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經紀人員是在房地產交易中從事居間、代理等經紀活動的人員,在房地產的買賣、租賃、轉讓等交易活動中從事中介服務工作。根據國務院2014年08月1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取消了房地產經紀人員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 作用:加強對房地產經紀人員的管理
- 現狀:取消
- 取消時間:2014年08月12日
項目背景,組織機構,標準條件,項目取消,
項目背景
《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於2001年12月18日由人事部、建設部人發〔2001〕128號發布,為了加強對房地產經紀人員的管理,提高房地產經紀人員的職業水平,規範房地產經紀活動秩序,根據國家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於房地產交易中從事居間、代理等經紀活動的人員。本規定由人事部、建設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全文共五章三十五條。
組織機構
人事部、建設部共同負責全國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註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的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房地產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具體辦法,組織實施。各地所制定的管理辦法,分別報人事部、建設部備案。
標準條件
第三條
國家對房地產經紀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凡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人員,必須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員相應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生效。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一律不得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包括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
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是進入房地產經紀活動關鍵崗位和發起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必備條件。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是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基本條件。
項目取消
根據國務院2014年08月1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取消了房地產經紀人員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