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規章備案規定

2004年10月28日成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規章備案規定
  • 頒布時間:2004年10月28日
  • 實施時間:2004年10月28日
  • 頒布單位:成都市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規章備案工作,加強對政府規章的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規章是以成都市人民政府市長簽署命令公布的規範性檔案。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自公布之日起10日內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履行規章備案報送職責,加強對規章備案報送工作的組織領導。
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規章備案報送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報送規章備案,應當提交規章備案報告、市長令、規章文本和起草說明。
規章備案報告應當載明備案規章名稱、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通過時間、市長令號、公布日期和報送備案時間。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是常務委員會接受政府規章備案的工作機構,負責規章備案的具體工作,對報送備案的規章按照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的職責分工,分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規章內容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應當同時分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
第七條 規章備案實行登記制度。對報送的備案規章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予以備案登記;對不符合第五條規定的,暫緩辦理備案登記。
暫緩辦理備案登記的,由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通知制定機關補充報送備案或者進行重新報送備案;補充或者重新報送備案符合規定的,予以備案登記。
第八條 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區(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規章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本省、市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要求,由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分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規章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由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
第十條 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說明理由和依據。
第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規章審查工作,主要就規章是否存在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超越制定許可權;
(二)違反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規定;
(三)違背規章制定程式;
(四)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
第十二條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應當在收到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之日起的30日內作出審查結論,由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告知提出審查要求和審查建議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三條 經審查,有關的專門委員會認為規章存在本規定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主任會議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第十四條 規章的制定機關應當自接到審查意見之日起30日內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見,並書面報告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
第十五條 規章制定機關不予修改的,主任會議可以提出改變或者撤銷規章的議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十六條 對於不報送規章備案或者不按時報送規章備案的,由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通知制定機關,限期報送;逾期仍不報送的,由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提請主任會議決定,給予通報,並責令限期報送。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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