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業管理評標專家名冊建立暫行規定

2004年11月16日,成都市房產管理局以成房發〔2004〕207號印發《成都市物業管理評標專家名冊建立暫行規定》。該《規定》共15條,由成都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物業管理評標專家名冊建立暫行規定
  • 印發機關: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成房發〔2004〕207號
  • 印發時間:2004年11月16日
  • 施行時間:2004年12月1日
通知,暫行規定,

通知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關於印發《成都市物業管理評標專家名冊建立暫行規定》的通知
成房發〔2004〕207號
各區(市)縣房產管理局(辦、所):
為了加強對物業管理評標專家的監督管理,建立評標專家名冊制度,保證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提高評標質量,依據國家相關規定,我局制定了《成都市物業管理評標專家名冊建立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與我局物管處聯繫。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2004年11月16日

暫行規定

成都市物業管理評標專家名冊建立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物業管理評標專家的監督管理,建立評標專家名冊制度,保證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提高評標質量,根據《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規定》(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令第2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評標專家名冊的組建、使用、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市物業管理評標專家名冊由市房產管理局建立。
入選本市物業管理評標專家名冊的成員,應接受市房產管理局依法進行的監督管理。
建立的物業管理評標專家名冊應當公開,接受公眾監督和招標人隨機抽取選定。
建立的物業管理評標專家名冊,按規定進入省評標專家庫。
第四條 入選物業管理評標專家名冊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物業管理及工程管理、建築管理、財經等相關工作5年以上,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二)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
(三)熟悉物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物業管理相關業務知識;
(四)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政策;
(五)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個人執業無不良記錄;
(六)身體健康、能勝任評標工作,能保障時間參與物業管理投標評審;
(七)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評標專家名冊的建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具有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規定條件的評標專家人數符合有關規定;
(二)有隨機抽取評標專家需要的必要設施和條件;
(三)有負責日常維護管理的專門機構和人員。
第六條 專家入選評標專家名冊,採取個人申請和單位推薦兩種方式。
個人申請的應事先徵得單位同意,單位推薦的應事先徵得被推薦人同意,並填寫物業管理評標專家名冊入選表。
物業管理評標專家名冊入選表應當存檔備查,並附有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七條 經市房產管理局對申請人或被推薦人進行評審後,對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規定條件的頒發物業管理評標專家證書。
評審過程及結果應有書面記錄,並存檔備查。
市房產管理局可以對申請人或被推薦人進行必要的招標投標業務和有關法律法規等知識培訓。
第八條 對入選的物業管理評標專家的管理,按以下規定進行:
(一)對進入專家名冊的專家進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業務培訓;
(二)建立評標專家檔案,詳細記載評標專家評標的具體情況;
(三)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對每位入選專家進行考核;
(四)其他法規政策對評標專家的管理規定。
第九條 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由招標人在開標前3日內從市房產管理局提供的物業管理評標專家名冊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被選定的評標專家應持證參加物業管理評標活動。
第十條 評標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招標人聘請,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二)依法對投標檔案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
(三)接受參加評標活動的勞務報酬;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評標專家負有下列義務:
(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或《成都市物業管理評標規則(試行)》第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
(二)認真執行招投標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客觀、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評標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三)遵守評標紀律,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利害人的財物或其他好處,不得透露對投標檔案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技術經濟秘密或其它情況;
(四)協助、配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入選的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查證後,從專家名冊中除名,並予以公告:
(一)私下接觸投標人的;
(二)收受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三)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檔案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四)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
(五)因身體健康狀況、業務能力及信譽等原因不能勝任評標工作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評標活動的。
第十三條 按國家相關規定,招標人不從依法組建的物業管理評標專家名冊中抽取專家的,評標無效。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成都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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