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檢察院

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檢察院

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檢察院是布局在江蘇省銅山區的法定檢察機關,接受上級檢察院和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領導和監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檢察院
  • 成立時間:195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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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職責

職能簡介

部門性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法律地位
檢察機關是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並被國家權力機關賦予檢察權,對國家權力機關負責並接受權力機關的監督。
主要任務
人民檢察院通過依法行使檢察權,鎮壓一切叛國的、分裂國家的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維護國家的統一,維護人民民主專政制度;
通過行使檢察權,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財產,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積極同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和侵犯財產的犯罪進行鬥爭,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通過行使檢察權,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財產
通過行使檢察權,教育全體公民忠於社會主義祖國,自覺地遵守憲法和法律,積極同違法行為作鬥爭。
部門職權
⑴刑事偵查權
⑵批准和決定逮捕權;
公訴權
刑事審判監督權;
⑹對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管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的監督權
民事審判監督權;
行政訴訟監督權;
工作方針
公正執法,加強監督,依法辦案,從嚴治檢,服務大局

職權簡介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檢察權。
2、對於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3、對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對於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6、對於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7、對於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歷史沿革

銅山是個歷史文化積澱沉厚的地方,古稱“大彭氏國”,迄今已有5000餘年的歷史。銅山位於江蘇省西北部,淮海經濟區的中心,環抱江蘇省徐州市區,總面積2035平方公里,總人口134.52萬(2012年),2013年綜合實力位列“全國百強縣”第39位,繼續保持蘇北第一,被譽為“蘇北第一區”
銅山區人民檢察院原身為1954年12月1日成立的銅山縣人民檢察署,1978年恢復建院,2010年9月隨銅山縣區劃調整,更名為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檢察院。目前,該院編制113人,內設反貪污賄賂局反瀆職侵權局偵查監督科、公訴科、控告申訴檢察科、民事行政檢察科、監所檢察科等職能部門,在銅山區範圍內履行檢察職能。
銅山區檢察院在徐州市人民檢察院和銅山區區委的領導下,緊緊圍繞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緊扣“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檢察工作主題,以執法辦案為立足點,以改革創新為動力,充分發揮打擊、監督、教育、預防、保護等檢察職能作用,切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檢察職責,各項檢察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發展。在院黨組的正確領導和全院工作人員的不懈努力下,銅山區檢察院多次被評為省級、市級先進人民檢察院,先後榮獲全國檢察機關“文明接待室”、江蘇省“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先進集體”、江蘇省“巾幗文明崗”、江蘇省檢察機關“首屆十佳派駐檢察室”、徐州市“廉政文化建設示範點”等榮譽稱號。
“十二五”期間,該院明確“堅持一個主題,弘揚兩種精神,注重三個和諧統一,爭創四個一流”的工作思路,著力強化執法辦案工作、著力強化法律監督職能和自身監督、著力強化參與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著力強化檢察科學管理。不斷弘揚開拓創新、團結奮進的精神,推進銅山檢察工作創新創優發展,為銅山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銅山區人民檢察院

部門設定

職能部門

自偵部門
刑事訴訟監督部門
公訴處、偵查監督處、監所處;
民事行政監訴訟督部門
民事行政檢察處;
其他還有預防職務犯罪和控告申訴等綜合部門

主要職責

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規定和業務分工設定內部機構,分別承辦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業務。
控告申訴部門、舉報中心
承辦受理、接待報案、控告和舉報,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撤銷案件及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受理人民檢察院負有賠償義務的刑事賠償案件等工作。
反貪污賄賂部門
承辦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反瀆職侵權檢察部門
承辦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證、破壞選舉等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偵查監督部門
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延長,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的及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等工作。
公訴部門
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等工作。
監所檢察部門
承辦對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管活動進行監督,直接立案偵查虐待被監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和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案,對監外執行的罪犯和勞教人員又犯罪案件審查批捕、起訴等工作。
民事行政檢察部門
承辦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訴等工作。
檢察技術部門
承辦對有關案件的現場進行勘驗,收集、固定和提取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並進行科學鑑定,對有關業務部門辦理案件中的涉及技術性問題的證據進行審查或鑑定等工作。
檢監察部門
承辦受理民眾和社會各界對檢察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進行違法辦案、越權辦案、刑訊逼供、吃請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和控告,並進行查處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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