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一日游管理暫行辦法

《成都市一日游管理暫行辦法》在1998.08.17由成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一日游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8.08.17
  • 實施時間:1998.08.17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成都市一日游的管理,保護旅遊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旅行社管理條例》和《四川省旅遊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一日游,是指旅行社組織旅遊者乘坐旅遊汽車在本市行政區域及周邊地區的旅遊景點觀光、遊覽,並於當日返回住地的旅遊活動。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一日游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從業人員,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和區(市)縣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一日游的行業管理工作。工商、交通、公安、物價等部門,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按職責協同做好對一日游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非旅行社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一日游經營活動。
第六條 從事一日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輛,實行總量控制、定點、定線制度,具體辦法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交通、公安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七條 從事一日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輛,除必須具備交通部門規定的有關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車況、車容、服務設施及其它技術指標符合國家旅遊局發布的《旅遊汽車服務質量》標準;
(二)必須辦理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車內備有符合規定的滅火器具等安全防範設施;
(三)在車身明顯位置標有經營單位名稱;車廂內張貼或懸掛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一日游車輛標誌和《旅遊須知》(含一日游線路、景點門票價格、線路指導價格及諮詢、投訴電話),並配有導遊話筒。
第八條 從事一日游經營活動的導遊人員必須取得導遊證,駕駛員必須有所駕車型三年以上的駕齡。駕駛員和導遊人員應攜帶相關服務證件並佩帶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服務標誌,著裝整潔,文明規範服務。
第九條 從事一日游經營活動的旅行社,應向旅遊者提供全天行程安排、活動內容及收費標準,並按國家有關規定,為旅遊者辦理旅遊意外保險。
第十條 從事一日游經營活動的旅行社必須嚴格執行物價部門制定的指導價格;各旅行社可以在指導價格的幅度內確定具體的收費標準;只招徠旅遊者而不負責接待的,不得擅自確定收費標準。
第十一條 從事一日游經營活動的旅行社和駕駛員、導遊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按規定地點候客,不按規定線路行駛,沿街攬客;
(二)擅自改變行程安排和活動內容;
(三)帶旅遊者到非旅遊定點單位購物或就餐;
(四)降低餐飲標準、擅自加價或其它價格欺詐行為;
(五)未徵得旅遊者同意,擅自增加購物次數;
(六)收取回扣、索要小費;
(七)拒絕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其它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旅行社管理條例》、《四川省旅遊管理條例》予以處罰;其中違反工商、交通、公安、物價管理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分別由有關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法制局會同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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