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7號)和《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建質規〔2023〕1號),加強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推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研究起草了《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實施意見
  • 頒布時間:2023年7月
  • 實施時間:2023年7月
  • 發布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修訂信息,全文,

修訂信息

2023年7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起草了《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實施意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反饋意見時間截止2023年8月10日。

全文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實施意見(徵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7號)(以下簡稱《辦法》)和《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建質規〔2023〕1號)(以下簡稱《資質標準》),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檢測機構資質管理
(一)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嚴格依照《辦法》和《資質標準》規定開展本行政區域內檢測機構的資質許可工作。未經我部同意,檢測機構資質許可範圍不得超出《資質標準》規定的資質類別,資質許可許可權不得下放至市級及以下人民政府相關部門。
(二)申請檢測機構資質時,申請人應按照《辦法》第八條規定,向單位登記地資質許可機關提交材料,申請人應對所提交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見附屬檔案1)等材料及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申請專項資質認定的檢測場所地址須在同一個省級行政區,申請綜合資質認定的檢測場所地址須在同一設區市行政區。
資質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後,應核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要求,並作出書面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受理後,資質許可機關應及時組織專家評審,專家評審時間應書面通知申請人。
檢測機構申請資質增項、變更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適當簡化申請材料。具體材料清單由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三)檢測機構合併的,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立的檢測機構可以承繼合併前檢測機構的資質,但應按照規定申請重新核定資質。檢測機構發生重組以及改制等事項的,應當按照規定申請重新核定資質。檢測機構發生分立的,新設立單位申請資質時按首次申請辦理,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申請重新核定資質。
(四)資質許可機關應建立專家庫,並組織實施專家評審。專家評審應遵循迴避原則,專家評審組成員應當客觀、公正,遵守職業道德,並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資質許可機關應對專家評審過程進行監督指導。對已通過市場監管部門資質認定且尚在有效期內的檢測參數,可適當簡化專家評審內容。
(五)資質許可機關應按照《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完成資質審查、作出書面決定。作出決定前應向社會公示資質審查結果。
資質許可機關應自資質審查書面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見附屬檔案2),並將頒發的資質證書信息通過全國質量安全監管信息平台報我部備案。
(六)資質增項是指已取得專項資質的檢測機構申請其他專項資質,其批准後的增項資質有效期與原資質證書有效期一致。檢測機構申請資質增項的,應符合相應的資質標準要求。
檢測機構申請增加檢測參數的,不屬於資質增項,具體審查程式由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七)檢測機構應於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延續申請。逾期不申請資質延續的,有效期屆滿後,其資質證書自動失效。
(八)申請人資質延續、變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過其資質申請,並一次性告知理由。許可結果應同步向社會公布。
(九)因不符合《資質標準》要求,被資質許可機關責令限期整改的檢測機構,應在整改完成後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重新核定的申請。申請程式按本意見第(二)條執行,資質許可機關作出決定前應向社會公示資質審查結果。申請材料中不涉及整改事項的不需提交。
(十)已按照原資質標準取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的檢測機構按《資質標準》申請重新核定時,不考核檢測機構檢測經歷。
二、檢測活動管理
(十一)檢測機構應按照許可的資質證書中專業類別及檢測參數範圍從事相應的檢測活動。未取得相應資質、資質證書已過有效期或者超出資質許可範圍從事檢測活動的,其檢測報告無效,不得作為建設工程質量驗收資料。
(十二)委託方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開展檢測業務,並與其簽訂契約。
(十三)《辦法》中的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是指檢測機構與所檢測建設工程相關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存在直接行政上下級關係等,或者存在可能直接影響檢測機構工作公正性的經濟或其他利益關係,如參股、聯營等關係。
(十四)《辦法》中的轉包是指檢測機構將其資質證書範圍內的檢測參數轉讓其他檢測機構檢測的行為。
對於檢測項目中未取得相關專項資質的可選參數,屬於檢測設備昂貴或使用率低的,經委託方書面同意,可以分包給其他具備相應資質要求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其他的檢測參數不得分包。
(十五)檢測機構資質延續、變更未通過的,其未履行完畢的檢測契約經委託方同意可繼續履行,不具備檢測技術能力的檢測參數除外。
(十六)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簽字人為報告批准人。報告批准人應取得工程類專業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且應經資質許可機關考核確認。未經報告批准人簽署的檢測報告無效。
(十七)檢測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檢測業務的,應向工程所在地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並納入當地檢測監管系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對其在當地的人員、儀器設備、檢測場所、質量保證體系等是否滿足開展相應檢測活動的要求進行查驗。
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向社會公開辦理備案的方式、流程、內容及相關要求,備案辦理結果應同步向社會公布。省級以下相關部門不得重複設定備案程式。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
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協作配合,規範跨省開展檢測業務的檢測機構
及與其所開展業務有關的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的相關檢測行為。
(十八)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建立檢測信息化監管系統,指導檢測機構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統,推進檢測報告電子化,保證檢測活動全過程可追溯。
(十九)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負責指導和監督檢測機構加強檢測人員培訓。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提出檢測機構人員培訓的要求和內容。
(二十)預拌混凝土(砂漿)、預製構配件等生產企業內部試驗室是企業內部質量保證體系的組成部分,負責對本企業的生產過程質量控制及其半成品(或產品)的出廠檢驗出具試驗報告,應對試驗報告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其試驗室管理、檢測試驗行為、檢測設備設施、場所環境及其監督管理等可參照《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資質標準》有關說明
(二十一)檢測機構資歷中的質量檢測經歷年限,自首次取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之日起計算。
(二十二)技術負責人是指全面負責檢測機構技術工作的人員,質量負責人是指負責檢測機構質量體系管理的人員。檢測機構的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不得為同一人。
(二十三)同一技術人員和註冊人員在檢測專項資質認定中不得超過2個專項資質。
(二十四)對於無檢測機構的偏遠縣(市、區),登記地址在本縣(市、區)的申請人申請檢測機構資質時,經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同意,可以適當降低其申請專項資質中主要人員數量標準,但建築材料及構配件、建築節能、市政工程材料3個專項資質,技術人員不少於15人,其中工程類專業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人員不少於3人;主體結構及裝飾裝修、鋼結構、地基基礎、建築幕牆、道路工程、橋樑及地下工程6個專項資質,技術人員不少於12人,其中工程類專業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人員不少於3人,工程類專業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人員不少於1人。
上述檢測機構僅可在登記地址所在縣(市、區)行政區域內承攬檢測業務。
(二十五)資質許可機關可結合地方實際,根據《辦法》規定的檢測業務範圍,按照最新的工程建設標準規範要求,適當增減《資質標準》附屬檔案2中的可選檢測項目或可選檢測參數。
四、其他
(二十六)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辦法》和本實施意見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實施細則。
(二十七)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關於實施<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建質〔2006〕25號)和《關於印發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證書式樣和資質申請表式樣的通知》(建質函〔2005〕34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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