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大遺址保護管理辦法》經2013年2月2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3年3月2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8號公布。該《辦法》共18條,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政府令,管理辦法,解讀,相關報導,
政府令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78號
《成都市大遺址保護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2月21日市政府第12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 葛紅林
2013年3月29日
管理辦法
成都市大遺址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加強成都市大遺址(以下簡稱市大遺址)的保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辦法》和《成都市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遺址名錄)
市大遺址為國家大遺址保護成都片區的重要組成部分,具體包括寶墩遺址、古城遺址、魚鳧村遺址、芒城遺址、雙河遺址、紫竹遺址、鹽店古城遺址、高山城址、成都十二橋遺址、金沙遺址、懷安軍遺址、雲頂山遺址、成都水井街酒坊遺址、成都古蜀船棺合葬墓、王建墓、朱悅熑墓、孟知祥墓、明蜀王陵、黃龍溪明代墓群、青羊宮窯址、瓦窯山窯址、十方堂邛窯遺址、玉堂窯址、彭州磁峰窯址等。
市大遺址的名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考古和研究發現,按國家規定作適時增補。
第三條 (適用對象)
在市大遺址範圍內進行生產、經營及其他活動的一切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保護原則)
市大遺址保護工作,堅持國家保護與社會保護相結合,最少干預、科學保護與合理利用相結合的原則,維護市大遺址及其歷史文化風貌的原真性、完整性。
第五條 (保護範圍)
市大遺址名錄中的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按照省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的區域執行;
(二)市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分別按照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的區域執行。
為加強成都市大遺址(以下簡稱市大遺址)的保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辦法》和《成都市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遺址名錄)
市大遺址為國家大遺址保護成都片區的重要組成部分,具體包括寶墩遺址、古城遺址、魚鳧村遺址、芒城遺址、雙河遺址、紫竹遺址、鹽店古城遺址、高山城址、成都十二橋遺址、金沙遺址、懷安軍遺址、雲頂山遺址、成都水井街酒坊遺址、成都古蜀船棺合葬墓、王建墓、朱悅熑墓、孟知祥墓、明蜀王陵、黃龍溪明代墓群、青羊宮窯址、瓦窯山窯址、十方堂邛窯遺址、玉堂窯址、彭州磁峰窯址等。
市大遺址的名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考古和研究發現,按國家規定作適時增補。
第三條 (適用對象)
在市大遺址範圍內進行生產、經營及其他活動的一切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保護原則)
市大遺址保護工作,堅持國家保護與社會保護相結合,最少干預、科學保護與合理利用相結合的原則,維護市大遺址及其歷史文化風貌的原真性、完整性。
第五條 (保護範圍)
市大遺址名錄中的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按照省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的區域執行;
(二)市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分別按照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的區域執行。
市大遺址名錄中各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的標識等保護設施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區(市)縣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設立並予以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毀。
第六條 (保護責任)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是市大遺址保護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大遺址的保護工作。區(市)縣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大遺址保護實施監督管理工作。
發改、公安、財政、國土、環保、建設、規劃、交通、水務、農業、林業園林、廣新、旅遊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市大遺址的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市和區(市)縣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依法按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市大遺址的保護工作。
第七條 (社會責任)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市大遺址的義務,對破壞市大遺址、盜掘文物及其他有損於市大遺址保護的行為有權制止和檢舉。
第八條 (經費保障)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大遺址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並按規定及時撥付,用於市大遺址保護和管理體系建設。
第九條 (社會捐贈)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通過捐贈等方式支持市大遺址保護工作,資金和物資的使用及管理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並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條 (規劃控制)
市大遺址所在地的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把市大遺址的保護管理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一條 (專項規劃)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區(市)縣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大遺址的性質、規模、遺蹟保護情況以及當地社會經濟發展規劃,會同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專門的保護規劃和制定相關的保護措施,經專家評定,並報上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作為市大遺址保護的依據。
