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遠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威遠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威遠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是威遠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威遠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辦公地址:威遠縣嚴陵鎮東一街38號
  • 所屬地區:威遠縣
  • 所屬部門:威遠縣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機構設定,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按照規定許可權,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有關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依照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組織實施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依照有關標準組織考核。按照規定許可權,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制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地方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全縣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城市規劃區域內規劃管理,監督管理土地供給和規劃實施。依法糾正違法違規項目和建設行為,配合協助完成上級派出督察。
(八)負責全縣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全縣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秩序。按許可權查處實施和測繪地理信息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負責測繪成果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九)負責統籌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開展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十)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並實施全縣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一)負責管理全縣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擬訂本縣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並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組織、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組織、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保障工作。
(十三)負責全縣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四)推動全縣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和對外合作。制定並實施全縣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畫。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五)按照縣委、縣政府安排,組織實施自然資源督察相關工作。依法查處全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國土空間規劃等領域重大違法案件。
(十六)編制全縣造林綠化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執行。負責全縣林業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七)負責全縣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負責林業、草原和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監督管理林業、草原和濕地的開發利用。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負責森林和草原火情監測預測預警、火災預防工作,傳送火險信息。
(十八)負責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和全縣自然保護地監督管理。擬訂全縣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標準,提出、調整全縣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
(十九)負責推進全縣林業改革相關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改革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開展退耕還林,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
(二十)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擬訂全縣林業相關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業產品質量監督,指導林業生態扶貧相關工作。推進林業綠色產業發展。
(二十一)指導全縣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
(二十二)承擔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生態環境保護和審批服務便民化等工作。
(二十三)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四)職能轉變。
落實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五)在自然災害防救方面的職責分工。
縣應急局與縣自然資源規劃局、縣水利局等部門要做到各司其職、無縫對接。縣應急局負責統一組織、統一指揮、統一協調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救災工作。縣自然資源規劃局、縣水利局等部門依法依規承擔相關行業領域的災害監測、預警、防治工作及搶險救援的技術保障工作。
1.縣應急局負責牽頭組織編制全縣綜合應急防災減災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承擔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並落實。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救災;組織、協調較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承擔全縣自然災害、安全生產類指揮部日常工作,負責組織較大及以上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全縣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有關部門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縣自然資源規劃局、縣水利局、縣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發布森林和草原火險信息。組織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承擔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工作。
2.縣自然資源規劃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並實施地質災害、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組織、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組織、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保障工作。組織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負責森林和草原火情監測預警、火災預防工作,發布火險信息。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
3.必要時,縣自然資源規劃局可以提請縣應急局,以縣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機構設定

(一)內設機構
