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7日,成都市房產管理局以成房發〔2009〕36號印發《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陽光操作規程》。該《規程》共38條,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陽光操作規程
- 印發機關: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 文號:成房發〔2009〕36號
- 印發時間:2009年3月27日
- 施行時間:2009年3月27日
檔案通知,規程,
檔案通知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關於印發《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陽光操作規程》的通知
成房發〔2009〕36號
各區(市)縣房產管理局,高新區規劃建設局,市房屋拆遷管理處,市房地產經營管理處,各房地產估價機構,各房屋拆遷單位: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陽光操作規程》已於2009年3月23日經我局第六次局長辦公會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規程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陽光操作規程
第一條(目的) 為進一步提高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透明度,維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我市危舊房改造持續、穩定發展,根據《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五城區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意見》等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適用範圍)成都市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含高新區,以下簡稱中心城區)及其他區(市)縣範圍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依法應當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規程。房屋所有權人自行實施改造的項目除外。
第三條(定義)房屋拆遷陽光操作是指在城市房屋拆遷活動中,將房屋拆遷相關法規政策、工作程式及與拆遷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重要信息在一定範圍內公開並接受監督的行為。
第四條(基本原則)房屋拆遷陽光操作應當按照依法辦事、公開透明、統一規範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五條(調查摸底)政府確定需要摸底調查的拆遷範圍後,由區(市)縣拆遷管理部門發出《房屋拆遷摸底調查通知》,統一組織人員就拆遷範圍內的房屋狀況、權屬、房屋用途、居住使用情況等相關內容開展摸底調查。各區(市)縣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對摸底調查結果建立專項檔案,按規定嚴格管理。
第六條(統一管理)拆遷項目應當實行統一管理。項目業主可自行實施拆遷,也可委託實施拆遷。政府組織實施的拆遷項目委託實施拆遷的應當按照《成都市政府投資項目房屋拆遷安置招標投標暫行辦法》的規定採用招投標方式確定實施單位。接受委託實施拆遷的單位應當具備城市房屋拆遷資格,參與拆遷的工作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執業資格培訓合格證。
第七條(拆遷實施方式)拆遷人根據拆遷項目具體情況,可採取直接申請房屋拆遷行政許可的方式實施拆遷,也可採取模擬拆遷方式實施拆遷。
第八條(房屋拆遷許可)拆遷人申請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按照《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提交合法要件。區(市)縣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並書面告知理由。
第九條(徵求意見)區(市)縣拆遷管理部門在審查房屋拆遷許可證申請時應當就拆遷實施計畫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以座談會等方式徵求包括被拆遷人、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人大代表、法律專家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十條(拆遷動員大會)拆遷動員大會由拆遷項目所在區(市)縣拆遷管理部門組織召開,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予以配合。拆遷動員大會上,由區(市)縣拆遷管理部門宣讀拆遷許可證及拆遷公告、講解拆遷補償安置政策及估價機構報名情況、確定方式等相關規定並提出工作要求,由拆遷人介紹拆遷項目相關情況、拆遷實施計畫及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第十一條(估價機構報名)拆遷人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應當在縣級以上報紙或者電視上以公告方式邀請估價機構報名申請參加評估。公告時間一般不少於3天。中心城區拆遷項目估價,由進入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機構備選庫的估價機構根據邀請公告統一向市房屋拆遷管理處報名參加。
第十二條(估價機構確定)拆遷項目分類評估估價機構應當在拆遷動員大會上通過現場抽籤方式確定,抽籤過程由公證機關現場公證。中心城區拆遷項目由市房屋拆遷管理處在拆遷動員會上主持抽籤產生估價機構。
第十三條(房屋估價作業)估價機構應當依法、獨立、公正的進行估價作業。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應當反映同時期、同結構、同用途、同類區域的二手房市場價格。嚴禁違規高評低估。
第十四條(估價報告備案與公示)估價機構完成估價作業,在將估價報告送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後,向委託人交付估價結果報告,並在拆遷現場公布分類評估結果。拆遷當事人要求查閱估價結果報告的,估價機構應當提供便利,不得拒絕,並有義務解釋拆遷當事人的疑問。
第十五條(拆遷資金監管)對用於拆遷補償安置的專項資金應當依法監管,實行專款專用,專戶管理,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拆遷管理部門、拆遷人、資金管理銀行應當嚴格履行《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管協定》約定的資金監管責任。
第十六條(拆遷資金使用)拆遷人申請撥付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提交《資金支付申請表》、《房屋產權調換資金流向表》、《貨幣補償資金流向表》、《拆遷補償安置協定書》等撥付申請資料,依法由拆遷管理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
第十七條(安置房源監管)拆遷安置房是拆遷補償資金的實物表現形式。中心城區拆遷項目配備的拆遷安置房應當按照《成都市中心城區拆遷安置房管理辦法》規定納入拆遷安置房源管理信息庫實行統籌監管。其他區(市)縣拆遷項目配備的拆遷安置房應當依法實施監管。納入監管的拆遷安置房未經批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條(拆遷實施計畫)拆遷人應當就拆遷期限、拆遷工作安排、實施步驟等擬定拆遷實施計畫。拆遷項目在中心城區的,應當提交區拆遷管理部門審核,並報區政府審查。在其他區(市)縣的,應當提交當地拆遷管理部門審查。拆遷實施計畫應當在審查同意後公布執行。
