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2日,成都市房產管理局以成房發〔2008〕191號印發《成都市物業服務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規定》。該《規定》共12條,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物業服務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規定
- 印發機關: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成房發〔2008〕191號
- 印發時間:2008年12月22日
- 施行時間:2009年2月1日
通知,管理規定,
通知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關於印發《成都市物業服務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規定》的通知
成房發〔2008〕191號
各區(市)縣房產管理局,高新區規劃建設局,各開發建設單位,各物業服務企業:
為貫徹落實《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嚴格執行物業服務招投標制度,維護招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切實選聘與物業服務要求一致的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現將我局制定的《成都市物業服務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與我局物業管理處聯繫。
特此通知。
為貫徹落實《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嚴格執行物業服務招投標制度,維護招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切實選聘與物業服務要求一致的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現將我局制定的《成都市物業服務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與我局物業管理處聯繫。
特此通知。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管理規定
成都市物業服務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健全物業服務招標代理市場機制,建立全市統一、競爭有序的物業服務市場秩序,充分發揮物業服務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投標過程中的積極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服務招標代理的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應當向市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條 進行備案的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要求:
(一)代理機構應為依法設立的經濟組織;
(二)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沒有行政隸屬關係或者投資關係;
(三)代理機構均在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平台中建立信用檔案;
(四)從事招標代理的專職工作人員已進入成都市物業服務專業人員名冊中,熟悉物業服務招投標法規政策,具有招標代理從業經驗;
(五)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具備必須的辦公設施設備;
(六)有健全的服務制度和管理規範並實際執行。
第四條 進行代理機構備案的,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營業資格證明檔案(複印件加蓋公章,並核原件);
(二)告知承諾書(附屬檔案1);
(三)成都市物業服務招標代理機構備案信息登記表(附屬檔案2);
(四)從事招標代理工作人員的勞動契約、專業證書;按規定應當繳納社保的,需提供社保繳納憑證;
(五)辦公場所內硬體配置的相關材料;
(六)代理機構的服務制度和管理規範;
(七)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五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對備案資料進行驗證,資料齊全、滿足本規定要求的,應當收訖,並在登記表上加蓋備案專用章。
市房產管理部門建立全市物業服務招標代理機構備案名錄,向社會公布,供選擇。
第六條 代理機構提供的服務事項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一)擬定招標方案;
(二)協助招標人向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招標備案,並在“成都市房產管理局公眾信息網”、“成都房地產信用信息平台”、“成都物業網”等媒體上發布招標信息;
(三)編制投標資格預審檔案;
(四)協助招標人從成都市物業服務專家名冊中抽取評審、評標專家;
(五)協助招標人組織投標人資格預審;
(六)編制招標檔案;
(七)組織現場踏勘,招標答疑;
(八)擬定招標檔案的補充檔案;
(九)在依法設立的招投標評標區開展招投標活動;
(十)協助招標人辦理中標備案:項目在五城區(含高新區)的,向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中標備案;項目在其它區(市)縣的,向項目所在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中標備案;
(十一)其它與招標人約定的事宜。
第七條 代理機構應遵循的管理規範:
(一)招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守法、誠信、公正、科學、實事求是”的原則,獨立開展物業服務招標代理工作;
(二)依照相關服務規定,制定內部業務操作規程,建立健全內部業務服務體系;
(三)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式辦理招標代理工作,不隨意增加或減少招投標過程中的法定步驟或環節;
(四)及時在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系統中維護、更新招標代理機構的信用信息,接受房產管理部門的監督與管理;
(五)代理招標物業服務項目前,應及時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委託代理契約,並取得招標人的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活動;認真履行招標代理契約規定的義務,並承擔約定的責任;
(六)不得與代理項目的招標人、投標人等有隸屬關係或其它利害關係;
(七)不得與招標人或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弄虛作假、隱瞞欺詐;
(八)不得泄露與所代理項目有關的需要保密的信息;
(九)不得出借、轉讓、出賣、塗改、偽造《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招標代理有效證件;
(十)不得用壓低代理費或支付回扣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招標代理業務;
(十一)對招標代理項目實行專人負責制度,在發布招標公告時公示代理機構及代理該項目負責人的名單,進行實名服務,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十二)代理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應定期參加市房產管理部門或其委託單位組織的培訓,提高業務水平;
(十三)自覺接受市房產管理部門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為的監督和處理。
第八條 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服務過程中應當持證上崗,佩戴由市房產管理部門發放的工作證件,對無證件或所佩戴證件與市房產管理部門發放的工作證件不相符的,不得在評標區內進行招標代理工作。
第九條 代理機構應建立物業服務招標代理統計報表制度,每月末將代理情況按規定匯總報送市房產管理部門(附屬檔案3)。
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物業服務招標代理機構工作人員執業名冊,並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法規政策及業務技能培訓。
第十條 對代理機構實行信用記分監督制度,滿分為100分,依據其行為予以相應信用加減分。
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代理機構信用記分標準記減信用分,並予以公布:
(一)在不符合規定的評標區進行開標、評標活動;
(二)未從市物業管理行業專家名冊中抽取專家;
