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是成都市人民政府下發的推進成都市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提出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
  • 發布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為切實解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解放和發展林業生產力,全面推進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和試驗區建設,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進一步促進農業發展農民增收的若干意見》(中發〔2008〕1號)和省政府《關於推進我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川府發〔2007〕25號)精神,現就推進我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我市現有林業用地面積650萬畝,其中集體林地470萬畝,占全市林業用地面積的72.3%,在全市林業發展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改革開放以來,通過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的林業“三定”等一系列體制、機制等方面的改革,我市集體林業得到長足發展,但也存在權責不明、利益分配不合理、經營機制不靈活、產權流轉不規範等問題,還有10%左右的集體林未確權頒證,制約了我市林業產業的進一步發展和林農的增收。
通過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將林權落實到戶、到人,還山、還林、還利於民,使廣大林農耕者有山、耕山有責、務林有利、致富有門,促進林業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森林資源的最佳化配置,是加快林業發展、振興林區經濟、富裕廣大林農的根本途徑,也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有效舉措,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基本原則和改革範圍
(一)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明晰集體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保障收益權,推進綜合配套改革,消除林業發展的體制機制性障礙,促進傳統林業向現代林業轉變。
(二)總體目標。通過改革,建立產權歸屬清晰、經營主體到位、責權劃分明確、利益保障嚴格、流轉規範有序、監管服務有效的現代林業產權制度,實現山有其主,主有其權,權有其責,責有其利,促進林業發展、農民增收。
(三)基本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統籌兼顧的原則,處理好生態保護與產業發展,耕地保護與城鄉土地平衡的關係;
2.堅持權益平等、以家庭承包經營為主的原則,處理好內部承包與外部承包的關係;
3.堅持尊重歷史、保持政策連續性的原則,處理好歷史與現實的關係;
4.堅持分類指導的原則,處理好統一部署與因地制宜的關係;
5.堅持依法辦事、“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處理好尊重民眾意願與規範操作的關係;
6.堅持權責利相統一、質量與進度相統一的原則,處理好改革與穩定的關係;
7.堅持正確處理好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與森林生態旅遊及其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的關係。
(四)改革範圍。主要是集體商品林及其林地、縣級以上政府規劃的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對權屬尚未明晰的集體林中的商品林木、林地,確權發證;對已明晰權屬的自留山、責任山,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經濟林,國有、外資、民營等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依據流轉契約取得的集體林地使用權或林木所有權、使用權,應穩定完善;對抵押權未解除、權屬有爭議的林木、林地,通過協商能夠明確權屬、達成一致意見的,一併予以改革;對經縣級以上政府規劃確定的生態公益林,暫不列入本次改革範圍,依法發放林權證,繼續執行國家天然林保護政策和公益林管護政策。
三、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內容
(一)明晰產權。在堅持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將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經營權明晰到戶或其他經營實體,確立農民(或業主)的經營主體地位並依法簽訂林地林木承包(流轉)契約,明確雙方權、責、利,及時進行現地勘驗,確定四至界限,依法進行林權登記,頒(換)發林權證書,做到圖、表、冊一致,人、地、證相符。明晰產權應區別不同情況,分別採取以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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