第十二條 (範圍劃定)
市大遺址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按照法律規定,由相關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
第十三條 (建設控制)
城市、鎮、村莊發展應當避開市大遺址的保護範圍,且基本建設項目不得安排在市大遺址的保護範圍內。對危害市大遺址本體、破壞市大遺址歷史文化風貌的現有建築物、構築物,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採取有效措施逐步拆除或者遷移。
因特殊情況確需在市大遺址的保護範圍內進行文物保護等其他建設工程的,應當保證市大遺址的安全,建設單位應當經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後,依法報城鄉規劃、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工程建設。
在市大遺址的建設控制地帶內修建的建築物、構築物,其形式、風格、高度、體量、色調應與市大遺址的歷史文化風貌相協調,不得破壞市大遺址的歷史文化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經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後,依法報城鄉規劃、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工程建設。
第十四條 (禁止行為)
在市大遺址的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對設有禁止拍攝標誌的區域或者文物進行拍攝;
(二)在文物建築物、構築物上塗污、刻畫;
(三)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危害市大遺址安全的物品;
(四)擅自在文物建築物、構築物上攀爬、張貼;
(五)違規堆放、焚燒垃圾;
(六)擅自建房、建集市和貨物堆場、建窯、打井、挖塘、挖砂、挖洞、挖渠、排污、取土、墾荒、修建墓地、立碑等;
(七)擅自採集遺存文物;
(八)新建、改建、擴建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
(九)其他危害市大遺址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 (展示利用)
鼓勵、支持在市大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開展宣傳歷史文化、展示市大遺址格局和風貌、陳列出土文物等活動。
市大遺址的宣傳展示應當制定詳細的方案,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評定並報請上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製作出版物、影視節目和音像製品以及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在市大遺址進行的,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制訂文物保護預案,落實保護措施,並接受市大遺址保護管理機構的監督。
第十六條 (行政處罰)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區(市)縣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可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的,屬非經營活動的,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屬經營活動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屬非經營活動的,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屬經營活動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四條第(七)、(八)項規定的,屬非經營活動的,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屬經營活動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五條第二款擅自移動損毀標識的、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和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分別依照《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對市大遺址及其保護設施造成損壞的,應當賠償損失。因工程建設施工對市大遺址本體和歷史文化風貌造成破壞的,責令拆除違法建築物或者構築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行政責任)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市大遺址保護管理工作中不按照本規定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條 (保護責任)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是市大遺址保護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大遺址的保護工作。區(市)縣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大遺址保護實施監督管理工作。
發改、公安、財政、國土、環保、建設、規劃、交通、水務、農業、林業園林、廣新、旅遊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市大遺址的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市和區(市)縣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依法按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市大遺址的保護工作。
第七條 (社會責任)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市大遺址的義務,對破壞市大遺址、盜掘文物及其他有損於市大遺址保護的行為有權制止和檢舉。
第八條 (經費保障)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大遺址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並按規定及時撥付,用於市大遺址保護和管理體系建設。
第九條 (社會捐贈)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通過捐贈等方式支持市大遺址保護工作,資金和物資的使用及管理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並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條 (規劃控制)
