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康,男,漢族,1942年12月生,江蘇無錫人,1964年11月入黨,1966年9月參加工作,北京石油學院勘探系地球物理勘探專業畢業,大學學歷,教授級高級工程師。曾任十七屆中央政治局委員、常委。
2015年6月11日,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周永康
- 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江蘇無錫
- 出生日期:1942年12月
- 畢業院校:北京石油學院
人物履歷,擔任職務,人物事件,漸出視野,接受調查,開除黨籍,移送司法,提起公訴,一審宣判,利益關係,直系,旁系,秘書,核心關係圈,人物警示,
人物履歷
1961-1966年,北京石油學院勘探系地球物理勘探專業學習
1966-1967年,留校待分配
1967-1970年,大慶油田六七三廠地質隊實習員、技術員
1970-1973年,遼河石油會戰指揮部地質團區域室技術員、黨支部書記、大隊長
1973-1976年,遼河石油勘探局地球物理勘探處處長
1976-1979年,遼河石油勘探局政治部副主任
1979-1983年,遼河石油勘探局副局長兼鑽井指揮部黨委書記、物探指揮部黨委書記兼指揮
1983-1985年,遼河石油勘探局局長、黨委副書記,遼寧省盤錦市委副書記、市長
1985-1988年,石油工業部副部長、黨組成員
1988-1996年,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副總經理、黨組副書記(其間:1989-1990年兼任塔里木石油會戰指揮部指揮、臨時黨委書記;1989-1990年兼任勝利石油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和山東省東營市委書記)
1996-1998年,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總經理、黨組書記
1998-1999年,國土資源部部長、黨組書記
1999-2002年,四川省委書記
2002-2003年,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政法委員會副書記,公安部部長、黨委書記
2003-2007年,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國務委員、國務院黨組成員,中央政法委員會副書記,公安部部長(2007.10.28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免去其兼任的公安部部長職務)、黨委書記
2007-2013年 中央政治局常委(至2012年11月),國務委員、國務院黨組成員(至2008年3月),中央政法委員會書記(至2012年11月),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主任
擔任職務
第十四屆中央候補委員,十五屆、十六屆、十七屆中央委員,十六屆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十七屆中央政治局委員、常委。
人物事件
漸出視野
2013年10月01日,周永康回母校中國石油大學參觀。
2013年11月,對王承緒逝世弔唁。系最後一次媒體露面。
接受調查
2013年底,周永康案定性。
主詞條:周永康案
2014年07月29日,鑒於周永康涉嫌嚴重違紀,中共中央決定,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其立案審查。
開除黨籍
2014年12月0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並通過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周永康嚴重違紀案的審查報告》,決定給予周永康開除黨籍處分,對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經查,周永康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保密紀律;利用職務便利為多人謀取非法利益,直接或通過家人收受巨額賄賂;濫用職權幫助親屬、情婦、朋友從事經營活動獲取巨額利益,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泄露黨和國家機密;嚴重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本人及親屬收受他人大量財物;與多名女性通姦並進行權色、錢色交易。調查中還發現周永康其他涉嫌犯罪線索。周永康的所作所為完全背離黨的性質和宗旨,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極大損害黨的形象,給黨和人民事業造成重大損失,影響極其惡劣。
移送司法
2015年01月07日,周永康、蔣潔敏、李東生、李崇禧、申維辰等30人涉嫌犯罪已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常委、中央政法委原書記周永康涉嫌受賄、濫用職權、故意泄露國家秘密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經依法指定管轄,移送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2015年04月03日,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周永康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周永康,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永康在擔任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副總經理,中共四川省委書記,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公安部部長、國務委員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社會影響惡劣,情節特別嚴重;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宣判
2015年6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周永康受賄、濫用職權、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進行了一審宣判,認定周永康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周永康當庭表示,服從法庭判決,不抗訴;進入司法調查以來,辦案機關依法辦案、文明執法,講事實、講道理,充分體現了我國司法的進步,使他認識到自己違法犯罪的事實給黨的事業造成的損失,給社會造成了嚴重影響,再次表示認罪悔罪。
利益關係
主詞條:周永康關係譜
由周永康親屬、秘書及朋友圈(石油系、四川系、政法系)構成的利益關係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