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擴大農業對外開放的若干規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擴大農業對外開放的若干規定》是福州市人民政府為深入貫徹“抓住機遇、深化改革、擴大開放、促進發展、保持穩定”的方針、加快我市農業對外開放的步伐、加強農業的基礎地位和發展後勁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制度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3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6-05-19
【生效日期】1996-05-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制度內容

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擴大農業對外開放的若干規定
為深入貫徹“抓住機遇,深化改革,擴大開放,促進發展,保持穩定”的方針,加快我市農業對外開放的步伐,加強農業的基礎地位和發展後勁,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導向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作如下規定:
一、鼓勵外商投資開發現代農業項目。重點包括:荒山、荒坡、荒水、灘涂開發、中低產田改造;糧食、油料、水果、蔬菜、花卉、牧草等農作物優良品種引進開發,蔬菜、花卉無土栽培系列化生產;林木營造及林木良種引進;優良種畜、種禽、水產苗種繁育;名優特水產養殖和遠洋漁業、農副產品深加工、保鮮、貯藏、運輸和銷售;飼料原料、添加劑、高效低毒農藥、化肥、農膜等農業生產資料和節水灌溉設備,農業機械生產等技術和新產品開發;水利、水電、水廠、圍墾、修堤造地等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國有農林場、茶果場、養殖場技術改造或股權轉讓;農業科研、教育、信息諮詢的交流與合作等。
二、鼓勵外商採取合資、合作、獨資、承包、租賃、收購等方式合作開發經營現代農業項目,可優先安排用地,實行優惠地價,適當延長項目用地的使用年限。外商在省、市政府認定的農業綜合開發區域或國有農林場、茶果場、養殖場以及水電站、水庫、塘壩、鄉村自來水廠投資開發經營,實行特別優惠的地價。外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使用年限最高為50年,期滿後可依法申辦延期手續,在契約規定的建設期限內免繳土地使用費。在上述區域投資興辦工業項目,視同農業綜合開發項目,享受低於工業項目標準的地價和土地使用費。
三、對現有農村小水電站、果茶園、農林場、養殖場、小型水庫、塘壩等,在不改變原有使用性質,確保固定資產保值增值的條件下,允許通過轉讓使用權,出售股權等形式,盤活固定資產,並將轉讓所得資金用於建設新的電站、果茶園、水庫等;也可以由外商通過承包或租賃的形式,對果茶園、農林場、養殖場等進行綜合開發經營,承包或租賃的期限為30年。
四、外商在省、市政府規劃範圍內投資填海造地或圍墾造地,可獲新造土地面積50-70%的土地使用權。鼓勵外商在所造土地進行農業綜合開發,其土地使用年限最高為70年,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外商投資填海、圍墾所造的土地,如不適合發展農業項目的,經批准,可進行工業、第三產業等項目的綜合開發經營,其土地出讓金按扣除外商圍墾投資成本後繳納,土地使用年限最高為50年,外商投資填海、圍墾造地並進行農業綜合開發,在50年內免繳土地使用費。
外資企業在荒山、荒坡、荒灘、荒水進行農業綜合開發,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如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在付足征撥用地所發生的費用後,可免繳50%的土地出讓金;如以項目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可免繳土地使用費30年(含建設期),允許總面積的20%用於興辦工業項目。如屬承包經營,10年內免繳承包金。
五、鼓勵外商投資開發淺海灘涂,開發使用期限為50年,在使用期限內自主經營,並從取得開發使用權之日起5年內免繳灘涂資源費,經財政部門批准,其農業特產稅,從投產年度起,前兩年免徵,後3年減半徵收。
六、外商投資農村水利水電等農業基礎設施建設,適用省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電力項目的有關政策,並放寬投資比例限制。對外商投資農業減災防災“五大防禦體系”工程建設,可實行優惠出讓一定期限的土地、水域、淺海灘涂使用權等綜合補償辦法,按照“誰投資、誰經營、誰受益”原則,投資者可從當地政府收取的養護費中獲取一定比例的收益,以加速回收投資。
