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科學技術進步若干規定

《福州市科學技術進步若干規定》經2011年2月24日福州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34次會議通過,2011年5月21日福建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批准。該《規定》共25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6月27日福州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通過、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35次會議批准的《福州市科學技術進步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科學技術進步若干規定
  • 發布時間:2011年2月24日
  • 類型:規定
  • 地區:福州市
檔案內容,發布時間,

檔案內容

福州市科學技術進步若干規定
(福州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34次會議通過,2011年5月21日福建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充分發揮科學技術第一生產力的作用,推進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福建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和個人。
第三條 實施科教興市、人才強市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實行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科學技術工作指導方針,構建區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創新型省會城市。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領導,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制定科學技術進步工作指標和考核辦法,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實施綜合管理和統籌協調。其他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重視發揮科學技術社會團體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中的作用。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技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完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協調機制,建立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公共平台資源共享使用制度,促進科學技術資源的整合和有效利用。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每年應當開展科學技術宣傳月(周)活動。
建立健全城鄉科學技術普及網路,建設和完善科學技術普及設施,各縣(市、區)至少建成一所以科學技術普及活動為主的科技場館。
科學技術普及設施和場所不得改作他用,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的科學技術普及場館,應當常年向公眾開放,對青少年實行免費或者優惠。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企業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力量設立研究開發機構,引導企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聯合開發、共建經濟實體和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園、軟體園等各類園區發展,最佳化基礎設施配套,提高服務管理水平,發揮其集聚和輻射帶動作用。
鼓勵和支持發展科技企業孵化器、行業技術創新中心、生產力促進中心、現代農業技術創新基地等公共服務平台和從事科技諮詢評估、智慧財產權、技術交易、科技信息等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
第八條 本市科學技術進步的重點發展領域為:
(一)電子與信息技術;
(二)現代農業與海洋科學技術;
(三)生物工程技術;
(四)醫藥衛生科學技術;
(五)高技術服務業;
(六)新材料、新能源、高效節能和環境保護技術;
(七)光機電一體化技術;
(八)現代管理科學;
(九)適用本地區支柱產業、重點投資項目的其他高新技術。
第九條 加強政府間和民間多形式的國(境)內外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學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與國(境)內外科技界建立合作關係。
促進本市與台灣地區的科技合作,建立兩地科技人才、技術、設備、項目信息資源的交流機制,支持兩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科技產業、技術和人才的合作與互動,支持兩地聯合設立科技交流與合作平台。
第十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民眾性科技組織進行中間試驗、工業性試驗、農業試驗示範。
實行獨立核算的屬高新技術的中試基地,經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認定,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待遇。
經省、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的企業技術開發機構,享受獨立研究開發機構的優惠待遇。
第十一條 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提高企業、事業單位創造、運用智慧財產權的能力,開發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產品,扶持企業向外國申請專利以及申請國內發明專利。
鼓勵和支持企業實施技術標準化戰略,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制訂。
第十二條 本市優先推廣套用下列科學技術成果:
(一)能廣泛套用,提高產業技術水平,形成一定規模效益,對經濟建設或者行業技術進步有明顯促進作用的;
(二)能促進高產、優質、高效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
(三)能形成高新技術產業,具有國內、國際市場競爭力的;
(四)能節約能源與原材料,有效發揮本地資源優勢,使資源可持續利用,保護生態環境和改善勞動條件的;
(五)能促進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
第十三條 培育和發展技術市場,促進科技成果商品化,加速科技成果向生產領域轉移。稅務部門對符合條件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減免稅收的優惠待遇。
第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和新產品開發、技術改造和設計施工過程中,優先選用國家、省、市推廣的科學技術成果。
鼓勵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具備條件的科研單位、高等院校建立產學研和農科教基地。
第十五條 建立以政府投入為引導,企業投入為主體,社會資本廣泛參與的多層次、多元化科技投入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年增加科學技術經費,其增長幅度應當高於同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年增長幅度。每年度預算用於科學技術支出的資金,市本級應當占預算支出的百分之三以上,縣(市、區)占百分之二以上,鄉(鎮)占百分之一點五以上。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科學技術經費使用和管理制度,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對科學技術經費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企業用於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費用按稅法規定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加計扣除。
第十七條 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科技成果轉化、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和金融服務力度,開展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等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和科技保險業務。
引導社會資本進入科學技術風險投資領域。
支持有條件的科技型企業採取上市、發行企業債券等多種形式進行資本市場融資。
第十八條 鼓勵國(境)內外的組織和個人投資或者捐資,支持本市科學技術進步事業的發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科學技術獎,授予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中取得重大成果,以及在引進、推廣、套用先進科學技術成果中為本市經濟建設、環境和資源保護、技術進步等方面作出顯著貢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市人民政府設立優秀新產品獎,授予在開發高新技術產品、促進高新技術推廣和套用,為振興經濟和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立科學技術獎,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資助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技術創新。
市人民政府設立科技企業孵化器發展資金,扶持入孵企業高新技術項目的孵化和孵化器公共平台建設。
市人民政府設立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扶持和獎勵智慧財產權示範單位,資助專利申請等。
第二十一條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和自主創新產品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享受信貸、政府採購等優惠待遇;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行業技術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工程)實驗室、現代農業技術創新基地由市人民政府給予獎勵或者資助。
第二十二條 職務科學技術成果實施轉化的,科學技術成果完成單位與成果完成人可以根據不同的轉化方式,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約定成果完成人應當獲得的股權、收益或者獎勵。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技人才儲備機制,制定科技人才培養、選拔、引進、使用和管理的有關制度。
鼓勵和支持高層次優秀人才在本市創業。對符合本市相關規定的高層次優秀人才,經認定給予創業經費和科研經費支持。對引進的高層次優秀人才提供生活津貼、安家補貼、配偶安置、子女入學等優惠待遇。
鼓勵和支持企業設立院士(專家)工作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對建立院士(專家)工作站或者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的企業給予建站資助,對進站開展科研的博士後給予資金資助。
第二十四條 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智慧財產權經法定機構評估後,可以按其價值依法入股投資企業。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6月27日福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通過,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5次會議批准的《福州市科學技術進步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發布時間

2011年2月24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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