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管範圍
(一)擬收回或已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以及用途擬變更為住宅用地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疑似污染地塊,是指從事過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製革等行業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從事過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用地;污染地塊,是指按照國家技術規範確認超過有關土壤環境標準的疑似污染地塊。
(二)土地使用權擬收回、轉讓或者用途擬變更為住宅用地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用地的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和其他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
二、主體責任
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環境調查、風險評估和治理修復的主體責任。
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後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者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者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終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權人對其使用該地塊期間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擔相關責任。
三、部門職責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建立完善疑似污染地塊、污染地塊和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信息共享機制,審核污染地塊責任人上傳污染地塊信息系統的各類技術報告、方案等並下達指導意見。
經信部門負責匯總工業製造業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中關停、搬遷、淘汰或破產等企業的相關信息,以及沿江化工企業關改搬轉企業相關信息(以下統稱“關停企業名單”)。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對納入本方案監管的土地使用權收儲、供應、規劃用途、規劃條件和開發利用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項目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四、聯動監管
(一)環境調查與風險評估
1.建立名錄。州生態環境局各縣市分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本行政區域疑似污染地塊名錄,上傳污染地塊信息系統,名錄實行動態更新。州生態環境局制定公布全州土壤環境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單,名單實行動態更新,信息共享同級經信、自然資源規劃部門。
各級經信部門及時將關停企業名單書面通報同級生態環境部門和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各縣市生態環境分局在接到書面通報15個工作日內,將符合管理範圍的疑似污染地塊錄入污染地塊信息系統。
各縣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及時將疑似污染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人信息錄入污染地塊信息系統。
2.初步調查。確定為疑似污染地塊的,由州生態環境局各縣市分局書面通知土地使用權人,通知包括疑似污染地塊土地使用權人需開展調查、不得擅自開發利用等相關要求,以及上傳污染地塊信息系統的方法和途徑。
土地使用權人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自行組織從業單位完成土壤環境初步調查,編制初步調查報告並報州生態環境局組織評審。初步調查報告按評審意見修改完善後及時上傳污染地塊信息系統,並按要求將初步調查報告主要內容向社會公開。
除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外,納入本方案監管的建設用地,由自然資源規劃部門通知土地使用權人開展土壤環境初步調查、編制調查報告,並報州生態環境局組織評審。
3.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經初步調查認定屬於污染地塊的,州生態環境局通過污染地塊信息系統列入污染地塊名錄,按要求向社會公開,並通報污染地塊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同時,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土地使用權人開展土壤環境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土地使用權人在接到書面通知後,按照國家有關環境標準和技術規範,編制土壤污染狀況詳細調查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州生態環境局會同州自然資源規劃局,對土地使用權人提交的土壤污染狀況詳細調查報告組織評審,並督促土地使用權人將調查報告、評審意見等上傳污染地塊信息系統,將調查報告主要內容按要求向社會公開。風險評估報告由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自然資源廳組織評審,根據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地塊風險等級,將需要實施風險管控、修復的地塊納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土地使用權人按評審意見對風險評估報告進行修改完善,及時上傳污染地塊信息系統,並按要求將風險評估報告主要內容向社會公開。
認定不屬於污染地塊的,由州生態環境局下達指導意見,州生態環境局各縣市分局收到指導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疑似污染地塊土地使用權人。
(二)風險管控與治理修復
1.風險管控。污染地塊土地使用權人根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污染地塊相關開發利用計畫,有針對性地實施風險管控。按照國家有關環境標準和技術規範,編制風險管控方案,及時上傳污染地塊信息系統,同時抄送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並將方案主要內容按要求向社會公開。
對暫不開發利用的污染地塊,由所在地州生態環境局縣市分局配合有關部門提出劃定管控區域的建議,報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設立標識、發布公告,並組織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以及其他風險管控措施。
納入風險管控的污染地塊,自然資源規劃部門不得辦理相關規劃、供地等手續。
2.治理修復。對需要進行治理與修復的污染地塊,土地使用權人應編制治理與修復工程方案並組織專家評審,將方案和專家評審意見上傳污染地塊信息系統,報州生態環境局備案。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工程完工後,土地使用權人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效果評估,編制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報告報省生態環境廳。
省生態環境廳會同自然資源廳組織評審,及時將達到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目標、治理與修複目標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塊移出建設用地土壤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
污染地塊經治理與修復,並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後,方可進入用地程式。
五、相關要求
(一)密切配合,認真履職
各級生態環境、經信、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要進一步明確內部分工,落實部門職責,密切配合,加強協作,推動聯動監管落地見效。
(二)信息共享,協商會辦
各級生態環境、經信、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要建立信息共享和協商會辦機制,動態更新共享相關信息,協商解決聯動監管過程中遇到的各類問題。
(三)加強宣傳,做好服務
各級生態環境、經信、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要加強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的宣傳工作,當好企業的“店小二”,切實為企業服好務。
本方案未詳盡闡述事宜按照《湖北省污染地塊開發利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鄂環發〔2020〕69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