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區城市房屋拆遷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實施細則

2006年7月7日,成都市房產管理局以成房發〔2006〕56號印發《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共16條,由成都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成都市房產管理局印發的《成都市城區拆遷工地管理及揚塵污染治理實施細則》(成房發〔2002〕76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城區城市房屋拆遷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實施細則
  • 印發機關: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成房發〔2006〕56號
  • 印發時間:2006年7月7日
  • 施行時間:2006年7月7日
檔案通知,實施細則,

檔案通知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關於印發《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成房發〔2006〕56號
現將《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實施細則》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實施細則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二○○六年七月七日

實施細則

成都市城區城市房屋拆遷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區城市房屋拆遷工地(以下簡稱拆遷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管理,根據《成都市城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暫行規定》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市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含高新區)範圍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地(以下簡稱拆遷工地)的揚塵污染防治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市房管局負責指導和督查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含高新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所轄區範圍內拆遷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管理。
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含高新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對所轄區範圍內拆遷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管理。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建設單位(以下簡稱拆遷單位)應當加強拆遷工地的規範化管理,對拆遷工地實施打圍保潔,在舊房拆除過程中採用濕法作業等有效的防塵措施。
第五條 拆遷單位在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前,應當與拆遷項目所在轄區(含高新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簽訂《拆遷工地揚塵污染防治達標責任書》,落實拆遷工地打圍保潔、防塵降塵責任。
第六條 拆遷單位必須按下列標準和要求對拆遷工地進行打圍,並做到邊拆邊圍、拆完圍完,圍完封閉:
(一)打築固定圍牆,牆高不低於2米,牆厚0.24米;
(二)圍牆牆面必須抹灰,色調應當與周邊環境協調一致,並保證牆面無亂書寫張帖廣告物;
(三)每處拆遷工地開口一般不超過兩個,開口處應當製作封閉不透視大門;
(四)市政工程或因其他原因確實無法打築硬圍的,經拆遷項目所在轄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採用藍色玻紋板打圍,並做到整齊劃一,美觀大方。
第七條 拆除舊房,必須注意作業程式,並按下列要求採取濕法作業,防止拆除中的揚塵污染:
(一)拆除平房,應當保留水源,對舊房澆水後,在濕潤狀態下拆除,防止粉塵飛揚;
(二)拆除三層以上(或6米以上)房屋,應當搭設防護架,拉設防護網,按照自上而下、逐層逐件的工序實施拆除,採用集裝方式吊運建築垃圾,嚴禁拋撒建築垃圾,拆除時應先澆水後拆除或邊拆邊澆,控制粉塵;
(三)樓層高無法解決水源的,可請當地消防部門協助澆水;
(四)實施爆破拆除舊房的,應當按相關部門的規定組織施工,做好防塵降塵工作。
(五)講究作業方法,禁止野蠻拆房。
第八條 風速四級以上易產生揚塵時,房屋拆遷單位應暫時停止房屋拆除作業,並對拆遷工地採取濕化等有效措施,防止揚塵飛散。
第九條 拆除舊房的建築垃圾應當在拆除後三十日內(占道施工的應在五日內)清運。
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清運,確需在拆遷工地內暫時存放的,應當書面報拆遷項目所在轄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對建築垃圾進行覆蓋處理,且堆放高度必須低於圍牆高度。
第十條 建築垃圾清運過程中,應當在工地出口處鋪設草墊或作硬化處理,並委派專人對出口遺漏的渣土進行清掃。
清運垃圾的車輛必須採用封閉式專用車輛,車輛在駛離工地前必須將外表沖洗乾淨。
第十一條 拆遷工地打圍後,拆遷單位應當指定專人搞好工地日常保潔,工地內生活垃圾應當日產日清,工地內的舊料應當堆放整齊有序。堆放高度必須低於圍牆高度。
第十二條 拆遷工地內的空閒場地在未取得施工許可證之前轉作其它用途,或者建設項目發生轉讓的,拆遷單位應當在轉作其它用途之日起或建設項目發生轉讓簽訂轉讓契約之日起5日內,報拆遷項目所在轄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拆遷單位不按規定加強對拆遷工地的規範化管理,違反《成都市城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暫行規定》的,由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含高新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對其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成都市房產管理局關於印發《成都市城區拆遷工地管理及揚塵污染治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成房發[2002]7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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