(三)對同一招標代理項目提供招標代理服務,又提供投標諮詢服務;
(四)明知委託事項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而進行代理;
(五)採取壓低代理費或支付回扣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接物業服務招標代理業務;
(六)泄露應當保密的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情況和資料;
(七)與招標人或者投標人串通招標、投標;
(八)擅自修改經招標人同意並加蓋了招標人印章的物業服務招標代理成果檔案;
(九)對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改正的決定不履行或以弄虛作假方式隱瞞真相;
(十)其他違法、違規情況。
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撤銷備案,從備案名錄中除名並向社會公布:
(一)上年度信用記分低於60分;
(二)提供虛假備案資料。
第十一條 因代理機構工作失誤導致開標、評標活動無法正常進行的,招標人、投標人可以向市房產管理部門舉報、投訴;造成投標人、招標人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健全物業服務招標代理市場機制,建立全市統一、競爭有序的物業服務市場秩序,充分發揮物業服務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投標過程中的積極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服務招標代理的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應當向市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條 進行備案的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要求:
(一)代理機構應為依法設立的經濟組織;
(二)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沒有行政隸屬關係或者投資關係;
(三)代理機構均在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平台中建立信用檔案;
(四)從事招標代理的專職工作人員已進入成都市物業服務專業人員名冊中,熟悉物業服務招投標法規政策,具有招標代理從業經驗;
(五)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具備必須的辦公設施設備;
(六)有健全的服務制度和管理規範並實際執行。
第四條 進行代理機構備案的,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營業資格證明檔案(複印件加蓋公章,並核原件);
(二)告知承諾書(附屬檔案1);
(三)成都市物業服務招標代理機構備案信息登記表(附屬檔案2);
(四)從事招標代理工作人員的勞動契約、專業證書;按規定應當繳納社保的,需提供社保繳納憑證;
(五)辦公場所內硬體配置的相關材料;
(六)代理機構的服務制度和管理規範;
(七)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五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對備案資料進行驗證,資料齊全、滿足本規定要求的,應當收訖,並在登記表上加蓋備案專用章。
市房產管理部門建立全市物業服務招標代理機構備案名錄,向社會公布,供選擇。
第六條 代理機構提供的服務事項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一)擬定招標方案;
(二)協助招標人向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招標備案,並在“成都市房產管理局公眾信息網”、“成都房地產信用信息平台”、“成都物業網”等媒體上發布招標信息;
(三)編制投標資格預審檔案;
(四)協助招標人從成都市物業服務專家名冊中抽取評審、評標專家;
(五)協助招標人組織投標人資格預審;
(六)編制招標檔案;
(七)組織現場踏勘,招標答疑;
(八)擬定招標檔案的補充檔案;
(九)在依法設立的招投標評標區開展招投標活動;
(十)協助招標人辦理中標備案:項目在五城區(含高新區)的,向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中標備案;項目在其它區(市)縣的,向項目所在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中標備案;
(十一)其它與招標人約定的事宜。
第七條 代理機構應遵循的管理規範:
(一)招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守法、誠信、公正、科學、實事求是”的原則,獨立開展物業服務招標代理工作;
(二)依照相關服務規定,制定內部業務操作規程,建立健全內部業務服務體系;
(三)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式辦理招標代理工作,不隨意增加或減少招投標過程中的法定步驟或環節;
(四)及時在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系統中維護、更新招標代理機構的信用信息,接受房產管理部門的監督與管理;
(五)代理招標物業服務項目前,應及時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委託代理契約,並取得招標人的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活動;認真履行招標代理契約規定的義務,並承擔約定的責任;
(六)不得與代理項目的招標人、投標人等有隸屬關係或其它利害關係;
(七)不得與招標人或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弄虛作假、隱瞞欺詐;
(八)不得泄露與所代理項目有關的需要保密的信息;
(九)不得出借、轉讓、出賣、塗改、偽造《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招標代理有效證件;
(十)不得用壓低代理費或支付回扣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招標代理業務;
(十一)對招標代理項目實行專人負責制度,在發布招標公告時公示代理機構及代理該項目負責人的名單,進行實名服務,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十二)代理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應定期參加市房產管理部門或其委託單位組織的培訓,提高業務水平;
(十三)自覺接受市房產管理部門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為的監督和處理。
第八條 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服務過程中應當持證上崗,佩戴由市房產管理部門發放的工作證件,對無證件或所佩戴證件與市房產管理部門發放的工作證件不相符的,不得在評標區內進行招標代理工作。
第九條 代理機構應建立物業服務招標代理統計報表制度,每月末將代理情況按規定匯總報送市房產管理部門(附屬檔案3)。
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物業服務招標代理機構工作人員執業名冊,並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法規政策及業務技能培訓。
第十條 對代理機構實行信用記分監督制度,滿分為100分,依據其行為予以相應信用加減分。
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代理機構信用記分標準記減信用分,並予以公布:
(一)在不符合規定的評標區進行開標、評標活動;
(二)未從市物業管理行業專家名冊中抽取專家;
(三)對同一招標代理項目提供招標代理服務,又提供投標諮詢服務;
(四)明知委託事項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而進行代理;
(五)採取壓低代理費或支付回扣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接物業服務招標代理業務;
(六)泄露應當保密的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情況和資料;
(七)與招標人或者投標人串通招標、投標;
(八)擅自修改經招標人同意並加蓋了招標人印章的物業服務招標代理成果檔案;
(九)對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改正的決定不履行或以弄虛作假方式隱瞞真相;
(十)其他違法、違規情況。
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撤銷備案,從備案名錄中除名並向社會公布:
(一)上年度信用記分低於60分;
(二)提供虛假備案資料。
第十一條 因代理機構工作失誤導致開標、評標活動無法正常進行的,招標人、投標人可以向市房產管理部門舉報、投訴;造成投標人、招標人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