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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範評標活動,提高評標質量,保證評標結果的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評標專家名冊的建立、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省評標專家名冊由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建立,並向社會公布。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已經建立的本行業評標專家名冊,納入省評標專家名冊統一管理。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建立評標專家名冊。
第四條 省評標專家名冊的建立,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打破地區和行業壟斷,實現評標專家資源共享。
第五條 省評標專家名冊的建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滿足評標需要的專業分類;
(二)具有符合條件的評標專家,其總數不得少於3000人;
(三)具有滿足異地抽取、隨機抽取評標專家需要的設施和條件;
(四)有負責日常維護、管理的機構和人員。
省評標專家名冊中評標專家的專業分類和每類專家的人數,由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六條 入選省評標專家名冊的評標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8年,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
(二)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三)遵守職業道德,能夠客觀、公正、廉潔地從事評標工作;
(四)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標工作;
(五)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評標專家入選省評標專家名冊,可以採取個人申請或者單位推薦的方式。採取單位推薦方式的,應當事先徵得被推薦人的同意。
所有評標專家由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納入省評標專家名冊統一管理。
第八條 省評標專家名冊實行動態管理,評標專家每屆聘期3年;期滿後,經審查合格的,可以連續聘用。
第九條 評標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聘請,擔任招標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
(二)按照招標檔案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檔案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預;
(三)接受參加評標活動應得的勞務報酬;
(四)向招標人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反映評標活動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評標專家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認真執行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二)遵守評標工作紀律,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透露對投標檔案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三)具有法定迴避情形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
(四)協助、配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專家由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在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從省評標專家名冊中按比例隨機抽取,並在開標前確定。
國務院有關部門直接管理的項目進行招標,國家對確定評標專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確定評標專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評標專家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由國家和省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專家應當在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網路終端上隨機抽取;由市、縣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專家應當在市、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網路終端上隨機抽取。
第十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專家,並按照項目審批許可權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技術特別複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評標專家名冊中無滿足條件的專家或者滿足條件的專家不足8人的;
(二)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
第十四條 確定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專家,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對評標專家的抽取過程以及最終確定的評標專家名單進行書面記錄;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計算機網路終端操作人員、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在書面記錄上籤字。
第十五條 評標專家是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或者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係,可能對投標公正評審產生影響的,不得擔任該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已經擔任的,應當更換。
評標專家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
第十六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分工,對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專家在評標期間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評標專家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當終止其評標活動,重新確定評標專家。在評標工作完成後發現評標專家違反本辦法規定,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未對評標結果造成實質影響的,評標有效;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對評標結果造成實質影響的,評標無效,由招標人按照規定重新組織評標。不適宜重新評標的,由招標人依法重新組織招標。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省評標專家名冊進行管理,並為每位評標專家建立工作檔案,詳細記錄評標專家的有關信息,包括其個人簡歷、參加評標次數及表現、接受培訓及考核情況、被投訴次數和原因及調查處理結果等,作為對評標專家考核的依據。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健全評標專家繼續教育制度和考核制度,每3年對評標專家進行一次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評標專家資格:
(一)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招標投標業務、法律知識培訓,考核不合格的;
(二)2次以上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評標活動的;
(三)因工作調動,不再適宜擔任評標專家的;
(四)因身體健康原因,不能勝任評標工作的;
(五)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標專家的。
第十九條 評標專家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同時報請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從評標專家名冊中除名,並予以公告:
(一)應當迴避而不主動提出迴避的;
(二)私下接觸投標人的;
(三)收受投標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四)透露對投標檔案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五)不能客觀公正地履行評標職責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規定被取消評標專家資格的,終身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從評標專家名冊中確定評標專家的,評標無效。
附則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入選評標專家名冊的評標專家進行審查的;
(二)違法干預評標專家評標活動的;
(三)對評標專家違法行為不依法進行查處的;
(四)對評標專家檔案作虛假記錄的;
(五)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