第十九條(補償安置方案)拆遷人應當就拆遷補償安置方式、補償項目和標準等擬定切實可行的補償安置方案。拆遷項目在中心城區的,應當提交區拆遷管理部門審核,並報區政府審查。在其他區(市)縣的,應當提交當地拆遷管理部門審查。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審查同意後公布實施。
第二十條(提前搬遷獎勵)提前搬遷獎勵是拆遷人為鼓勵被拆遷人在拆遷許可期限內積極搬遷而制定的激勵措施。拆遷人可根據拆遷項目具體情況制定提前搬遷獎勵措施,明確具體的獎勵標準、獎勵期限和獎勵檔次。中心城區範圍內獎勵標準不得超過《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五城區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意見》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拆遷信息公示)拆遷人應當設立拆遷現場辦公室,並設定規範的信息公示欄,統一公示拆遷法規政策、房屋拆遷許可證、房屋拆遷公告、拆遷工作人員、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拆遷獎勵辦法、安置房平面圖、房地產估價報告、拆遷補償安置契約樣本、拆遷工作制度及拆遷管理部門要求公示的其他事項,法律規定應當保密的事項除外。
第二十二條(拆遷上崗要求)拆遷工作人員應當佩證上崗,嚴格遵守執業規範和職業操守,深入細緻做好政策解釋、安置補償協商工作,言行文明,依法辦事,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二十三條(拆遷現場揚塵治理)拆遷人應當嚴格執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實施細則》,加強拆遷現場揚塵污染治理工作,規範拆除施工行為,按規定標準做到濕法作業、邊拆邊圍、拆完圍完、圍完封閉。
第二十四條(拆遷現場安全管理)拆遷人應當加強拆遷現場安全管理,建立相應的規章制度,明確專人負責拆除施工安全監管,消除安全隱患。對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險房屋應當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予以及時處理。
第二十五條(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契約)在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契約時,拆遷人應當按照拆遷法規政策和相關要求,指派工作人員負責契約的解釋工作,向被拆遷人告知契約條款內容,明確拆遷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及時做好拆遷補償安置契約的歸檔和備案工作。
第二十六條(拆遷糾紛調解)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充分協商拆遷補償安置事宜。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區(市)縣拆遷管理部門主持進行調解或會同當地街道辦事處及社區居委會共同協調解決拆遷糾紛。
第二十七條(行政裁決申請)經兩次以上協商或調解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或一方當事人拒絕協商的,拆遷人、被拆遷人均可按法定程式向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裁決。
第二十八條(行政裁決聽證)同一拆遷項目簽訂補償安置契約的戶數不到拆遷總戶數80%的,拆遷當事人申請行政裁決,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組織裁決申請受理聽證。
第二十九條(行政裁決作出)受理行政裁決申請後,拆遷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拆遷當事人進行兩次以上調解,經調解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或一方當事人拒絕調解的,應當在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作出行政裁決。
第三十條(行政裁決送達)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行政裁決作出後3個工作日內依法將行政裁決書送達拆遷當事人,並告知拆遷當事人行政裁決的法律依據、裁決內容、搬遷期限及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權利和期限。
第三十一條(行政裁決執行方式)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期限內拒絕履行搬遷義務的,可依法實施行政強制拆遷,也可由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三十二條(行政強制拆遷聽證)申請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的,應當由拆遷當事人向拆遷項目所在區(市)縣拆遷管理部門申請按照《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行政強制執行程式規定》組織行政強制拆遷申請聽證。
第三十三條(行政強制拆遷實施)中心城區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的,成都市人民政府作出準予行政強制拆遷的決定後,責成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組織實施。其他區(市)縣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的,當地區(市)縣人民政府作出準予行政強制拆遷的決定後,責成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拆遷當事人認為拆遷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裁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在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裁決的拆遷管理部門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行政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作出裁決的拆遷管理部門所在地或者被拆遷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五條(信訪處理) 拆遷人、區(市)縣拆遷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做好拆遷信訪工作,對民眾反映的問題應當認真調查,按照國務院《信訪條例》、建設部《處理城市房屋拆遷信訪問題指導意見》和《成都市民眾和信訪工作逐級負責實施辦法》等規定及時處理。
第三十六條(拆遷竣工報告)拆遷人在完成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並拆除舊房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填報《房屋拆遷工程竣工報告》,提交區(市)縣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加強行政監管)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按照法律程式辦事,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注重行政效率,加強行政監管,維護好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施行時間)本規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