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自主智慧財產權資助和獎勵辦法

《福州市自主智慧財產權資助和獎勵辦法》經市政府2018年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於2018年6月21日印發,共六章二十條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辦法》(榕政綜〔2014〕68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自主智慧財產權資助和獎勵辦法
  • 發布機關:福州市人民政府
  • 印發時間: 2018年6月21日
  • 實施時間:2018年6月2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州市自主智慧財產權資助和獎勵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公司),市屬各高等院校,自貿區福州片區管委會:
《福州市自主智慧財產權資助和獎勵辦法》已經市政府2018年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1日

辦法全文

福州市自主智慧財產權資助和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智慧財產權戰略,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智慧財產權,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制度在福州市技術創新和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加快國家智慧財產權強市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福州市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安排,由福州市知識產權局具體負責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扶持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與服務等工作。
第二章 智慧財產權創造的資助和獎勵
第四條 對專利申請人地址在福州市轄區內的專利申請、專利授權及專利年費進行資助和獎勵,申請資助和獎勵的應在符合條件之日起一年內辦理,逾期視為放棄。
第五條專利申請資助。按福建省知識產權局規定的範圍予以資助與配套。
第六條 專利授權獎勵。對企業獲得國內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獎勵5000元,委託福州專利代理機構或在榕分支機構代理的,增加獎勵1000元;對事業單位或個人獲得國內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獎勵2500元。
企業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提交的專利國際申請、通過PCT途徑向外國(地區)申請並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全部按省資助金額1:1予以資金配套。
第七條 專利年費資助。對國內發明專利自授權公告日滿6年的,企業每件資助2000元,事業單位或個人每件資助1000元;第7-15年的,按省資助金額1:1予以資金配套。
第三章 智慧財產權運用的資助和獎勵
第八條專利轉化資助。按照《福州市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若干措施》(榕政綜〔2017〕1897號)進行補助。
第九條 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對列入福建省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項目的同一筆貸款按省貼息資金的1:1予以資金配套,每家企業每次貼息利率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每家企業累計貼息資金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十條 專利獎獎勵。福州市專利獎每兩年評審一次,分為專利金獎和優秀獎兩檔,對獲得福州市專利金獎和專利優秀獎的專利權人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和5萬元。
對獲得中國專利獎金獎、銀獎和優秀獎的專利權人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20萬元、10萬元;對獲得中國外觀設計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專利權人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8萬元、5萬元。
第四章 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資助和獎勵
第十一條專利導航資助。對被列入國家、省專利運營或專利導航試點企業的,分別給予一次性資助20萬元、10萬元。
第十二條 專利保險保費補貼。對企業購買專利保險按實際支出保費的50%給予補貼,每家企業年度補貼不超過5萬元。
第十三條專利維權援助。對專利權人為企業的,在國內開展的專利侵權案件中一審、二審勝訴的分別給予一次性資助2萬元;在境外開展的專利侵權案件中勝訴的給予一次性資助5萬元。同一申請人年度資助不超過10萬元。
第十四條對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快速維權中心,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
第五章 智慧財產權服務的資助和獎勵
第十五條 優勢、示範企業獎勵。對認定為市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省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國家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15萬元、20萬元、25萬元。對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通過覆核的,給予10萬元獎勵。
第十六條 智慧財產權貫標資助。對通過《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國家標準認證或再認證的企業單位,給予一次性資助15萬元,同一企業只資助一次。
對通過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國家標準認證或再認證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專利代理機構,給予一次性資助10萬元,同一單位只資助一次。
第十七條 智慧財產權服務獎勵。對上一年度代理的發明專利授權量50件以上專利代理機構,按照每10件給予3000元獎勵,每家機構年度獎勵額度不超過30萬元。
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服務示範機構、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服務示範創建機構、全國智慧財產權服務品牌機構、全國智慧財產權服務品牌機構培育單位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5萬元、10萬元、10萬元、5萬元。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申報單位或個人應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證,如有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已發放的資助和獎勵全數追回,且3年內不予資助和獎勵;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福州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福州市自主智慧財產權獎勵辦法》(榕政綜〔2014〕68號)同時廢止,其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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