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政府投資項目房屋拆遷安置招標投標暫行辦法

2004年6月15日,成都市發展計畫委員會、成都市房產管理局以成計項目〔2004〕94號印發《成都市政府投資項目房屋拆遷安置招標投標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和定標,行政監督5章31條,由成都市發展計畫委員會會同成都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政府投資項目房屋拆遷安置招標投標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成都市發展計畫委 成都市房管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成計項目〔2004〕94號
  • 印發時間:2004年6月15日
檔案通知,辦法全文,

檔案通知

成都市發展計畫委員會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關於印發《成都市政府投資項目房屋拆遷安置招標投標暫行辦法》的通知
成計項目〔2004〕94號
各區(市)縣政府、市級有關部門、政府投資項目業主:
根據《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轉發〈成都市發展計畫委員會關於加大投資力度確保經濟成長的建議〉的通知》(成府發[2004]21號)精神,為規範我市政府投資項目房屋拆遷安置招投標活動,《成都市政府投資項目房屋拆遷安置招標投資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批准,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成都市政府投資項目房屋拆遷安置招標投標暫行辦法
2004年6月15日

辦法全文

成都市政府投資項目房屋拆遷安置招標投標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政府投資項目房屋拆遷安置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結合房屋拆遷安置招投標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範圍內政府投資的房屋拆遷安置項目採用招標方式選擇具有接受委託拆遷資格的拆遷單位實施拆遷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拆遷安置,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人委託具有接受委託拆遷資格的拆遷安置單位以拆遷人的名義,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動員,與被拆遷人訂立和實施拆遷補償安置協定的行為。
第四條 房屋拆遷安置招投標活動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章 招 標
第五條 房屋拆遷安置招標由項目業主(拆遷人)或政府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條 房屋拆遷安置項目具備如下要件,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後方可進行房屋拆遷安置招標。
(一)建設項目批准檔案;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檔案;
(四)資金證明;
(五)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第七條 房屋拆遷安置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拆除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的項目,應當進行公開招標;在3000平方米至10000平方米之間(含3000平方米)的,可以進行邀請招標;3000平方米以下的,拆遷人可以直接委託具備接受委託拆遷資格的拆遷單位實施拆遷。第
第八條 公開招標應當在指定媒介發布招標公告,成都市政府投資項目房屋拆遷安置招標公告發布的指定媒介為《成都招標投標網》(……)、《成都日報》;招標人也可以在指定媒介發布公告的同時,在其他媒介發布內容一致的公告。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點、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投標截止日期以及獲取招標檔案的辦法等事項,並可要求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檔案和業績情況。
第九條 邀請招標必須向三家以上的具備接受委託拆遷資格的拆遷單位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條 房屋拆遷安置招標的組織形式分為自行組織招標和委託招標。
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招標人自行招標的,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檔案以及組織評標的能力,包括: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力量;
(三)具有2名以上有招標經驗的工作人員。
第十一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並在資格預審檔案或招標檔案中載明資格審查的條件、標準和方法。
招標人應按照資格預審檔案或招標檔案中載明的條件、標準和方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審查,招標人不得改變已載明的資格條件,不準以未公開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
第十二條 招標人應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檔案。招標檔案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基本情況,招標內容和要求,對投標人業績、管理人員、拆遷安置管理及實施方案、投標報價的要求等實質性內容以及擬簽訂的契約主要條款,並以醒目的方式註明。
第十三條 房屋拆遷安置招標,可以設立標底,但標底僅作為防止串通投標、哄抬標價、分析投標合理性的參考。
第十四條 招標檔案發售時間最短不得少於2個工作日;自招標檔案發售之日起至投標檔案提交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第三章 投 標
第十五條 投標人是具有接受委託拆遷資格、參加投標競爭的拆遷安置單位。
第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投標檔案。投標檔案應當對招標檔案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回響。
第十七條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檔案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一般為投標總價的2%,最高不超過50萬元。投標保證金的形式可以是現金、銀行匯票或銀行支票及保函等。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十八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檔案中確定的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檔案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十九條 開標由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主持,並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開標過程應當記錄,並存檔備查。逾期送達或未送達指定地點的以及未按照招標檔案要求密封的投標檔案均不予受理。
第二十條 評標由招標人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的單數,其中招標人代表以外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中專家應當從《四川省評標專家庫》或四川省評標專家庫成都子庫中隨機確定。
第二十二條 房屋拆遷安置招標,其評標應採用綜合評價法。對投標人的項目拆遷管理實施方案、拆遷業績、綜合能力、人員素質、企業信譽、投標報價等內容進行綜合評審,其中,投標報價的權重不低於60%。
評標委員會根據評審情況,以最后綜合得分高低推薦1-3名中標候選人,並向招標人提出評標報告。評標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 招標項目基本情況;
(二)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 開標記錄;
(四) 廢標情況說明;
(五) 評標標準和方法;
(六) 綜合評比表;
(七) 經評審的推薦中標候選人名單。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應將中標候選人在《成都招標投標網》上公示,公示期為2日。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應在公示期滿後5個工作日內確定中標人(公示期內有投訴,且行政監督部門要求暫停的除外),向中標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招標人應當首先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後15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及投標檔案的內容簽訂契約。
中標人應按招標檔案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一般為中標價的10%—15%,最高不超過20%。履約保證金包括現金支票、銀行匯票、銀行保函及保兌支票等形式。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應在完成招標活動後2個工作日內,將評標報告、中標通知書及承包契約提交同級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章 行政監督
第二十七條 市發展計畫部門指導和協調全市政府投資項目房屋拆遷安置招投標活動。會同市房產管理部門制定有關規則,組織對房屋拆遷安置招投標活動的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市房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房屋拆遷安置招標投標的具體活動實施監督。負責受理房屋拆遷安置招標有關事項的備案,對招標投標過程中泄密、串通招標、歧視排斥投標、騙取中標、違規談判、違規確定中標人等行為進行監督,並受理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投訴。其中,成都市房屋拆遷管理處具體監管錦江、青羊、武侯、成華、金牛區及高新區內的房屋拆遷招標投標工作。
市行政監察部門對參與房屋拆遷安置招標投標活動的國家機關、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受理對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與投訴,並依法查處。
第二十八條 市發展計畫部門會同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市接受委託拆遷單位信用情況的管理。對接受委託拆遷單位在招投標活動及房屋拆遷過程中存在的不良行為進行記錄,在《成都招標投標網》上公布,並根據情節給予一定時期的市場禁入。
第二十九條 區(市)縣政府投資項目房屋拆遷安置的招標投標活動,按照項目審批許可權分別由區(市)縣發展計畫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部門監督。
第三十條 對房屋拆遷安置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據《招標投標法》和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成都市發展計畫委員會會同成都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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