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推動法治進程十大案件

2016年2月23日,最高法院和中央電視台聯合評選的“2015年推動法治進程十大案件”揭曉,周永康窩案之一、國務院國資委原主任蔣潔敏受賄案入選,備受社會關注的周永康受賄、濫用職權、故意泄露國家秘密一案並未入選。此次評選經過了各級法院和中央電視台選送、眾多網民投票、知名專家評審等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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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

2016年1月18日,周永康受賄、濫用職權、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高票入選中國案例法學研究會、《南方周末》報社、《中國法律評論》共同評出的“2015年中國十大影響性訴訟”。這一評選亦經過了媒體發布、網民投票、知名專家評審等程式,與“2015年推動法治進程十大案件”評選程式類似。
2015年6月11日,因犯受賄、濫用職權、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周永康一審被判無期徒刑。隨後,2015年10月12日、13日,蔣潔敏、李春城、王永春、冀文林、郭永祥等人案件接連宣判,蔣潔敏因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獲刑16年。

十大案件

“2015年推動法治進程十大案件”中既有影響較大的刑事案件,也有民事、行政、審判監督等方面受關注度較高的案件,這些案件依次是:
劉漢、劉維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故意殺人案。在劉漢、劉維組織、領導下,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5起故意殺人犯罪行為,致6人死亡,1人輕傷;實施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犯罪行為,致2人死亡、1人輕傷。還實施非法買賣槍枝,非法持有槍枝、彈藥,敲詐勒索,妨害公務等數十起犯罪及串通拍賣等11起違法事實。劉漢系四川漢龍(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通過他人代為持股等方式實際掌控漢龍集團。該公司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等總計人民幣4.52億元、美元1.24億元,情節特別嚴重。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劉漢、劉維等5人死刑。同年2月9日,湖北省鹹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劉漢、劉維等5人執行死刑。該案嚴重危害當地經濟、社會管理秩序,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社會危害性極大。該案是十八大以來全國打黑第一案,劉漢兄弟作為擁有億萬家財,富甲一方並且鼎鼎有名的億萬富翁受到依法嚴懲,表明任何人,無論貧富,觸犯刑律一律依法嚴懲,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對依法促進公民、法人守法具有重要意義。
蔣潔敏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蔣潔敏利用擔任中石油集團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長、黨組書記,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董事長、總裁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項目建設、職務調整、職級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1403.9073萬元;個人和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其個人和家庭合法收入,對於差額部分中的1476.6174萬元的巨額財產不能說明來源;在周永康指使或授意下,違反規定,為他人開展經營活動提供幫助,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對蔣潔敏案的依法審判,彰顯了我們國家依法治國的法治進程,昭示了我們黨和國家依法懲治腐敗的鮮明態度和堅定決心,充分說明法律面前沒有特殊公民,任何人無論權力多大、職務多高,影響多大,只要違反法律,必然受到法律懲處。
上海歐寶生物科技與遼寧特萊維置業、謝濤企業借貸糾紛案。歐寶公司2010年6月13日向遼寧高院提起訴訟,請求特萊維公司返還8650萬元借貸本金及利息獲一審法院支持。後因其他債權人謝濤提出申訴,遼寧高院裁定再審並撤銷原一審判決,駁回歐寶公司的訴訟請求。歐寶公司提起抗訴後被認定為虛假訴訟。該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首例虛假訴訟案,最高人民法院在庭前依職權調取了大量證據,經開庭審理後明確認定兩公司製造虛假訴訟,當庭判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並決定對歐寶公司和特萊維公司各罰款50萬元。該案的公正判決和罰款決定,表明了最高法院維護司法公正和訴訟誠信的決心,成為審理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標誌性案例。
朱武進、鄭毅等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案。該案被告人朱武進、鄭毅預謀通過批量獲取電信用戶手機號碼及登入密碼,篩選開通支付寶賬戶的號碼,設定簡訊攔截功能,利用攔截簡訊對支付寶賬戶密碼進行篡改,直接將支付寶賬戶和關聯的銀行卡內的存款轉入銀行賬戶或買賣遊戲點卡實施盜竊,後夥同他人共盜取人民幣238228.71元。該案系全國首例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網路盜竊案。在資訊時代,個人信息除了具有身份識別、相互交往的價值外,更被作為重要資源賦予了經濟利益,並隨著信息產業的發展價值不斷攀升。在經濟利益的刺激下,不法分子通過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推銷產品、非法牟利和違法犯罪。本案的公開審理,對推動我國公民個人信息保護制度的建設與完善起到積極作用。
