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東興區財政局

負責編制年度區級預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區及區本級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江市東興區財政局
  • 職責:加強鄉財政管理體制建設等
  • 內設機構:辦公室等
  • 性質:政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

職責調整

(一)將原區經濟委員會承擔的企業上市工作職責劃給區金融辦。 (二)增加參與住房改革政策的研究和制度,管理住房改革資金預算的職責。 (三)增加政府投資項目評審管理工作的職責。 (四)加強預算和稅政管理。逐步將政府非稅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建立和完善由政府公共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政府性基金和社會保障預算有機銜接的預算體系。統一收支政策,完善支出標準,細化部門預算,提高預算管理的精細華、專業化、科學化和透明度。
(五)加強鄉財政管理體制建設,指導鄉鎮財政工作,建立健全區鄉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體制,減少、整合專項轉移支付項目,加快形成統一規範透明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職責。
(六)加強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主體功能區,完善公共財政體系。調整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財政保障範圍和標準,重點增加基本公共服務的投入,加大對禁止開發區域和限制開發區域的支持力度。嚴格控制一般性開支,降低行政成本。
(七)加強財稅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責,完善縣與鄉政府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縮小地區之間、行業之間的收分配差距,促進社會公平。
(八)加強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政府債務收支計畫,社會保障等預算編制和管理職責。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責調整,區財政局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和執行東興區財政、稅收的發展戰略、政策及中、長期財政規劃;擬定和執行財政分配政策和財政改革方案;參與巨觀經濟分析預測和全區重大巨觀經濟政策的制定;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經濟調控和綜合平衡全區財力的建議;制定構建地方公共財政體系的政策、制度;指導全區財政工作。
(二)研究、擬訂全區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辦法、措施;制定和執行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規章制度;管理中央轉貸的特種國債。
(三)擬定財政稅收收入計畫;管理區級各項財政收入及財政專戶;核定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體制;制定規範各項財政收支管理辦法;承擔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
(四)貫徹執行國家財稅及其相應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聯繫、協調與國稅、地稅等部門的稅政業務工作;開展稅政檢查;擬定和審議國家授權的地方稅減免規定和稅收優惠政策,監督各類稅收減免和有關稅款退庫事項。
(五)督促落實區政府工作部署,負責地方金融機構和金融中介機構的行政管理和服務,維護地方金融次序。
(六)負責政府非稅收入和財政票據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負責全區非貿易外匯管理;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管理工作;負責實施對地方金融類企業的財務監管;管理外國政策和國際金融機構貸(贈)款項目的有關業務。
(七)組織制定全區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負責制定政策採購的相關規定和管理制度,監督管理全區政府採購工作。
(八)貫徹執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制定需要全區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負責制定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及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參與全區住房改革政策的研究和制定,管理區級住房改革資金預算;承擔彩票管理的有關工作。
(九)貫徹執行社會保障資金財務管理制度;管理區級政府的社會保障支出;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參與研究、擬定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地方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政策。
(十)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區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區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有關制度,按規定參與管理資產評估工作。
(十一)負責管理和監督財政性經濟發展支出、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負責投資評審管理工作,參與擬訂政府性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執行並實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
(十二)負責全區農業財政和農業綜合開展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管理全區會計工作;貫徹實施《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等會計法律、法規和制度;擬訂和實施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有關具體辦法和補充規定;組織和管理全區會計人員的考試的業務培訓;負責全區會計專業技術職稱考試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區註冊會計師協會工作;組織清理整頓經濟鑑證類中介機構。
(十四)負責財政資金績效評價。制定財政監督的各項規章制度;組織實施財政監督檢查;糾正財政收支中的問題;依法查處違反財經紀律案件。
(十五)組織和管理全區財政業務培訓;負責財政信息管理系統和財政宣傳工作。
(十六)承擔區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七)加強對聯繫財政所的工作指導。
(十八)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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