1.辦公室(安全信訪股)。負責文電、綜合會務、檔案、機要、後勤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保密、宣傳、信息、政務公開、績效管理、督查督辦、部門志編纂、固定資產管理、印章管理、安全保衛等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牽頭負責自然資源規劃系統安全生產工作和群體性突發事件維穩工作。負責接待、受理民眾來信來訪。辦理全縣自然資源規劃系統重大信訪事項。負責涉及自然資源和規劃的群體性突發事件及維穩工作的協調處置。協調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承擔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負責重大科研項目的立項論證和組織實施,開展高新技術體系建設。擬訂全縣自然資源系統內部審計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內部審計、各類專項資金、重大項目等審計監督工作。
2.法規股(行政審批股)。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決策部署監督執行。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和重大決策部署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法治政府建設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調解有關工作,組織重大處罰案件、許可事項聽證。承擔本系統權責清單制度建設、動態調整等工作。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自然資源規劃系統行政執法工作。擬訂全縣自然資源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相關規定。依法查處重大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指導協調全縣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違法案件查處。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和規劃督察相關政策和工作規則。配合上級派出督察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和規劃督察相關工作。承擔自然資源和規劃政務服務視窗日常運行和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工作。牽頭協調推進本系統“放管服”改革,承擔審批服務便民化有關工作。牽頭清理行政許可、公共服務事項的審查規程細則,規範行政審批流程。集中承擔縣本級有關審批服務事項的統一受理、審批和批件、證書的統一發放工作,推進納入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
3.自然資源確權登記股(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股)。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建立全縣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承擔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擬訂全縣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涉及相關實施意見。承擔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建設和登記資料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基礎測繪管理,編制全縣基礎測繪規劃、重大測繪項目計畫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測繪單位的資質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工作,依法監管全縣測繪地理信息市場。負責地圖市場監管。負責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監督管理。依法監督管理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負責測量標誌的維護和管理。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構建和管理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負責組織儲備土地的勘測定界工作。
4.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股。負責全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市場體系建設。監督實施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工作,組織開展土地資源市場調控。負責全縣土地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價格體系,組織開展全縣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擬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地方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承擔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管理工作,對自然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與監管。負責全縣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工作。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依照國家相關要求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考核工作。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承擔縣屬事業單位、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相關工作。
5.國土空間規劃股。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參與擬訂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等相關規劃。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全縣重大專項規劃。擬訂全縣主體功能區規劃相關政策。負責組織全縣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劃定並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以及中心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等法定規劃的編制、報批工作。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應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負責規劃設計單位資質管理工作。組織執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擬訂開展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擬訂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有關技術規定和管理辦法。負責提出縣域內建設項目規劃條件。負責全縣符合規劃的建設項目的選址和設計方案的審批。負責縣域內《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辦理。負責指導各鎮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全縣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建築工程、道路與交通工程、公用設施工程、綠地與廣場工程等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擬訂各類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的有關技術規定和管理辦法;負責組織各類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審批; 負責各類規劃設計方案審批;負責建築工程規劃設計、建築設計、外裝飾設計、城市亮化工程設計等方案的審批;負責大型戶外廣告牌、公交站點(棚)等臨時建設的規劃審批;負責建設項目的施工放線、驗線、複線、竣工圖測繪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竣工規劃驗收和核實,核發《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負責縣規劃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6.耕地保護監督股(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股)。擬訂並實施全縣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負責“農村建設用地減少與城市建設用地增加相掛鈎”工作。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負責組織編制並實施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工作。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組織實施全縣濕地生態修復、生態補償工作,組織實施縣內自然保護地生態修復工作。
