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地產銷售服務人員管理暫行規定

2010年1月14日,成都市房產管理局以成房發〔2010〕6號印發《成都市房地產銷售服務人員管理暫行規定》。該《規定》共13條,自2010年4月1日起開始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房地產銷售服務人員管理暫行規定
  • 印發機關: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成房發〔2010〕6號
  • 印發時間:2010年1月14日
  • 施行時間:2010年4月1日
檔案通知,暫行規定,

檔案通知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關於印發《成都市房地產銷售服務人員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成房發〔2010〕6號
局機關相關處室,局屬相關單位,各區(市)縣房產管理局,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各房地產經紀機構,相關從業人員:
《成都市房地產銷售服務人員管理暫行規定》已於2009年12月24日第18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暫行規定

成都市房地產銷售服務人員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房地產銷售服務人員管理,規範房地產銷售服務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97號)、《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8號)、《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成都市中介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銷售服務人員是指在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機構從事房屋銷售(含代理)或居間服務的人員。
第三條 房地產銷售服務人員應當取得相應從業資格或經過專業培訓合格後,方可從事相應的房屋銷售(含代理)或居間服務業務。
第四條 市房地產經紀協會應有計畫地開展房地產銷售服務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對取得相應從業資格或經過專業培訓合格的房地產銷售服務人員,進行登記造冊,統一註冊編號,統一胸牌。
市房產管理局應加強對房地產銷售服務人員培訓及註冊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房地產銷售服務人員在銷售服務時,應佩戴統一註冊編號的胸牌,實行亮牌服務,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機構在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商品房或存量房網上籤約時,應當在網簽契約上標註促成銷售的房地產銷售服務人員姓名及註冊編號。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時,應在預售方案中明確本預售項目銷售服務人員情況;房地產經紀機構在辦理機構備案時,應按規定申報房地產銷售服務人員情況。
房管部門在辦理預售許可和經紀機構備案時,銷售服務人員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或經過專業培訓合格的,可根據有關規定暫停或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銷售時,應將商品房項目銷售服務人員情況作為預售方案內容在銷售服務現場進行公示。商品房項目銷售服務人員情況發生變更的,應到房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九條 房管部門發現房地產銷售服務人員存在下列違規行為的,可在網上公示,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通報工商管理部門。
(一)房地產銷售服務人員未按規定進行統一登記取得胸牌從業的;
(二)房地產銷售服務人員未按規定佩戴胸牌或轉借、冒用他人胸牌的;
(三)房地產銷售服務人員為促成交易,進行不符合實際情況的虛假宣傳或承諾的;
(四)房地產銷售服務人員違反其他房地產交易管理相關規定。
第十條 房管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機構進行檢查,在檢查中發現房地產銷售服務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責令其及時整改,並記入信用檔案。對未及時整改或違規行為嚴重影響企業和行業聲譽的,房管部門將向行業進行通報或通過媒體向社會進行曝光。
第十一條 市房地產經紀協會對房地產銷售服務人員違規行為應建立相應的行業懲戒機制。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機構應加強自身銷售服務人員培訓和管理,提高人員素質。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0年4月1日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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