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智慧財產權資助獎勵實施辦法

德宏州人民政府於2021年4月29日印發德宏州智慧財產權資助獎勵實施辦法,本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德宏州智慧財產權資助獎勵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4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1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德宏州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為鼓勵發明創造,激勵技術創新,提升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水平,提高全州智慧財產權申請的數量和質量,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和商標品牌戰略實施,促進創新和知識型經濟加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雲南省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雲南省專利獎獎勵辦法》《雲南省發明專利資助辦法》以及推進智慧財產權戰略有關規定,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資助獎勵對象
德宏州行政區域內符合本實施辦法資助獎勵範圍的依法設立的單位、團體或在德宏州行政區域內工作、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居所、可靠通信方式的自然人。
第三條資助範圍及標準
(一)資助範圍
1.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1年內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
2.獲得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授權1年內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
3.通過專利合作協定(PCT)途徑或巴黎公約途徑向國外申請專利,並獲得授權1年內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
4.維持6年以上(含6年)的有效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
5.通過智慧財產權管理標準認證的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6.成功創建國家級智慧財產權試點或省級智慧財產權示範的園區,創建智慧財產權強縣(市)且通過驗收的。
7.獲批地理標誌保護產品,獲準註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獲準國際註冊的馬德里商標。
8.獲得國內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授權的。
在上述資助範圍內,已獲得州內有關部門同類資助的,不再予以資助。
(二)資助標準
1.獲得國內授權發明專利每件資助0.5萬元,國內授權實用新型專利每件資助0.1萬元,國內授權外觀設計專利每件資助0.05萬元。
2.獲得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授權發明專利每件資助0.5萬元,實用新型專利每件資助0.2萬元,外觀設計專利每件資助0.1萬元,同一專利只資助1次。
3.獲得國外授權發明專利每件資助1萬元,實用新型專利每件資助0.5萬元,外觀設計專利每件資助0.3萬元,同一專利只資助1次。
4.維持6年以上(含6年)的發明專利,每件資助0.2萬元;維持6年以上(含6年)的實用新型專利,每件資助0.1萬元。
5.通過智慧財產權管理標準認證的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一次性資助5萬元。
6.成功創建國家級智慧財產權試點園區資助10萬元;成功創建省級智慧財產權示範園區資助5萬元;創建智慧財產權強縣(市)並通過國家級驗收資助10萬元,通過省級驗收資助5萬元。
7.獲批地理標誌保護產品或獲準註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每件資助5萬元;獲準國際註冊的馬德里商標每件資助1萬元。
8.獲得國內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授權的,每件資助0.2萬元。
同一申請人同一年度內獲得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專利資助總額不超過20萬元。
第四條獎勵範圍及標準
(一)獎勵範圍
1.獲得國家或省級專利獎的專利。
2.獲得國家認定的中國馳名商標。
3.獲得國家或省級認定的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地理標誌示範企業。
4.獲得國家或省級認定的智慧財產權人才(含領軍人才、高級人才、實務人才等)。
5.率先落戶我州的前2戶專利代辦服務機構、轄區內專利代辦服務機構每年代理企業申請專利數量超過100件的。
在上述獎勵範圍內,已獲得州內有關部門同類獎勵的,不再予以獎勵。
(二)獎勵標準
1.獲評國家級專利獎按等級獎勵:金獎2萬元,銀獎1.5萬元,優秀獎1萬元,組織獎、推薦獎各0.5萬元;獲評省級專利獎按等級獎勵:一等獎1萬元,二等獎0.6萬元,三等獎0.4萬元,其他獎0.2萬元。
2.獲得國家認定的中國馳名商標每件獎勵15萬元。
3.獲評國家級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每戶獎勵2萬元;獲評國家級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每戶獎勵1萬元;獲評省級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地理標誌示範企業每戶獎勵1萬元;獲評省級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每戶獎勵0.5萬元。
4.獲評國家智慧財產權人才,每人次獎勵1萬元;獲評省級智慧財產權人才,每人次獎勵0.5萬元。
5.對率先落戶我州的前2戶專利代辦服務機構每戶獎勵5萬元;轄區內專利代辦服務機構每年代理企業申請專利數量超過100件的,給予1萬元獎勵,且每增加100件追加獎勵1萬元。
第五條申報時間
智慧財產權資助獎勵每年集中申報受理1次。申報受理時間為每年6月1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申請人應在期限內對上一年度獲批或授權的資助獎勵事項進行申報,逾期不再受理。
第六條申報程式
(一)自願申報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助獎勵對象,在規定時限內自願進行申報。資助按屬地原則向各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申請,獎勵直接向德宏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州知識產權局)進行申報。
(二)申報材料
1.申報表。申請智慧財產權資助的填報《德宏州智慧財產權資助申請表》,申報智慧財產權獎勵的填報《德宏州智慧財產權獎勵申報表》,各一式二份。
2.有關證明材料。有關授權證書、批准證書或批文;單位或個人有效身份證明檔案;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維持6年以上(含6年)的證明材料;管理部門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有關證書或批文提交複印件並交驗原件,原件經審核後退還申請人。
(三)受理審批