7.地質地礦股。負責全縣地質勘查和礦產資源管理工作。管理全縣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擬訂全縣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全縣公益性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調查評價。承擔全縣地質勘查行業統計和成果統計,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勘查行為。制定全縣礦業權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縣級發證的礦產資源礦業權出讓及審批登記。指導全縣探礦權、採礦權審批登記,調處重大權屬糾紛。負責全縣礦產資源保護監督工作。擬訂全縣礦產資源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工作。承擔全縣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擬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工作。組織協調和監督實施地質災害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組織、指導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保障工作。
8.國土綠化管理股。貫徹落實國土綠化重大方針政策,綜合管理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編制全縣林業生產、林業產業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編制全縣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程並監督實施。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森林撫育工作。指導古樹名木保護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縣天然林資源保護和退耕還林工程領導小組日常工作。指導相關事業站所業務工作。指導實施荒漠化、石漠化防治重點生態工程。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監督指導全縣林木種苗生產經營活動。負責林木種苗行政執法工作。指導基層林業站的建設。組織開展全縣林業科學研究、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指導林業科技標準化、質量檢驗、監測和智慧財產權等相關工作。指導協調林業對外科技交流和科技協作項目實施。指導全縣林業產業化經營、產業結構調整及林產品市場體系建設,推進林業綠色產業發展。指導林業生態旅遊產業發展。指導縣級以上林業現代園區建設、林下經濟發展。負責實施天然林保護工程、退耕還林工程。
9.林業資源管理股(自然地保護管理股)。擬訂全縣森林資源保護的政策措施,組織編制全縣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森林採伐限額、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承擔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承擔林地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公益林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流轉管理。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指導相關事業站所業務工作。指導監督全縣濕地保護工作,管理全縣重要濕地保護及開發利用。指導監督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森林公園的管理等職責。組織開展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和資源狀況評估,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指導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組織管理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預測預報和相關行政執法工作。監督國有森林資源管理和保護工作。負責林業數位化建設。承擔全縣森林資源動態監測和考核評價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10.森林草原防火股。組織、指導開展森林草原防火宣傳教育、野外火源管控、日常巡護、隱患排查整治、監測預警、基礎設施建設、專業防火隊伍組建管理、未達到林草火災應急預案中啟動應急回響條件的初期火情火災處置、牽頭災損評估等工作。
11.政工人事財務股。擬訂有關財務管理規章制度。承擔自然資源和規劃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承擔國家、省和市上財政安排有關專項資金、基金、工作經費的管理工作和部門預決算、國庫集中支付等機關財務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勞動工資、檔案管理等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承辦幹部考察、考核、任免、流動調配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二)掛牌機構
縣林業局。負責威遠縣的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林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全威遠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相關政策、保護管理制度及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威遠縣市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並統一發布相關信息。
(三)下屬事業單位
1.縣不動產登記中心。負責全縣土地、房屋、林地等不動產登記工作。
2.縣國有林場。管理國有林地,促進林業發展;規劃、計畫編制林木種苗生產供應,林木種苗產品質量檢驗與執法監督;森林培育與經營、護林防火、林區良種選育與新技術推廣;林業生產技術的培訓;林木種苗調劑、林業信息服務;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工作。
3.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關於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監督檢查土地、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監督全縣土地、礦產資源的規劃、管理、利用、開發、整理(整治)、保護和權屬變更及費用收繳情況;依法受理、調查轄區內的土地、礦產資源違法行為,提出處理建議,並督促違法相對人履行處罰決定;申請司法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執行的具體工作;配合司法機關對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和紀檢監察機關對違紀相對人依照有關規定追究黨紀、政紀案件移送的具體事務;協助有關部門調處土地、礦產資源糾紛;依法實施對土地、礦產資源市場的監督和檢查。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4.縣地質環境監測站。編制和實施全縣地質環境監測工作規劃、計畫;編制地質環境、地質災害、地質遺蹟、地下水資源的年報、通報、公告,建立和完善全縣突發性地質災害的速報制度;參與編制全縣地質災害、地下水、地質遺蹟等地質環境資源及全縣減災規劃;指導各鎮地質環境監測網路建設;負責提出地質災害預警工程項目的設定建議,承擔重要地質災害的監測、調查研究、評價和防治工作;負責全縣地質災害點等級劃分,為地方政府開展地質災害治理工作提供依據;開展地下水、地質遺蹟、礦山地質環境、城市地質環境、工程地質環境等地質環境的動態監測預報工作和地質災害預測預報工作並提出對策建議;開展全縣汛期地質災害點的巡查,參與災情發生應急以及治理工程項目的檢查、驗收工作;實施地質環境保護,承擔礦山企業、重大建設工程項目的地質環境影響評價相關工作;承擔全縣地質環境監測數據、資料的保管、匯總、報送;開展地質環境監測技術培訓、交流和合作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5.縣土地統征和開發整理中心。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承擔縣政府交辦的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和其他工程建設項目的統一征地工作;受縣自然資源規劃局的委託承擔縣轄區範圍內的建設項目的統一征地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征地補償、農房拆遷和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負責全縣土地開發復墾整理的業務指導;承擔國家、省、市立項批准的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的組織實施;負責擬上報國家、省、市立項的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的前期可行性研究;負責縣級批准立項項目的審查和竣工驗收等技術性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6.