連恩青故意殺人案。該案被告人連恩青因對醫院的治療效果和投訴處理事宜不滿,手持榔頭、尖刀的連恩青直奔醫院持械行兇,致1人死亡、2人受傷,被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嚴懲“溫嶺殺醫案”暴力傷醫犯罪,對震懾違法犯罪分子,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維護醫護人員人身安全具有重要意義。該案的判決在中國醫患關係史上有著重要的標桿意義,不僅依法對行兇者作出了判決,也為相關“醫鬧”和暴力傷醫者敲響了警鐘。
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訴天津三星通信技術有限公司、廣東歐珀移動通信有限公司侵權責任糾紛案。2015年7月,上海市消保委就手機預裝套用軟體引發侵權責任糾紛問題,分別對三星通信技術有限公司、廣東歐珀移動通信有限公司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11月13日,上海一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上海市消保委訴廣東歐珀公司侵權責任糾紛案,對上海市消保委撤回對歐珀公司起訴的申請是否合法,是否符合社會公共利益進行了審查,並當庭作出裁決,準予上海市消保委對三星、歐珀公司的撤訴申請。這兩起公益訴訟是全國首次進入訴訟程式的消費者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發起的主要目的是保障手機用戶對手機預裝套用軟體的知情權與選擇權。這兩起公益訴訟案件審理的意義不僅限於個案的定分止爭,更在於著眼對行業的引導和規制。
泰州市環保聯合會訴江蘇常隆農化等6家公司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案。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江蘇常隆農化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廢鹽酸、廢硫酸總計2.5萬餘噸,以每噸20~100元不等的價格,交給無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江中公司偷排於泰興市如泰運河、泰州市高港區古馬乾河中,導致水體嚴重污染。泰州市環保聯合會以污染環境為由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江蘇高院二審判決6家企業賠償環境修復費1.6億多元。該案件是由環保組織作為原告,檢察機關支持起訴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不僅參與主體特殊、訴訟程式完整,而且涉案被告最多、判賠金額巨大,展示了人民法院鮮明的環境司法政策,對推進環境保護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與完善具有重大意義。
全國首例民政部門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2013年,邵某因強姦、猥褻未滿十周歲的親生女兒小玲,被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後銅山區民政局就撤銷小玲監護人的資格事宜提起訴訟。銅山區法院做出判決,撤銷被申請人邵某、王某某的監護人資格,指定銅山區民政局為小玲的監護人。銅山區民政局與臨時照料人張某某簽訂了《臨時照料協定》,採用家庭寄養方式讓小玲暫時生活在張某某家中,由民政局按月為小玲提供生活及學習費用。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正式實施後全國第一例司法實踐,對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彰顯了法律的公正與權威,對那些拒不履行監護責任、虐待傷害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一種強力震懾,尤其會對“打罵孩子是自已家事”等錯誤觀念產生強烈衝擊,對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具有深遠的意義。
“北雁雲依”落戶登記案。本案原告“北雁雲依”,女,2009年1月25日出生。其父母欲為其起名“北雁雲依”,既不隨父姓,也不隨母性。派出所拒絕以“北雁雲依”為名辦理落戶手續。“北雁雲依”法定代理人便提起訴訟。法院審理認為,公民選取“第三姓”應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正當理由。隨意選取姓氏甚至恣意創造姓氏,會增加社會管理的風險性和不確定性,極易造成社會管理混亂,無利於社會和他人,有違公序。姓氏主要來源於客觀上的承襲,承載了對血緣的傳承、對先祖的敬重、對家庭的熱愛,重視和尊崇姓氏的傳承是我國優秀的文化傳統,符合主流價值觀念,是中華民族向心力、凝聚力的載體和鏡像。隨意選取姓氏甚至自創姓氏,會衝擊文化傳統和倫理觀念,違背社會善良風俗和一般道德要求,有違良俗。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當事人未抗訴。本案系全國首例姓名權行政訴訟案件。本案的審理,直接推動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相關問題進行立法解釋,意義重大。法院支持依法行政,通過司法審判保護中國傳統文化的傳承與發展,對維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中華民族優良文化傳統的傳承與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黃興、林立峰、陳夏影無罪釋放案。1996年4月,因福建福清發生一起綁架殺人案,黃興、林立峰、陳夏影三人被認定為嫌疑人,此後被法院認定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福建高院兩次發回,2006年,福建高院第三次作出判決,維持福建中院的判決,判定黃興、林立峰死緩,陳夏影無期。19年後,2015年2月,福建高院再審。同年5月29日,黃興、林立峰、陳夏影被宣告無罪。本案系被告人被檢察機關指控犯罪後,因證據不足而被法院無罪釋放的案件。本案的最終判決體現了重庭審,不輕信口供的法律原則,昭示國家的司法改革逐步走向庭審中心主義。本案的判決,對法院依法保護保障公民的人身權、依法糾正冤錯案件具有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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