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30日,成都市房產管理局印發《成都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區管理暫行指導意見》。該《意見》共12條,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區管理暫行指導意見
- 印發機關: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 印發時間:2006年3月30日
- 施行時間:2006年4月1日
通知,意見,
通知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關於印發《成都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區管理暫行指導意見》的通知
為了進一步規範我市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招投標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相關政策規定,我局制定了《成都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區管理暫行指導意見》,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與我局物業管理處聯繫。
附:成都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區管理暫行指導意見
附:成都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區管理暫行指導意見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2006年3月30日
意見
成都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區管理暫行指導意見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物業管理市場的監督管理,營造公平、公正的交易環境,根據《招標投標法》和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市物業管理招投標工作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凡進入本市五城區(含高新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郫縣、雙流縣的評標區,即成都市誠信物業管理招投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進行物業管理招投標的各方當事人,應當遵守本指導意見。
第三條 擬在中心開標、評標的物業管理項目,招標人在發出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之前,應在中心預定開標、評標室,若因故需更改和取消的,應及時告知中心。預定開標、評標室應提供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出具的委託證明。
第四條 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應按照本市物業管理評標專家抽取須知的要求,提供相應的資料,於開標前3日內從本市物業管理評標專家名冊中隨機抽取評標專家。
因本市物業管理評標專家名冊不能滿足招標人物業特殊性要求需由招標人直接確定評標專家的,應經市房產管理局批准。
評標專家簽到完畢後,由招標人、監督人和中心工作人員簽字,加蓋“成都市物業管理評標專家名冊專家抽取確認專用章”確認。
第五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遵守以下行為規定:
(一)評標委員會成員應按評標通知時間準時簽到;評標專家遲到15分鐘以上的,將予以不良行為記錄;
(二)評標專家持成都市物業管理評標專家證書籤到並按提示出入評標室;
(三)評標委員會的招標人代表在簽到時應提供其單位法人授權委託書、本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第六條評標區的管理
(一)評標專家由專家通道出入評標區;
(二)進入評標區的所有人員應佩戴工作牌並嚴格遵守評標紀律和工作紀律;
(三)評標專家應獨立評標、打分;
(四)非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進入評標區;
(五)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進入與已無關的評標室;
(六)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結束前不得離開評標區,確需要離開的須徵得相關監督者的書面同意,並不得再次進入評標區;
(七)進入評標區的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單獨與外界聯繫;
(八)需現場答辯的,由中心工作人員按抽籤次序將答辨人領入現場;
(九)評標過程中,評標分值的計算、統計、填表、匯總等工作由評標委員會負責,中心工作人員可提供相關服務。
評標結果公布後,評標資料由評標委員會密封后交中心工作人員移送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中心可備份存檔;
(十)評標委員會應在評標區內做出評標結果;評標委員會應在中心向投標人當場公布評標結果後,離開評標區。
第七條 中心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及工作紀律,不得以職責之外的任何理由進入評標室;不得以任何方式傳遞、泄露與評標工作有關的信息。
第八條 中心應創造條件對評標活動實施全程監控錄像,並按規定妥善保存相關監控錄像資料。評標時的錄音錄像資料的保存期不得低於6個月。凡需查詢影像資料的,應徵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書面同意。
第九條 中心應精心維護設備,保證其評標區內各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十條 中心可聘請紀檢監察、新聞工作者等作為物業管理評標行風監督員,組成行風監督小組,對中心服務、評標活動進行巡視、評議和監督。
第十一條 其它縣(市)的物業管理評標區的管理,參照本指導意見執行。
第十二條 本指導意見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物業管理市場的監督管理,營造公平、公正的交易環境,根據《招標投標法》和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市物業管理招投標工作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凡進入本市五城區(含高新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郫縣、雙流縣的評標區,即成都市誠信物業管理招投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進行物業管理招投標的各方當事人,應當遵守本指導意見。
第三條 擬在中心開標、評標的物業管理項目,招標人在發出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之前,應在中心預定開標、評標室,若因故需更改和取消的,應及時告知中心。預定開標、評標室應提供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出具的委託證明。
第四條 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應按照本市物業管理評標專家抽取須知的要求,提供相應的資料,於開標前3日內從本市物業管理評標專家名冊中隨機抽取評標專家。
因本市物業管理評標專家名冊不能滿足招標人物業特殊性要求需由招標人直接確定評標專家的,應經市房產管理局批准。
評標專家簽到完畢後,由招標人、監督人和中心工作人員簽字,加蓋“成都市物業管理評標專家名冊專家抽取確認專用章”確認。
第五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遵守以下行為規定:
(一)評標委員會成員應按評標通知時間準時簽到;評標專家遲到15分鐘以上的,將予以不良行為記錄;
(二)評標專家持成都市物業管理評標專家證書籤到並按提示出入評標室;
(三)評標委員會的招標人代表在簽到時應提供其單位法人授權委託書、本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第六條評標區的管理
(一)評標專家由專家通道出入評標區;
(二)進入評標區的所有人員應佩戴工作牌並嚴格遵守評標紀律和工作紀律;
(三)評標專家應獨立評標、打分;
(四)非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進入評標區;
(五)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進入與已無關的評標室;
(六)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結束前不得離開評標區,確需要離開的須徵得相關監督者的書面同意,並不得再次進入評標區;
(七)進入評標區的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單獨與外界聯繫;
(八)需現場答辯的,由中心工作人員按抽籤次序將答辨人領入現場;
(九)評標過程中,評標分值的計算、統計、填表、匯總等工作由評標委員會負責,中心工作人員可提供相關服務。
評標結果公布後,評標資料由評標委員會密封后交中心工作人員移送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中心可備份存檔;
(十)評標委員會應在評標區內做出評標結果;評標委員會應在中心向投標人當場公布評標結果後,離開評標區。
第七條 中心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及工作紀律,不得以職責之外的任何理由進入評標室;不得以任何方式傳遞、泄露與評標工作有關的信息。
第八條 中心應創造條件對評標活動實施全程監控錄像,並按規定妥善保存相關監控錄像資料。評標時的錄音錄像資料的保存期不得低於6個月。凡需查詢影像資料的,應徵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書面同意。
第九條 中心應精心維護設備,保證其評標區內各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十條 中心可聘請紀檢監察、新聞工作者等作為物業管理評標行風監督員,組成行風監督小組,對中心服務、評標活動進行巡視、評議和監督。
第十一條 其它縣(市)的物業管理評標區的管理,參照本指導意見執行。
第十二條 本指導意見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