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廣東省專利獎勵工作,根據《廣東省專利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廣東專利獎的推薦、評審、授獎及中國專利獎配套獎獎勵等各項活動。
第三條 廣東專利獎鼓勵創新成果取得專利權,促進專利實施和商用化,表彰為本省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利權人及專利實施單位、專利發明人或設計人。
中國專利獎配套獎授予本省獲得中國專利獎的企事業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條 廣東省專利獎的申報、推薦、評審和授獎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廣東專利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設主任1名,由省知識產權局局長擔任,副主任2名,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分管副廳長和省知識產權局分管副局長擔任,秘書長1名,由省知識產權局分管副局長兼任。成員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企事業單位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由省知識產權局提出,報省政府批准後公布。
評審委員會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自省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屆評審委員會成員經省政府批准之日止,評審委員會成員可連任。
評審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廣東專利獎評審活動,審定並公布評審委員會工作制度、議事規則,審議確定獲獎名單並報請省政府審定,異議裁決,決定和處理廣東專利獎評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等。
第六條 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公室)和專業評審組。
評審辦公室設在省知識產權局,作為評審委員會的具體辦事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廣東專利獎評審的日常工作。
設若干專業評審組,由評審辦公室組建,成員包括專利審查員、產業技術專家和智慧財產權管理專家。產業技術專家和智慧財產權管理專家從廣東專利獎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利審查員委託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審查協作廣東中心推薦。
專業評審組設組長1人,成員若干人,總數為單數。
第三章 獎項設定
第七條 廣東專利獎設廣東專利金獎、廣東專利優秀獎和廣東發明人獎。
廣東專利金獎、廣東專利優秀獎從中國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項目中評選產生。廣東發明人獎從中國專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中評選產生。
第八條 廣東專利獎授獎實行限額制,廣東專利金獎數量原則上不超過15項,廣東專利優秀獎數量原則上不超過55項,金獎、優秀獎獲獎項目中發明專利項目不少於70%;廣東發明人獎數量原則上不超過10人。
中國專利獎配套獎不設限額,以每屆中國專利獎我省實際獲獎項目數量為準。中國專利獎配套獎的對象,不包括與我省單位或者個人共同獲獎的非我省單位或者個人。
第九條 廣東省專利獎每年舉辦一屆。
第四章 申報與推薦
第十條 省知識產權局每年在本局官方網站及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平台同時發布廣東專利獎申報指南,明確申報時限、申報範圍、申報材料及受理方式。
第十一條 申報廣東專利金獎、優秀獎,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專利權人或者專利實施單位;
(二)申報項目在開展評選活動通知發文日前一個月,已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不含國防專利和保密專利);
(三)該專利權有效且不存在專利權屬糾紛、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糾紛,專利權也未處於無效宣告請求程式中;
(四)針對該專利有相對完善的保護措施;
(五)該專利技術及其產品符合國家和省的產業及環保政策;
(六)該專利未獲得過中國專利獎或者廣東專利獎。
第十二條 獎勵辦法第八條第一款及本細則第十一條第一款所稱專利權人或者實施單位,其申報順序為專利權人優先,專利權人可以單獨申報,也可以聯合實施單位共同申報,專利權人放棄申報且同意實施單位申報的,實施單位可以單獨申報。專利權人與實施單位聯合申報的,專利權人列為第一申報人。實施單位單獨申報的,要出具專利權人同意的書面聲明。
第十三條 申報廣東發明人獎,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人為本省行政區域內常住的中國專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二)擁護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社會道德和職業道德。
(三)申報人需從事技術創新工作。僅從事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的人員,不得作為廣東發明人獎的候選人。
(四)申報人具有較強創新意識和較高的發明創造能力,並且為獲得授權專利的第一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五)專利已實施或運用,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對促進相關領域技術進步具有實質性貢獻。
(六)不存在專利權屬糾紛或者發明人資格糾紛。
第十四條 申報廣東專利金獎、優秀獎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廣東專利獎申報書(項目類)》;
(二)專利證書掃描件;
(三)專利公告的說明書掃描件,即授權公告時的扉頁、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其附圖,或外觀設計圖;
(四)專利登記薄副本,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還需提供新穎性檢索報告;
