省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本市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各級行政機關等依據法定許可權,按照規定程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公開發布並反覆適用,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檔案。
第三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制定機關應當自規範性檔案公布之日起15日內,按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向省政府法制辦和市人大常委會報送備案;
(二)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向市政府法制辦報送備案,縣(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同時報送縣(區)人大常委會備案;
(三)縣(區)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向縣(區)政府法制辦報送備案;
(四)市和縣(區)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同時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報送備案;
(五)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主辦部門向本級政府法制辦及上級主管部門報送備案,其他部門抄送上一級主管部門;
(六)實行垂直管理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同時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七)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向主管部門報送備案。
第五條 規範性檔案報送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報告(由制定機關的主要負責人簽署);
(二)規範性檔案正式文本6份(附電子文本);
(三)起草說明,並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
第六條 政府法制機構收到規範性檔案備案材料,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主要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是否超越許可權;
(二)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位規範性檔案的規定;
(三)規定的內容是否適當;
(四)是否違反制定、發布等程式。
第七條 審查中,發現規範性檔案超越許可權,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或其規定的內容不適當等,制發《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意見書》,通知發文機關自行糾正。或由政府法制機構報經市政府同意後,制發《規範性檔案審查結果告知書》,通知撤銷。
第八條 規範性檔案超越職權,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規定的內容不適當,違反制定、發布程式,政府法制機構不予備案。
第九條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對規範性檔案的報備情況及時登記,建立台帳備查;報備工作中形成的相關材料應當定期進行整理、歸檔。
報備情況的台帳應當包括下列內容:規範性檔案名稱稱、文號、發布日期、起草單位、報備日期、報備人、備案機關、是否存在問題及處理情況等。
第十條 規範性檔案備案管理實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
(一)統一登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統一登記,編制統一登記號。
(二)統一編號
政府法制機構編制的統一登記號由三部分組成:第一部分,行政級別英文簡稱,內江市為“C”,縣(區)為“D”,加部門名稱漢語拼音第一個字母大寫,再加R;第二部分,年份;第三部分,登記流水號(由3位阿拉伯數字組成)。三個部分之間用占一個西文字元的短橫槓連線。例如:市水務局2011年第8件規範性檔案,市政府法制辦登記號“CSWJR-2011-008”;資中縣教育局2011年第8件規範性檔案資中縣政府法制辦登記號應“DJYJR-2011-008”。
(三)統一公布
政府法制機構將規範性檔案文本、制定機關和備案號一併在政府入口網站和政府法制信息網站上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目錄報備案機構備查。
第十二條 對不按本規定備案的,由有關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通報;視情節和所造成的後果,由有關機關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的規定,追究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 對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工作納入依法行政考核內容。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1年 5月 1日起施行,本規定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