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遠縣工程項目建設產生礦產品處置的實施意見》是威遠縣進一步規範全縣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產生的砂、石、粘土等礦產品的處置工作,加強全縣礦產資源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和《四川省自然資源廳關於綜合施策保障建築用砂石資源供應的通知》(川自然資發〔2020〕17號)檔案精神,結合威遠縣實際,制訂的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威遠縣工程項目建設產生礦產品處置的實施意見
- 所屬地區:威遠縣
處置範圍,處置單位,處置流程,監管措施,相關事項,
處置範圍
全縣範圍內工程項目建設以及地質災害治理、生態修復等開挖平場產生的礦產品,屬國有資產,由縣人民政府組織處置。
機場、鐵路、公路、水庫及其他基礎設施項目,礦山修復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利用項目用地紅線範圍內道路、橋樑、隧道施工和場地平整等建設工程產生的砂石,由項目建設單位提出自用申請,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項目自用部分不收取礦業權使用費和礦業權出讓收益,剩餘部分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處置。
綜合利用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河道疏浚中產生的砂石,由縣人民政府組織處置,變廢為寶、去害為利。用於應急工程的按照應急管理相關規定處理。
建設單位不得擅自外運、加工、銷售工程項目建設產生的礦產品。
處置單位
工程項目建設點多面廣,為保障工程項目建設開挖平場過程中產生的礦產品得到充分利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由縣國資辦代表縣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全縣工程項目建設開挖平場過程中產生礦產品的處置工作。
處置流程
(一)及時報告。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和個人在批准用地範圍內,開挖平場過程中發現礦產資源,應提供經工程項目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備案的工程項目施工設計方案、圖紙等資料,立即報告工程項目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應及時抄告縣國資辦、縣自然資源規劃局和工程項目建設主管部門。
(二)現場勘測。鎮人民政府抄告縣國資辦後,縣國資辦應及時按照工程項目施工設計,根據工程量的大小,可委託有資質的礦產勘測單位對工程項目建設區域現場進行勘測,出具勘測報告,實測出工程項目所涉及的礦產品種類、數量。
(三)擬定處置方案。縣國資辦依據現場勘測報告,可會同縣自然資源規劃局、工程項目建設主管部門、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與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及時對接,對接後由縣國資辦負責擬定處置方案,報縣人民政府審定。
(四)處置並驗收。處置方案經縣人民政府審定通過後,由縣國資辦具體組織實施。礦產品處置完成後,縣國資辦應會同縣自然資源規劃局、工程項目主管部門、所在地鎮人民政府對礦產品處置工作進行驗收,處置礦產品所得收益全部上繳縣財政。
監管措施
(一)工程項目建設主管部門和各鎮人民政府要嚴格監管,督促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和個人嚴格按照工程項目施工設計方案開展建設,發現超設計範圍開挖礦產品的,及時抄告縣自然資源規劃局依法查處。
(二)各鎮人民政府、工程項目建設主管部門發現建設施工單位在礦產品未處置之前有擅自外運、加工、銷售等行為的,應及時制止並固定證據,同時抄告縣自然資源規劃局依法查處。
(三)工程項目建設主管部門、縣國資辦在礦產品處置過程中,發現超施工設計深度、超用地範圍開挖礦產品的亂采亂挖行為,應及時制止,並抄告縣自然資源規劃局依法查處。
(四)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和個人開挖平場發現礦產資源,隱瞞不報,一經查實,一律按非法採礦進行查處。
(五)工程項目建設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縣國資辦不認真履行監管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將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六)嚴格禁止各類假借工程項目建設名義,變相開挖礦產資源牟利的行為。一經發現,由縣自然資源規劃局依法查處。
(七)機場、鐵路、公路、水庫及其他基礎設施項目,地方政府組織實施的歷史遺留露天開採類礦山修復工程項目,以及其他需整體修復的工程項目,屬於可自用礦產品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開挖平場發現礦產資源,應按程式主動報告,並依據工程項目施工設計方案,在工程建設項目內,向縣人民政府提出自用申請,縣人民政府批准前,不得擅自開挖取用,不得用於非本工程項目建設及外運加工銷售。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工程項目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要加強監管,配合縣國資辦、縣自然資源規劃局、工程項目建設主管部門等縣級相關部門,及時核定礦產品是否符合工程項目建設自用及其自用量,由縣國資辦將自用申請納入處置方案,一併上報縣政府審定。其自用外剩餘礦產品按照本實施意見處置流程處置。
相關事項
成文日期: 2021-08-03,本意見從公布之日起30日以後施行,有效期5年,由縣自然資源規劃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