資助申請由各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受理、初審,符合規定的報德宏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州知識產權局)審批。獎勵申報由德宏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州知識產權局)負責受理、審批。
(四)公示
經審批確定的智慧財產權資助獎勵對象,由德宏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州知識產權局)在德宏州市場監督管理局信息公開專欄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
(五)撤回、放棄與異議處理
1.申請人主動自願放棄申請或對受理審批、公示情況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內向受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由德宏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州知識產權局)審核決定。
2.社會公眾有異議的,在公示期內向德宏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州知識產權局)提交書面材料,並註明真實身份及聯繫方式,逾期或以匿名方式提出的不予受理。
3.德宏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州知識產權局)收到異議材料後,應對異議事項進行調查,作出維持、變更或取消異議資助獎勵的決定並將處理決定告知異議方、申請人。
4.參與異議事項處理的人員,應對異議方身份及異議信息予以保密;與申請人或異議方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異議事項公正處理的,應予迴避。
(六)資金撥付
智慧財產權資助獎勵資金列入州級財政預算。在公示期滿(或異議處理結束)後,德宏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州知識產權局)將智慧財產權資助獎勵結果報德宏州財政局,按有關規定及程式辦理資金審批撥付。
(七)資金兌付
德宏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州知識產權局)在收到撥付款後應及時向資助獎勵對象進行兌付。獲得資助獎勵對象應按規定辦理有關資金兌付手續。
第七條有關要求
(一)鼓勵創建有關智慧財產權工作人才庫,人才庫內的人才優先應邀參與有關項目評定、評審等工作。
(二)申請人對填報及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且應承諾和保證智慧財產權有效、無權屬糾紛、未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等。對以重複申請資助獎勵、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行為騙取或套取資助獎勵資金的,將限期追回資助獎勵資金,並將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3年內不再受理其資助獎勵申請。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受委託代理智慧財產權資助獎勵申報的單位(個人),在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與申請人串通作弊的,停止其辦理資助獎勵,並將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工作人員在受理、審核智慧財產權資助獎勵工作中存在違法、違紀、違規操作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條著作權、植物新品種權等智慧財產權的資助獎勵辦法由相關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九條本辦法由德宏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州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現對《德宏州智慧財產權資助獎勵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解讀如下:
出台背景及重要意義
(一)出台背景
落實和完善創新激勵政策是推動創新創造的有效舉措,德宏州於2014年、2016年先後出台了《德宏州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智慧財產權工作的意見》(德政發〔2014〕149號)、《德宏州商標戰略十三五發展規劃》(德政辦發〔2016〕162號),激勵措施實施以來對推進全州專利和商標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全州智慧財產權創造能力得到了穩步提升。但與其他先進州市相比,我州智慧財產權總體水平還有較大差距,企業智慧財產權意識不強、自主創新能力不足,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用能力較弱,專利申請量、授權量和萬人發明專利擁有量等指標在全省排名靠後。2019年新一輪政府部門機構改革後,智慧財產權工作整體劃轉市場監管部門,且原《德宏州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智慧財產權工作的意見》《德宏州商標戰略十三五發展規劃》也將於2020年底到期。為此,為適應新時期工作發展要求,整合原有政策措施,修訂完善德宏州智慧財產權資助獎勵政策非常必要。
(二)重要意義
《實施辦法》的出台,有利於培育創新驅動新動能,激勵技術創新,助力創新創業創造;有利於釋放新活力,助力打造區域公共品牌和品牌戰略實施,促進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有利於提升企業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水平,提高全州智慧財產權申請的數量和質量,推動經濟提質增效,促進德宏經濟持續穩定增長。
政策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雲南省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雲南省專利獎獎勵辦法》《雲南省發明專利資助辦法》以及推進智慧財產權戰略有關規定,結合德宏州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三、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共有十條,主要由依據、範圍、標準、實施、監管五個部分組成。
第一條 明確制定《實施辦法》的目的意義和主要依據。
第二條 明確受資助獎勵對象範圍,主要是全州轄區範圍內依法設立有效的單位、團體,或有穩定住所及可靠通信方式的自然人。
第三條 對8種資助情形和資助標準進行明確。同時明確已獲得州內有關部門同類資助的,不再予以資助,且同一申請人同一年度內獲得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專利資助總額不超過20萬元。
第四條 對5種獎勵事項和獎勵標準進行明確。同時明確已獲得州內有關部門同類獎勵的,不再予以獎勵。
第五條 對資助獎勵的申報時間進行明確。
第六條 對資助獎勵申報程式、方法、提交材料、資金撥付等做出具體規定,明確智慧財產權資助獎勵資金列入州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對創建智慧財產權人才庫工作進行原則性要求,對資助獎勵監督管理和追責情形進行明確。
第八條 對屬於智慧財產權但未納入實施辦法的著作權、植物新品種權的資助獎勵明確由相關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九條 明確本實施辦法解釋權。
第十條 明確本實施辦法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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