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登記備案規定》是一部成都市的地方性法規,於1995年12月21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生效並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登記備案規定
- 發布單位:82105
- 發布文號:成府發[1995]210號
- 發布日期:1995-12-21
- 生效日期:1995-12-2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2105
【發布文號】成府發[1995]210號
【發布日期】1995-12-21
【生效日期】1995-12-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成都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登記備案規定
(1995年12月21日成府發〔1995〕210號)
第一條為及時收集和掌握投資項目信息,加強對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結構的巨觀預測和調控,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行全過程跟蹤監測,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投資主體投資興建的生產性和非生產性項目,凡總投資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均應在立項(批准項目建議書或企業作出立項決議)後,按本規定向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登記備案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第三條成都市計畫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計委)、成都市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委)及各區(市)縣計委(計經委)、經委是項目登記備案制度的行政主管部門。
總投資在五百萬元以下的生產性基本建設項目和總投資在三百萬元以下的非生產性基本建設項目,向基本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區(市)縣計委(計經委)登記備案。
跨區(市)縣的基本建設項目.向市計委登記備案。
第五條總投資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技術改造項目,不論資金來源和企業隸屬關係,均向市經委登記備案。
總投資在五百萬元以下的技術改造項目,向技術改造項目所在地的區(市)縣經委(計經委)登記備案。
第六條按照《成都市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31號)由企業自主決定立項的項目和按現行管理規定應報批的項目,在項目審批單位批准項目建議書或企業作出立項決定後二十日內持項目建議書批覆檔案或企業作出的立項決議檔案,到備案主管部門辦理立項登記備案手續(重大項目須提交由審計機關審定的經登記註冊的會計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出具的驗資證明)。經備案的項目在正式開工或因故取消立項後,應在原備案機關辦理備案註銷手續。
第七條基本建設項目投資主體憑登記備案註銷手續、年度投資計畫、投調稅納稅憑證等,分別向市計委和區(市)縣計委(計經委)申領《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資許可證》。
市計委和區(市)縣計委(計經委)核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資許可證》的許可權,與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基本建設項目登記備案管理許可權一致。
第八條《成都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立項備案登記表》由市計委統一印製,一式三聯,第一聯留作備案依據,第二、三聯退給報備單位分別作為備案證明和註銷備案回執。
各報備單位應如實申報備案內容,經單位負責人審查,加蓋印章後報送備案主管部門。
第九條市計委統一負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登記備案情況的匯總,建立項目資料庫。並定期發布有關信息。“各區(市)縣計委(計經委)要將辦理基本建設項目登記備案和發放投資許可證的情況,按季度匯總後,報市計委。
各區(市)縣經委(計經委)要將辦理技術改造項目登記備案的情況,按季度上報市經委,市經委匯總後,按季度送市計委。
第十條對未辦理登記備案的項目,投資計畫管理部門不得受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的審批,不得列入年度投資計畫;土地管理、城市規劃、城市建設、環境保護、施工管理、房管、金融等部門不得辦理土地劃撥、報建、能源供應、供水供氣、施工、產權登記、貸款等有關手續。
第十一條對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無投資許可證或未辦理投資許可證年檢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視為計畫外項目,登記備案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停工。
第十二條對在登記備案中弄虛作假的單位和部門,登記備案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並有權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備案主管部門對登記備案項目應在受理項目單位申報二十日內及時辦理有關手續,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項目不得出具登記備案證明。但登記備案機關不得無故或藉故拒絕和拖延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和頒發投資許可證。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立項尚未開工的項目,應按本辦法的要求補辦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五條本規定所稱“以上”均含本數,所稱“以下”均不含本數。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成都市計畫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