七、外商投資1000萬美元以上的農業開發項目,經批准可降低註冊資本占投資總額的比例,銀行優先提供流動資金貸款,並享受比其他行業更優惠的配套第三產業占地比例。允許適當擴大與項目相關的經營範圍,可兼營商業銷售專營其產品。
八、外商投資開發現代農業項目,具備一定規模、科技含量較高以及在貧困地區投資的項目,經財稅部門批准,其企業所得稅減按15%的稅率計征,外商投資開發現代農業項目,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企業,從獲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期滿後,經企業申請,稅務部門批准,在以後的10年內可以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30%的企業所得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養殖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其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免徵增值稅。外商投資開發現代農業項目,經地市財稅部門批准,其農業特產稅可給予適當的減免優惠。
九、外商獨資農業企業,經營期內投資者自行確定,合資和合作企業,經營期由各方協商確定。外商投資開發現代農業項目,生產的農產品及其加工品,除國家明令禁止內銷的產品之外,凡外匯能自求平衡的,其內銷比例不受限制。
十、外商投資興辦的能夠引進或培育優良品種,能提供保鮮、貯藏等高新技術的企業,採用先進技術的飼料生產企業和農產品精深加工企業,經省科委認定,可比照實行國家和省高新技術企業有關優惠政策。
十一、外商投資企業為履行農副產品出口契約而進口的種子、種苗、種畜以及化肥、農藥、農膜、包裝物料等(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海關憑企業經批准的契約驗放。對外商投資企業用於生產出口創匯農副產品而進口的生產材料,海關給予保稅進口。外商投資舉辦的良種、良畜(禽)試驗推廣項目,其引進的優良種子、種畜(禽)等,經批准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
十二、對大型貿工農技相結合的農業企業集團,報市政府批准認定後,有關部門幫助爭取賦予進出口經營權和發展國際經濟技術合作的經營權,銀行在信貸方面予以傾斜。要積極創造條件賦予更多的具備條件的鄉鎮企業和生產加工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簡化農業出口企業、鄉鎮創匯企業有關人員出國審批手續,確因經營業務需要,經審批,有關人員可辦理多次往返港澳護照。對經營農副產品出口的企業,在出口退稅和資金貸款方面予以優先安排;涉及出口配額許可證的有關部門予以優先保證。
十三、對國有農業出口加工企業、鄉鎮創匯企業、農業三資企業所需的技改資金,列入市技改資金貸款規模給予切塊傾斜支持,對國家、省安排我市的創匯農業項目,農業引進項目和利用國外貸款項目,市、縣、區應及時籌足配套資金。鼓勵鄉鎮企業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設備改造傳統工業。對出口農產品年創匯超過500萬美元的企業,經財政部門批准,其繳納的地方特產稅5年內可減半予以返還企業,專項用於增加農副產品出口。
十四、賦予外商投資農業企業和來榕投資農業的台港澳客商“市民待遇”。在福州地區內所有收費與內資企業和市民享受同等標準。各級農技部門對外資農業項目在技術指導、培訓、諮詢、信息提供、種苗聯繫等方面予以優惠優質服務。
十五、積極鼓勵榕台農業經貿、科技人士、民間團體的合作交流。有關部門優先辦理出入境手續,對口部門在接待上予以特殊照顧。實行招商代理制,鼓勵台胞或台灣企業,境內外中介組織機構代理我市在台農業招商業務。創造條件組織農業項目上島直接舉辦招商活動。
十六、設立創匯農業開發基金,由財政每年撥出專款,農業金融、合作基金組織各分擔部分,用以資助高風險、有前途的創匯農業開發項目,包括新品種引進開發、市場開拓等。
十七、有組織、有步驟地支持發展農業境外企業,帶動企業良種、技術、設備和勞務出口,拓展農產品的國際市場,增加農業出口創匯,有關部門在外匯、資金以及人員出入境審批等方面給予傾斜支持。
十八、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在此之前出台的扶持外向型農業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繼續有效,凡符合本規定優惠條件的,自頒布之日起適用本規定。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規定製定相應的實施方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
199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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