市大遺址所在地的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把市大遺址的保護管理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一條 (專項規劃)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區(市)縣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大遺址的性質、規模、遺蹟保護情況以及當地社會經濟發展規劃,會同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專門的保護規劃和制定相關的保護措施,經專家評定,並報上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作為市大遺址保護的依據。
第十二條 (範圍劃定)
市大遺址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按照法律規定,由相關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
第十三條 (建設控制)
城市、鎮、村莊發展應當避開市大遺址的保護範圍,且基本建設項目不得安排在市大遺址的保護範圍內。對危害市大遺址本體、破壞市大遺址歷史文化風貌的現有建築物、構築物,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採取有效措施逐步拆除或者遷移。
因特殊情況確需在市大遺址的保護範圍內進行文物保護等其他建設工程的,應當保證市大遺址的安全,建設單位應當經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後,依法報城鄉規劃、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工程建設。
在市大遺址的建設控制地帶內修建的建築物、構築物,其形式、風格、高度、體量、色調應與市大遺址的歷史文化風貌相協調,不得破壞市大遺址的歷史文化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經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後,依法報城鄉規劃、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工程建設。
第十四條 (禁止行為)
在市大遺址的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對設有禁止拍攝標誌的區域或者文物進行拍攝;
(二)在文物建築物、構築物上塗污、刻畫;
(三)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危害市大遺址安全的物品;
(四)擅自在文物建築物、構築物上攀爬、張貼;
(五)違規堆放、焚燒垃圾;
(六)擅自建房、建集市和貨物堆場、建窯、打井、挖塘、挖砂、挖洞、挖渠、排污、取土、墾荒、修建墓地、立碑等;
(七)擅自採集遺存文物;
(八)新建、改建、擴建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
(九)其他危害市大遺址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 (展示利用)
鼓勵、支持在市大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開展宣傳歷史文化、展示市大遺址格局和風貌、陳列出土文物等活動。
市大遺址的宣傳展示應當制定詳細的方案,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評定並報請上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製作出版物、影視節目和音像製品以及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在市大遺址進行的,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制訂文物保護預案,落實保護措施,並接受市大遺址保護管理機構的監督。
第十六條 (行政處罰)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區(市)縣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可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的,屬非經營活動的,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屬經營活動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屬非經營活動的,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屬經營活動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四條第(七)、(八)項規定的,屬非經營活動的,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屬經營活動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五條第二款擅自移動損毀標識的、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和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分別依照《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對市大遺址及其保護設施造成損壞的,應當賠償損失。因工程建設施工對市大遺址本體和歷史文化風貌造成破壞的,責令拆除違法建築物或者構築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行政責任)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市大遺址保護管理工作中不按照本規定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解讀
一、為什麼要制定《成都市大遺址保護管理辦法》?
大遺址保護成都片區為國家大遺址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且已被納入國家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由於目前缺乏大遺址保護成都片區保護的相關管理規定,造成大遺址保護成都片區保護、利用工作難以有序、順利開展。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針對大遺址保護管理的專門性辦法。《成都市大遺址保護管理辦法》是全國首部針對大遺址保護的綜合性管理辦法。通過進行專項性立法,可以使大遺址保護有法可依,更好地推動大遺址保護工作,全面提升我市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水平,將成都片區建設成為我國南方大遺址保護重要示範區之一。二、《成都市大遺址保護管理辦法》的制定依據是什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辦法》及《成都市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結合成都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三、《成都市大遺址保護管理辦法》在大遺址保護方面規定了哪些制度? 為了有效保護成都市大遺址,《成都市大遺址保護管理辦法》主要規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制度:一是對成都市現有24處大遺址保護的範圍作了做了界定。同時還規定了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考古和研究發現,按國家規定對成都市大遺址目錄作適時增補,形成了動態的管理機制,為今後的工作細化留下了空間。二是確立了成都市大遺址的管理體制與經費保障。