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7日,成都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以成物協〔2007〕23號印發《成都市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職業記分辦法》。該《辦法》共10條,由成都市物業管理協會負責解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職業記分辦法
- 印發機關:成都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成物協〔2007〕23號
- 印發時間:2007年12月17日
- 施行時間:2008年1月1日起
通知,辦法,
通知
成都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關於印發《成都市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職業記分辦法》的通知
成物協〔2007〕23號
各會員單位,相關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的服務行為,提升行業整體素質和服務水平,根據《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成都市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執業名冊建立辦法》等法規、政策的規定,現將我會制定的《成都市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職業記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與我會秘書處聯繫。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成都市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職業記分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的服務行為,提升行業整體素質和服務水平,根據《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成都市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執業名冊建立辦法》等法規、政策的規定,現將我會制定的《成都市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職業記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與我會秘書處聯繫。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成都市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職業記分辦法
成都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
2007年12月17日
辦法
成都市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職業記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以下簡稱專業服務人員)的服務行為,促進本市物業管理服務水平的不斷提高,根據《成都市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執業名冊建立辦法》等的規定,制定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以下簡稱專業服務人員)的服務行為,促進本市物業管理服務水平的不斷提高,根據《成都市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執業名冊建立辦法》等的規定,制定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服務的專業服務人員的職業行為予以行業監督、自律記分。
第三條 專業服務人員應遵守行業服務規範, 恪守執業道德,誠實守信,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和積累相當的職業經驗,遵守並熟練運用物業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規定,妥善處理物業管理活動中出現的問題,積極參與創建文明行業活動,協助業主、業主大會配合相關部門依法開展工作。
專業服務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物業管理企業從事物業管理相關服務工作。
第四條 本市實行專業服務人員行業自律記分(以下簡稱記分)制度。記分採取累計15分制。記分類型依據服務效果和違規、違約、違紀行為的嚴重程度,分為15分、5分、3分、2分、1分五種形式。
第五條 本會結合行業實際制定的記分對照表(附後)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 記分周期為當年度,可記錄的累積分值為15分。年度累積分值不轉入下一個記分周期。
第七條 專業服務人員通過成都市物業網查詢自己的記分情況。對記分有異議的,可向本會申請覆核。經覆核改變記分結果的,相應記分應予變更或消除。
第八條 專業服務人員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被一次性或累積記分滿10分的,本會給予警告;滿15分的,予以通報批評,列入嚴重失職名單,同時建議行業信用監管機構給予相應的信用記分,並提請市房產管理部門在成都市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執業名冊中予以記錄。
專業服務人員被列入嚴重失職名單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它管理人、服務機構可以二年內不聘用其擔任物業服務項目經理、從事物業服務工作。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物業管理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條 專業服務人員應遵守行業服務規範, 恪守執業道德,誠實守信,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和積累相當的職業經驗,遵守並熟練運用物業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規定,妥善處理物業管理活動中出現的問題,積極參與創建文明行業活動,協助業主、業主大會配合相關部門依法開展工作。
專業服務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物業管理企業從事物業管理相關服務工作。
第四條 本市實行專業服務人員行業自律記分(以下簡稱記分)制度。記分採取累計15分制。記分類型依據服務效果和違規、違約、違紀行為的嚴重程度,分為15分、5分、3分、2分、1分五種形式。
第五條 本會結合行業實際制定的記分對照表(附後)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 記分周期為當年度,可記錄的累積分值為15分。年度累積分值不轉入下一個記分周期。
第七條 專業服務人員通過成都市物業網查詢自己的記分情況。對記分有異議的,可向本會申請覆核。經覆核改變記分結果的,相應記分應予變更或消除。
第八條 專業服務人員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被一次性或累積記分滿10分的,本會給予警告;滿15分的,予以通報批評,列入嚴重失職名單,同時建議行業信用監管機構給予相應的信用記分,並提請市房產管理部門在成都市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執業名冊中予以記錄。
專業服務人員被列入嚴重失職名單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它管理人、服務機構可以二年內不聘用其擔任物業服務項目經理、從事物業服務工作。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物業管理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