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2日,成都市房產管理局以成房發〔2007〕86號印發《成都市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執業名冊建立辦法》。該《辦法》共13條,由成都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解釋。本辦法與《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配套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執業名冊建立辦法
- 印發機關: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成房發〔2007〕86號
- 印發時間:2007年12月12日
通知,辦法,
通知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關於印發《成都市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執業名冊建立辦法》的通知
成房發〔2007〕86號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物業管理服務行為,加強對物業服務項目經理及物業維修、秩序維護等相關專業服務人員的監管,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我局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政策規定製定了《成都市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執業名冊建立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服務機構已聘用人員從事物業服務的,應於該辦法實施之日起30日內在成都市物業管理信息系統上完善聘用的上至公司總經理、下至一線操作人員的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的相關信息。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成都市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執業名冊建立辦法
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服務機構已聘用人員從事物業服務的,應於該辦法實施之日起30日內在成都市物業管理信息系統上完善聘用的上至公司總經理、下至一線操作人員的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的相關信息。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成都市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執業名冊建立辦法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辦法
成都市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執業名冊建立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物業服務行為,加強對物業服務項目經理及物業維修、秩序維護等相關專業服務人員的培訓和監督管理,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政策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執業名冊(以下簡稱執業名冊)的建立、使用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執業名冊是記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曾經或正在受聘從事物業管理相關專業服務人員的身份、執業、培訓、業績、行業懲戒等信息的記錄薄。
第四條 執業名冊由市房產管理部門建立在成都市物業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系統)上,向社會公布,並供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五條 執業名冊應當包括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服務機構的負責人、物業服務項目經理以及從事物業服務中的綜合管理、經營策劃、財務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信用信息管理、客戶服務、房屋建築維修養護、設施設備管理、秩序維護、環衛維護、綠化維護及諮詢、顧問、代理、認證等專業服務人員。
第六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服務機構(以下統稱聘用人)對已聘用的物業管理相關專業服務人員,應當按規定在系統上建立完善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專業服務人員的相關信息,統一納入名冊。
專業服務人員受聘情況發生變化的,聘用人應當自解聘、新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房產管理部門提供相關信息。
第七條 執業名冊應記載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職業信用信息,並納入全市物業管理信用體系。
第八條 執業名冊應記載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參加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組織的崗位培訓考核和年度繼續教育情況。
年度繼續教育以年度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實際操作案例等為主要內容。
第九條 鼓勵執業名冊中的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參加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考評,提高自身服務技能。
提倡聘用人聘用名冊中的物業管理優秀專業服務人員。名冊中除物業服務項目經理外的其他專業服務人員,經考核達到一定水平的,納入成都市物業管理專業人才庫。
第十條 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將行業監督、激勵與懲戒的有關記錄按規定如實提供給市房產管理部門,由市房產管理部門在執業名冊中予以記載並公布。
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全市統一的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職業記分自律制度,完善行業激勵與懲戒機制。
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職業記分辦法,由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未聘請執業名冊中的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從事相關專業服務工作的,依照《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成都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與《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配套施行。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執業名冊(以下簡稱執業名冊)的建立、使用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執業名冊是記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曾經或正在受聘從事物業管理相關專業服務人員的身份、執業、培訓、業績、行業懲戒等信息的記錄薄。
第四條 執業名冊由市房產管理部門建立在成都市物業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系統)上,向社會公布,並供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五條 執業名冊應當包括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服務機構的負責人、物業服務項目經理以及從事物業服務中的綜合管理、經營策劃、財務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信用信息管理、客戶服務、房屋建築維修養護、設施設備管理、秩序維護、環衛維護、綠化維護及諮詢、顧問、代理、認證等專業服務人員。
第六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服務機構(以下統稱聘用人)對已聘用的物業管理相關專業服務人員,應當按規定在系統上建立完善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專業服務人員的相關信息,統一納入名冊。
專業服務人員受聘情況發生變化的,聘用人應當自解聘、新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房產管理部門提供相關信息。
第七條 執業名冊應記載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職業信用信息,並納入全市物業管理信用體系。
第八條 執業名冊應記載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參加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組織的崗位培訓考核和年度繼續教育情況。
年度繼續教育以年度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實際操作案例等為主要內容。
第九條 鼓勵執業名冊中的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參加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考評,提高自身服務技能。
提倡聘用人聘用名冊中的物業管理優秀專業服務人員。名冊中除物業服務項目經理外的其他專業服務人員,經考核達到一定水平的,納入成都市物業管理專業人才庫。
第十條 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將行業監督、激勵與懲戒的有關記錄按規定如實提供給市房產管理部門,由市房產管理部門在執業名冊中予以記載並公布。
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全市統一的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職業記分自律制度,完善行業激勵與懲戒機制。
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職業記分辦法,由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未聘請執業名冊中的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從事相關專業服務工作的,依照《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成都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與《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配套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