(五)實施單位單獨申報時,要提供專利權人放棄申報的書面聲明及對該專利享有合法實施權的檔案,如專利實施許可契約及備案證明等;
(六)專利權人或實施單位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可以共同申報,或通過協商由部分單位申報,放棄申報的單位要提供放棄申報的聲明;
(七)經濟效益證明,要加蓋出具單位的財務專用章,重點說明新增銷售額、新增利稅、出口額等經濟指標;
(八)社會效益說明要加蓋出具單位的公章,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九)特殊產品的市場準入證明;
(十)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樣品或實物照片;
(十一)申報單位為企業的,要提供營業執照掃描件;申報單位為科研機構或高等院校等事業單位的,要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掃描件;
(十二)申報人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如獲得資助、獲獎、商譽情況等。
第十五條 獎勵辦法第十一條第六款和本細則第十四條第九款所稱的特殊產品是指直接關係到人體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項目,如動物實驗、食品、藥品、基因工程技術和產品等;所稱的市場準入證明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在未獲得主管行政部門批准之前,不得申報廣東專利獎。
第十六條 申報廣東發明人獎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廣東專利獎申報書(發明人類)》;
(二)專利證書掃描件及專利登記薄副本;
(三)申報人從事技術創新工作的履歷及繼續從事技術創新工作的證明,需加蓋單位公章;
(四)經濟效益證明,要加蓋出具單位的財務專用章,重點說明銷售額、利稅、出口額等經濟指標;
(五)社會效益說明要加蓋出具單位的公章,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六)申報人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如獲得課題資助、獲獎情況等。
第十七條 廣東專利獎申報採取自願方式,填寫《廣東專利獎申報書》,並提交本細則第十四、十五、十六條所規定的申報材料。申報廣東專利金獎、優秀獎的,在“廣東專利獎申報評審”系統上完成。
第十八條 申報廣東專利獎,採取推薦與自薦相結合的方式。
以推薦方式申報的,要提供由推薦單位或者推薦人出具的推薦書;以自薦方式申報的,要提供自薦書。推薦書和自薦書要寫明推薦理由。
第十九條 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推薦的,遵循屬地管理原則;由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直屬機構推薦的,遵循業務管理原則;由省級相關行業協會及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推薦的,遵循專業相關原則;國家級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可以自薦1項參評項目。
第二十條 獎勵辦法第十三條第五款所稱其他推薦單位是經省知識產權局認定的有關事業單位、國家直屬駐粵部門,以及其他特定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
第二十一條 推薦單位(推薦人)或者自薦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本細則第十八條第二款所要求的推薦書或自薦書。逾期未提交者,視為不予推薦。
第五章 評 審
第二十二條 專利獎評審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推薦材料,要求申報單位或申報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者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視為放棄申報。
第二十三條 形式審查合格的,由評審辦公室提交評審委員會的相應專業評審組進行專家評審。
廣東專利金獎、優秀獎按照IPC國際專利分類號分組,分為材料、醫藥、光電、電學、通訊、化學、機械、外觀設計8個專業評審組;廣東發明人獎不分組。
第二十四條 廣東專利金獎、優秀獎對發明及實用新型專利項目的評審標準:
(一)專利權穩定,專利授權文本質量優秀。
(二)技術方案新穎,創新性強,技術水平高。
發明專利技術方案對解決本領域關鍵性、重要性技術問題的貢獻程度較大,對本領域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起到重要促進作用。
實用新型專利技術方案對本領域技術革新、產品升級換代的貢獻程度較大,對行業技術發展起到積極促進作用。
(三)專利權人、實施單位對於該項專利權的實施和商業化運用積極主動,對提高產品市場競爭力和單位綜合實力發揮了重要作用,取得了突出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
(四)專利權人、實施單位對於該項專利權的保護措施積極主動,取得了顯著成效。
第二十五條 廣東專利金獎、優秀獎對外觀設計項目的評審標準:
(一)專利權穩定,創新程度高,專利授權文本質量優秀。
(二)形狀、圖案、色彩方面設計獨特,在產品所屬領域有突出的設計要點。
(三)表達良好的設計理念,具備產品質量安全可靠、實用性強、綠色環保、引領未來健康生活方式、有文化內涵等特徵。
(四)專利權人、實施單位對於該項專利權的實施和商業化運用積極主動,對提升相關產品的市場競爭力發揮了重要作用,取得了突出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
(五)專利權人、實施單位對於該項專利權的保護措施積極主動,取得了顯著成效。
第二十六條 廣東發明人獎評審標準:
(一)有較強的科學精神和發明創造能力,在發明創造活動中做出了突出貢獻;
(二)本人是授權中國專利的主要發明人或設計人,為專利的總體技術或設計方案中做出了主要貢獻;
(三)作為主要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專利項目創新水平高,對本領域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起到重要促進作用;
(四)作為主要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專利項目在廣東省境內實施,取得了突出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第二十七條 廣東專利金獎、優秀獎的評審規則如下:
(一)進行兩輪專家評審,第一輪為網上評審,第二輪為現場答辯。兩輪評審均以定性、定量結合的綜合評價方法產生專家評審意見。
(二)根據網上評審的專家評審意見,評審辦公室組織部分項目參加現場答辯評審。
(三)綜合網上評審及現場答辯評審的專家評審意見,由評審辦公室提出擬授廣東專利獎項目名單,提請評審委員會表決。
(四)對於擬授廣東專利金獎的候選項目,評審委員會可根據需要組織評審專家到現場考察。
(五)評審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擬授廣東專利金獎及廣東專利優秀獎名單分別進行集體表決,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產生評審結果。
(六)評審委員會評議會議必須有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委員參加,表決結果方可有效。
(七)擬授廣東專利金獎、優秀獎的項目應當獲得到會成員數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第二十八條 廣東發明人獎的評審規則如下:
(一)以書面評審方式進行,以定性、定量結合的綜合評價方法產生專家評審意見。
(二)評審辦公室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提出擬獎廣東發明人名單提交評審委員會評議。
(三)評審委員會召開會議,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產生評議結果。
(四)評審委員會評議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委員參加,表決結果方可有效。
(五)擬獎廣東發明人獲得到會成員數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第二十九條 廣東專利獎評審工作實行迴避制度。申請廣東專利獎的申請人,不得以評獎委員會委員或者專業評審組成員的身份參加申報項目或發明人的評審。
第六章 異議及其處理
第三十條 廣東專利獎的評審工作實行異議制度,評審委員會提出的擬獎項目或者人員同時在省知識產權局官方網站及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平台向社會公示。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廣東專利獎擬獎項目或人員持有異議的,應當自公示之日起15日內向評審辦公室提出。逾期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並提供有效的證明材料。
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籤署真實姓名,寫明聯繫電話和通訊地址;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本單位公章。
凡是匿名材料或者單位未蓋公章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條 評審辦公室在接到異議材料後,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查,異議內容及其證明材料符合獎勵辦法和本細則規定的,應予受理。
第三十三條 評審辦公室應當向評審委員會報告異議核實情況及其處理意見,交由評審委員會裁決,並將裁決意見通知異議方和推薦單位、推薦專家。
第七章 授 獎
第三十四條 評審辦公室將評審委員會評定的獲獎名單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對獲得廣東專利獎的單位及個人,頒發獎金和證書。對獲得廣東專利金獎的單位,每項給予1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廣東專利優秀獎的單位,每項給予5萬元的獎勵;對獲得廣東發明人獎的個人,每人給予2萬元的獎勵。
廣東專利獎的推薦、評審、授獎的經費管理,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對獲得中國專利金獎或者中國專利外觀設計金獎的單位和個人,給予每項10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中國專利優秀獎或者中國外觀設計優秀獎的單位和個人,給予每項50萬元的獎勵。
第三十七條 獲得中國專利獎、項目類廣東專利獎的單位及個人,應將部分獲獎獎金用於獎勵獲獎項目的發明人或設計人以及對該項專利技術實施做出實質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一)按不少於30%的比例獎勵獲獎項目專利發明人或設計人。
(二)按不少於20%的比例獎勵對該項專利技術實施做出實質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三)其餘獎勵資金用於專利相關工作。
第三十八條 廣東發明人獎的獎金獎勵獲獎個人。
第三十九條 評審辦公室每年提請省人民政府召開一次表彰大會,對獲獎單位及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參與廣東專利獎推薦和評審的機構和人員要嚴守工作紀律,公正廉潔,保守秘密。對推薦和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機構和個人,取消其推薦和評審資格,並提請有關部門或所在單位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 對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廣東專利獎的單位和個人,經專利獎評審辦公室核實確認的,由省知識產權局依法依規提出處理方案,報省政府批准後,由省知識產權局予以處理。
第四十二條 對專利獎評審辦公室工作人員在廣東專利獎評審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由省知識產權局的紀檢監察機構負責監督並根據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 獲獎單位及個人有義務配合省知識產權局開展相關宣傳和交流工作,發揮模範帶動作用,發揮專利獎勵工作對本省經濟社會發展的積極作用。
第四十四條 除獎勵辦法及本細則規定的廣東專利獎評審機構外,廣東省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進行廣東專利獎的評審活動。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冒名開展廣東專利獎評審活動,違法者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由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