明確了區(市)縣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在大遺址保護管理工作的責任。明確了市和區(市)縣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遺址保護實施監督管理。明確了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大遺址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並按規定及時撥付,用於大遺址保護工程、大遺址保護管理體系建設。並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通過捐贈等方式支持大遺址保護工作。三是明確了大遺址保護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促使地方將當地的社會和經濟發展與大遺址保護結合起來。這樣才能促使地方認真處理長遠與眼前、全局與局部的關係,才能避免在經濟社會高速發展中造成大遺址的建設性破壞。四是明確了成都大遺址保護管理的禁止行為,並規定了相應的處罰和問責機制。四、成都市大遺址名錄的是如何確定的?成都市大遺址名錄通過以下幾個條件進行確定:(一)遺址價值遺址體現了本地區古代文明史或某一學科領域的最高水平,其發現對研究中國或成都古代社會發展史產生了重要影響;遺址歷史文化內涵豐富,文化定位清晰明確,具有獨特的考古學研究地位,填補或豐富了某一學科領域的空白,為研究中華文明史或地域文明史等提供了重要佐證;遺址已對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發揮著重要作用,或具有潛在的資源優勢與開發利用價值,保護與展示後既能繼續為學術研究服務,又能成為市民休閒觀光的理想場所。(二)遺址的基礎工作遺址“四有”工作已完成;遺址考古調查發掘、資料整理研究等工作已經開展並取得如發掘簡報、發掘報告、資料彙編等成果;遺址已制訂經省文物主管部門認可的考古計畫,並按計畫逐步實施;遺址已制訂保護規劃,並獲相應文物主管部門批准。(三)遺址的本體及環境遺址本體的物理構造或重要特徵保存相對完好,沒有遭到嚴重破壞;遺址本體保護工作覆蓋面廣,採取了最小干預原則,保護手段具有可逆性和可識別性;通過保護工程實施,對遺址本體的各種自然與人為破壞因素得到緩解和控制;遺址周邊自然環境與歷史環境得到有效整治與控制,基本實現了自然環境和人文資源協調共存。(四)遺址保護與城鄉建設遺址所在地政府已妥善處理了遺址保護中涉及到的人口調控、征地、環境整治、土地利用調整、經濟結構調整等問題,或正在按規劃實施過程中;遺址保護成為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鄉建設的重要載體,基本實現了城鄉建設和文化特色相融合、旅遊業發展和文物保護共贏,出現了人民民眾普遍關注並從中得到享受的良好局面。同時需要說明的是,成都市大遺址的名錄採用動態管理的方式,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考古和研究發現,按國家規定作適時增補。五、成都市大遺址的保護範圍與建設控制地帶是如何劃定的進入成都市大遺址名錄的各遺址點均為各級人民政府已公布的文物保護單位,其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均按照各級人民政府公布文物保護單位時所劃定的範圍執行,不需重新劃定。六、為了保障相關制度得到落實,《成都市大遺址保護管理辦法》規定了哪些措施? 為了保障《成都市大遺址保護管理辦法》規定的各項制度落到實處,《成都市大遺址保護管理辦法》主要規定了以下措施: 一是落實了政府和部門的責任,對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區(市)縣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區(市)縣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以及發改、公安、財政、國土、環保、建設、規劃、交通、水務、農業、林業園林、廣新、旅遊等有關部門在大遺址保護中的職責範圍做了明確規定。二是充分發揮規劃的保障作用。《成都市大遺址保護管理辦法》要求市大遺址所在地的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把市大遺址的保護管理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區(市)縣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大遺址的性質、規模、遺蹟保護情況以及當地社會經濟發展規劃,會同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專門的保護規劃和制定相關的保護措施 三是嚴格規定大遺址保護管理部門的行政責任。《成都市大遺址保護管理辦法》針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市大遺址保護管理工作中不按照本規定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的,規定了給予行政處分、追究刑事責任等相應的法律責任。七、大遺址保護管理有哪些禁止性行為《辦法》規定,在市大遺址的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對設有禁止拍攝標誌的區域或者文物進行拍攝; (二)在文物建築物、構築物上塗污、刻畫; (三)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危害市大遺址安全的物品; (四)擅自在文物建築物、構築物上攀爬、張貼; (五)違規堆放、焚燒垃圾; ’(六)擅自建房、建集市和貨物堆場、建窯、打井、挖塘、挖砂、挖洞、挖渠、排污、取土、墾荒、修建墓地、立碑等; (七)擅自採集遺存文物; (八)新建、改建、擴建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 (九)其他危害市大遺址安全的違法行為。 《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毀市大遺址名錄中各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的標識等保護設施。《辦法》規定,在市大遺址的建設控制地帶內修建的建築物、構築物,其形式、風格、高度、體量、色調應與市大遺址的歷史文化風貌相協調,不得破壞市大遺址的歷史文化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經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後,依法報城鄉規劃、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工程建設。違反這些規定,除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由有關部門將依法進行行政處罰的外,還對第十四條第(四)、(五)、(六)、(七)、(八)項新設了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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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大遺址保護管理辦法》自5月1日起施行,這是全國首部針對大遺址保護的綜合性管理辦法。目前經確認納入成都大遺址保護名錄的共有24處35個遺址點。
大遺址通常指的是占地面積在5平方公里以上,範圍較大、有居民生活、具有較高歷史文化價值的、不可移動的地下文物遺蹟。《成都市大遺址保護管理辦法》對成都市現有寶墩遺址、魚鳧村遺址、黃龍溪明代墓群、彭州磁峰窯址等24處大遺址保護的範圍做了界定。該辦法還明確了成都大遺址保護管理的禁止行為,並規定了相應的處罰和問責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