縣國土資源儲備中心。根據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與市場需求,編制縣轄區國有土地收購儲備計畫;負責實施縣轄區範圍內國有土地的收回、收購或置換;建立和管理建設用地儲備庫;經營和管理收購儲備的國有土地,對收購儲備的土地進行拆遷、場地平整和出讓前的合理使用;籌集、運作和管理土地收購儲備資金;協助做好土地出讓前的有關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7.縣城鄉規劃中心。負責全縣城鄉規劃的技術服務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8.縣地價評估事務所。承擔從業範圍內政府職能所需的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出讓底價的評估工作;承擔縣轄區範圍內基準地價編制、更新及地價監測、地價指數發布等有關技術性、事務性工作。承辦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9.縣造林站。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的林業法律法規和綠化造林的方針政策;組織開展全縣植樹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組織、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防治荒漠化、防沙治沙工作;掌握全縣綠化造林情況,搞好綠化造林的信息統計工作;組織、指導林業基地、造林綠化、天然林資源保護、退耕還林等工程項目的規劃、實施;承擔林木種子管理,對林業種苗生產進行規範、引導、監督、服務,核發林木種子、種苗生產、經營許可證;承擔全縣林業重點工作技術政策諮詢,承辦重大林業科技攻關項目的申報,林業科技成果的研究、推廣、套用、交流和協作工作;指導各林業工作林業技術檔案建設,負責縣級林業工程技術檔案的收集、歸檔工作;負責指導、協調全縣的林業產業發展;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生態建設及林業產業發展的有關方針、政策,制定全縣林業產業發展規劃、布局和相應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開展國土綠化,組織、監督各單位開展義務植樹和部門綠化;承擔天然林資源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退耕還林工程辦公室日常工作;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10.縣護林防火站。宣傳貫徹執行《森林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的林業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培訓全縣的專兼職森林管護人員,指導開展森林資源管護工作;承擔名木古樹的保護和管理;負責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的基礎設施建設;森林資源消長和合理利用的規劃實施,組織全縣森林資源的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按照規定許可權編制採伐限額,並負責監督限額採伐制度的執行和林木、竹林的憑證採伐、運輸和經營加工;負責林業行政執法、林業勘測設計、森林資源檔案建設的具體工作;指導、監督森林採伐、跡地更新和低效林改造;負責全縣林地、林權的管理,徵用、占用林地的審核、審批、申報,監督林地的開發利用;承擔全縣林權證登記、發放、變更、註銷及林權檔案建設等工作,協調處理林權糾紛;承擔林業林業方針、政策、法規的諮詢和信訪工作;負責森林防火日常巡護;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11.縣木材檢查站。宣傳執行《森林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木材運輸檢查監督的法規政策;承擔全縣木材運輸檢查、查驗木材運輸證、檢疫證及運輸的木材;承擔檢查野生動物運輸、查驗野生動物準運證、查驗檢疫證及運輸的野生動物;制止無證運輸,暫扣無證運輸的木材及野生動物;制止、暫扣證、貸不符部分運輸的木材及野生動物;在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許可權內實施林業行政處罰;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12.縣森林病蟲防治檢疫站。宣傳貫徹執行《森林法》、《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森林病蟲害預測預報管理工作》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承擔全縣林業有害生物預測預報,組織指導全縣森林病蟲鼠害防治、檢疫工作;承擔“威遠縣國家級森林病蟲害中心測報點” 的工作;承擔全縣森林有害生物防治的具體工作,對測報人員資格審查、培訓、建立測報員的考核獎懲制度及登記管理;承擔業務知識培訓,開展森林有害生物防治測報工作的科研以及先進技術的推廣和運用;開展森林植物產地檢疫、調運檢疫和檢疫復檢,依法辦理《植物檢疫證》;開展森林植物檢疫執法;指導抗林業有害生物苗木的選育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13.縣野生動物管理站。貫徹執行《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國家其他有關野生動物保護的法律法規;組織、指導全縣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物的馴養繁殖、經營利用;負責瀕危物種和國家、省保護的野生動物的保護;受理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經營、加工、運輸的申請、辦證;查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案件;進行野生動物資源調查,建立野生動物資源檔案;落實野生動物資源保護髮展方案;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14.基層自然資源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以及市、縣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作出的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決定和措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具體實施基本農田劃區定界工作、耕地保護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協助編制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計畫,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負責農村居民建房用地的報批及批准後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協助做好農用地轉用、集體土地徵收徵用、具體建設項目供地等有關材料的組織和呈報工作;協助做好土地評估、土地交易工作;配合做好土地調查、統計和動態監測工作,協助做好有關地籍調查、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協助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糾紛;參與探礦權、採礦權設定的論證工作;協助做好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壓覆礦產資源證明等有關工作;協助調處礦業權屬糾紛,維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對礦業權人履行法定權利義務、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與保護、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進行監督檢查;協助做好地質災害的監測和防治工作,組織開展地質災害巡查;對地質災害的群測群防工作落實情況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工作進行監督;協助做好地下水等地質環境資源的動態監測工作和地質遺蹟的保護工作;開展國土資源執法巡查,及時發現、制止和報告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配合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做好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調查核實、取證和處理工作;做好國土資源信訪接待工作,及時調處和化解矛盾;發現重大上訪苗頭,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報告;承辦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羅  田 黨組書記、局長
張志軍  黨組成員、副局長
羅 力 副局長
周 焱 黨組成員、駐局紀檢監察組組長
李青峰  黨組成員、總工程師
明廷傑 黨組成員、機關黨組書記
羅 麗 黨組成員、縣不動產登記中心主任
李  念 總規劃師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