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東站地區綜合管理辦法

為加強徐州東站地區的管理,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徐州市東站地區綜合管理辦法》。該《辦法》經2012年2月1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2年2月7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8號公布。《辦法》分總則、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市政設施和道路交通管理、公共秩序管理、執法監督和法律責任、附則6章22條,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州市政府令
  • 公布時間:2012-02-07
  • 施行時間:2012-03-01
  • 頒布單位:徐州市東站地區綜合管理辦法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第三章 市政設施和道路交通管理,第四章 公共秩序管理,第五章 執法監督和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 則,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8號
《徐州市東站地區綜合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2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張敬華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徐州市東站地區綜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徐州東站地區的管理,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東站地區,是指高鐵徐州東站廣場及其周邊區域。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
第三條 東站地區的單位、個人和出入該地區的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以下簡稱“開發區分局”)是東站地區的綜合管理機關,具體負責東站地區的綜合管理工作。
開發區分局受城管、市政園林、交通、文化新聞出版、公安交通、公安消防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委託,在東站地區行使委託的行政管理職權;對委託範圍以外的違法行為有權予以制止,並及時移送有關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處理。
候車室及兩側所屬建築物室內治安秩序和衛生檢疫工作由鐵路公安機關、鐵路衛生檢疫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五條 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和完善東站地區綜合管理的協調機制,協調處理綜合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城管、市政園林、交通、文化新聞出版、公安交通、工商、質監、環保、食品藥品監督、公安消防、物價、民政、旅遊、人防、鐵路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支持、配合開發區分局做好東站地區的綜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六條 東站地區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應當落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保持責任區內的環境整潔。
第七條 東站地區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路燈、路標牌、供水、排水、供氣、電力、電信、環衛、消防、交通等公共設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做好維護工作,保持整潔、完好、美觀。
第八條 東站地區設定戶外廣告等設施,應當符合規劃和相關技術規範,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的名稱、字號、標誌等標牌和標識的設定,應當符合東站地區的統一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
第九條 東站廣場禁止設定亭棚、攤點。廣場以外區域需要設定的,應當符合東站地區的統一規劃,依法辦理相關許可手續後按指定的地點設定,並保持設施完好和周圍環境整潔。
第十條 東站地區禁止下列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或者亂扔菸蒂、果皮、紙屑、包裝品等廢棄物;
(二)賣藝,兜售物品;
(三)隨地躺臥、露宿;
(四)擅自拆除、遷移、占用、損毀環境衛生設施;
(五)在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張貼、塗寫、刻畫;
(六)道路兩側晾曬衣物、擅自堆放物料;
(七)沿道路及其兩側設定櫃檯、無證設攤經營、變相占道經營;
(八)車輛運輸拋灑滴漏;
(九)其他有礙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行為。

第三章 市政設施和道路交通管理

第十一條 進入東站地區的車輛和行人,應當嚴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和東站地區的有關管理規定,自覺維護東站地區的交通秩序。
禁止下列行為:
(一)占道停車或者占道停車上下客;
(二)擅自在劃定的停車區和停車泊位外停放車輛;
(三)出租汽車在營運站點不服從調度、私自攬客或者在出租汽車上客點外帶客、候客;
(四)出租汽車拒載或者強行拉客;
(五)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機車以及其他無客運資格的車輛載客;
(六)其他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客運、貨運管理等規定的行為。
第十二條 禁止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廣場)。確需臨時占用、挖掘的,應當依法辦理許可手續。
第十三條 東站地區禁止下列違反市政設施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損毀、挪用消火栓、窨井蓋、路牌、指示牌等道路附屬設施;
(二)向路面排放污水或者擅自進行污損路面的各種作業;
(三)城市道路施工後不按規定期限清理現場;
(四)其他違反城市市政設施管理的行為。
第十四條 東站地區禁止下列破壞綠化或者綠化設施的行為:
(一)在草坪、花壇、綠地內擅自堆放雜物,挖掘、損毀草坪、花壇、樹池等綠化設施;
(二)在樹木上刻劃、釘釘、纏繞繩索、架設電線電纜和照明設施;
(三)擅自挖掘、砍伐樹木、花草,採摘花果;
(四)其他破壞綠地、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四章 公共秩序管理

第十五條 東站地區禁止下列擾亂公共秩序、妨害 社會管理的行為: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
(二)偽造、變造、倒賣車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
(三)賣淫嫖娼或者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
(四)從事賭博或者變相賭博活動;
(五)從事封建迷信活動;
(六)在進、出站口周圍和東站廣場等處攬客,強行為旅客介紹食宿;
(七)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
(八)出售、出租各類非法出版物;
(九)違反明碼標價規定,以及擅自提高或者變相提高收費標準、商品價格;
(十)網咖、遊戲廳、演藝廳違規經營;
(十一)攜帶犬只進入;
(十二)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和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
第十六條 不得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採取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第十七條 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應當在東站地區設立救助服務站,對流浪乞討人員及時提供救助服務。

第五章 執法監督和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應當由城管、市政園林、交通、文化新聞出版、公安交通、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督、物價、公安消防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相關部門可以委託開發區分局實施。
委託機關和受委託機關應當簽訂書面委託書。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機關和受委託機關的名稱、委託的依據、事項和許可權、委託的期限、法律責任等內容。
第十九條 受委託機關應當在委託的事項、許可權範圍內,以委託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管理。
委託機關應當對受委託機關實施行政管理行為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條 在進、出站口周圍和東站廣場攬客的,由開發區分局處以二百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 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政或者不作為,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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