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社會旅館管理辦法

成都市社會旅館管理辦法是一項由政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社會旅館管理辦法
  • 施行時間:2007年1月1日
  • 檔案:《成都市社會旅館管理辦法》
  • 市長:葛紅林
發布日期,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

第132號
二○○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加強對社會旅館的管理,規範社會旅館經營行為,提高社會旅館經營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為社會提供安全、衛生、方便、舒適的住宿環境,根據《四川省旅遊條例》、《成都市旅遊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術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社會旅館,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除旅遊星級飯店以外向社會提供有償住宿的飯店、賓館、酒店、招待所、度假村、旅店、旅社等。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旅館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管理主體)
市和區(市)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社會旅館的行業管理;受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對社會旅館衛生達標情況進行檢查。
商、公安、質監、衛生、環保、城管、規劃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社會旅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政策導向)
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全市社會旅館發展規劃,規範和引導社會旅館業健康發展。
鼓勵、引導、支持社會旅館向旅遊星級飯店、綠色旅遊飯店、文化主題飯店發展。
第六條(開辦營業)
開辦社會旅館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營業。
第七條(備案登記)
社會旅館應在開業後30日內持以下資料到社會旅館所在地的區(市)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一)《工商營業執照》正本複印件一份;
(二)《衛生許可證》複印件一份;
(三)《特種行業許可證》複印件一份;
(四)消防管理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原件及複印件各一份。
本辦法施行前已開辦的社會旅館,應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持前款所列資料到社會旅館所在地的區(市)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質量標準)
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制訂《社會旅館設施設備與服務質量標準》。該標準應包括:從業資格、設施設備及維護保養標準、清潔衛生標準、服務質量標準、安全保障措施、經營與管理制度。
第九條(達標公布)
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公布的質量標準,組織社會旅館開展創優達標活動。對達到質量標準的社會旅館,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社會旅館設施設備與服務質量達標檢查意見書》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年度覆核)
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社會旅館設施設備與服務質量達標情況實行年度覆核。年度覆核的具體辦法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工商、衛生、公安等相關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經營區域)
社會旅館客房區域應集中,其經營區域內不得有居民住宅。
第十二條(信息標誌)
社會旅館經營者對可能出現危險的區域和項目,應當設定警示標誌,並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在經營過程中為客人提供的服務和安全措施不當,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應依法給予賠償。
社會旅館設定的公共信息圖形標誌,應當符合《成都市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應急管理)
社會旅館應制定《突發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當發生安全事故時,經營者應迅速採取有效措施,實施應急處置,並按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公安、安監、衛生、環保、質監、食品安全、旅遊等有關部門。
第十四條(制度規範)
社會旅館應設定健全的管理機構,建立健全嚴格的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各項操作規範和服務標準,誠信經營,優質服務。
第十五條(服務設施)
社會旅館服務設施以及就餐環境、垃圾處理、污水和油煙排放應當符合衛生、環保、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規定和要求。
第十六條(服務語言)
社會旅館工作人員應使用規範、文明的國語提供服務,提倡對外使用外語提供服務。
第十七條(禁止規定)
社會旅館提供的服務項目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
(二)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
(三)淫穢、迷信;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投訴受理)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投訴機制,公布投訴電話,及時處理投訴。
第十九條(監督職權)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經營場所現場檢查;
(二)詢問有關當事人和證人;
(三)查閱、複製有關資料;
(四)抽樣取證;
(五)證據先行登記保存。
第二十條(不備案責任)
社會旅館不在規定時間內備案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備案;逾期仍不備案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聯合執法)
建立對社會旅館的聯合執法檢查制度。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牽頭,工商、公安、質監、衛生、環保、城管、規劃等相關部門參加,對社會旅館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責任追究)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解釋機關)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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