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專家庫管理辦法

《海南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專家庫管理辦法》是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專家庫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印發通知,全文,

印發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海南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專家庫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重點園區管理局(管委會),三沙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規範全省工程質量檢測專家各項工作,充分發揮質量檢測技術專業人才在工程質量檢測工作中的決策諮詢和技術支撐作用,提升全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水平,現將《海南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專家庫管理辦法(暫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8月31日       

全文

海南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專家庫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專家(以下簡稱“專家”)各項工作,充分發揮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專業技術人才在質量檢測工作中的決策諮詢和技術支撐作用,提升全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水平,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的建立、使用和維護,以及專家的資格認定、聘用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專家庫是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依照有關規定組建的非政務性、非盈利性的技術專家隊伍,其成員主要從我省建設工程領域檢測、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科研院所等相關單位的工程質量檢測相關工程技術人員中公開選聘,並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四條 海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按照統一建設、標準規範、動態管理、信息共享的原則負責專家庫的總體建設和統籌協調,專家庫具體工作由海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建質安局”)負責實施。
第二章  專家庫的運行和管理
第五條 省建質安局負責專家庫的日常運行管理工作,並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核、培訓、考核、選聘及調整工作;
(二)協調專家執行任務或參加有關活動;
(三)錄入、管理和維護專家資料庫;
(四)組織召開專家會議、代表會議和專題工作會議;
(五)負責編制專家庫管理經費的財政預算申報劃撥和使用管理;
(六)根據工作實際需要按規定對專家庫成員進行調整;
(七)其它有關專家管理的工作事項。
第六條 建立專家庫評價機制。海南省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所屬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次對專家工作情況進行評價(評價表見附屬檔案1)並報省建質安局備案。如專家對評價有疑義,可報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進行複議。省建質安局對評價不合格的專家予以調整出庫。
第七條 建立專家庫信息管理機制。對專家選取、檢查、提供個人技術意見或建議等活動進行實時記錄,做到相關操作記錄可查詢、可追溯。
第八條 專家庫專家的主要職責:
專家庫分A類、B類專家,A、B類專家的職責如下(B類專家僅可參與本人培訓考試取得A級證書的專項):
(一)參與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許可專家評審;
(二)參與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工作的發展規劃、政策措施、法規規章、標準規範的研究、起草和論證工作;
(三)參與海南省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所屬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組織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監督檢查;
(四)參與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事故的調查、鑑定、諮詢;
(五)參與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等方面的評優評先活動;
(六)承擔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技術及管理的培訓師資;
(七)其他與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工作相關的工作。
第九條 海南省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所屬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相關活動所需的專家,可從本專家庫中選取;因現有專家庫不能滿足實際特殊工作需要的,可邀請非專家庫內的人員參與專家活動。
第十條 從專家庫中選取專家,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隨機原則。根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工作的要求,從專家庫中隨機選取專家;
(二)迴避原則。抽取的專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專家組成員。
1.在被檢查企業或項目任職的;
2.與被檢查企業或項目有利害關係;
3.與被檢查企業或項目發生法律糾紛;
4.與被檢查的企業或項目負責人有近親屬關係以及其他重大利益關係;
5.其他有可能妨礙專家工作公正性的情形。
第十一條 專家實施迴避制度。專家在收到委託任務後,如具有第十條迴避原則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申明迴避。
第三章 專家的選聘
第十二條 基本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工作認真負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熟悉建設工程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掌握相關規範和標準,現工作崗位能有一定時間參與專家工作,能夠接受工作委託,能深入現場開展相關業務工作,有較強現場勘察、事故原因分析、查找存在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三)大專及以上學歷,具有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或管理工作經歷,具有豐富的工作經驗和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且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專業技術人員:
1.具有建築工程(檢測專業)或土建類、城市道路橋樑與交通工程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相關工作6年以上;
2.具有註冊岩土工程師或結構工程師資格,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相關工作3年以上;
3.參加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牽頭的考核並取得相應成績A類證書五項以上的學員,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相關工作10年以上。
符合第1、2目條件之一的,可被聘為A類專家;僅符合第3目的,只可被聘為B類專家。
(四)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身體健康的,可適當放寬年齡到70周歲。
(五)在我省建築市場信用等級不得為E等級。
第十三條 選聘程式:
(一)專家推薦以自願為原則,採取行業協會推薦或單位推薦的方式。被推薦人如實填寫申請表(見附屬檔案2)並提供相關材料。被推薦人(申請人)所在單位或協會對推薦人信息的真實性核實後蓋章確認,確保推薦專家的質量。外籍人士、港澳台人士需報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推薦。
(二)省建質安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員進行專項教育和培訓,培訓結束且考核合格後,經公示後形成擬聘專家名單。
(三)擬聘專家名單經海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批准後,正式頒發專家聘書,聘期3年,聘期屆滿後,按程式重新遴選組建。
第四章 專家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專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實事求是地開展質量檢測管理活動,並對做出結論的科學性和公正性負責。
第十五條 專家庫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執行委託任務時,有進入有關現場調查、調閱檔案或技術資料、參加會議、向相關人員了解情況的權利;
(二)對在執行委託任務中發現的有關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有向海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或相關主管部門反映的權利;
(三)有不受他人干預並自主做出技術審查結論或鑑定意見的權利;
(四)有獲得海南省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所屬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或所諮詢服務單位免費提供有關資料的權利;
(五)有參與委託任務按規定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六)有對質量檢測工作以及專家庫的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七)有參加專家會議、代表會議和專題工作會議的權利。
第十六條 專家庫專家履行以下義務:
(一)接受海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的管理,嚴格遵守本辦法和工作紀律,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
(二)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知識的學習,不斷提高自身工作水平和執行任務的能力;
(三)認真貫徹國家和省有關質量檢測的法律法規,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地開展工作,不得弄虛作假;
(四)遇有突發事件或其它緊急情況,接到委託任務時,應按時趕到事故或突發事件現場提供技術服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緊急調遣;
(五)依照程式,按時開展和完成委託任務,每次完成任務後,向委託單位提供本人簽名的書面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六)如實傳達上級指示,如實反映情況,敢于堅持原則,廉潔奉公;
(七)執行任務時,要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相關信息,保守生產經營單位商業秘密,保護相關智慧財產權,任務結束後,以電子文檔形式報備工作任務簡要情況;
(八)自覺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如實反映質量檢測管理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專家未經批准,不得以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專家名義組織或參加任何活動;
(十)自覺按第十條要求主動進行迴避。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七條 專家執行海南省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所屬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委託的任務時,按照海南省財政廳相關規定給予補貼,所需費用由委託任務的單位負責。
第六章 專家的解聘
第十八條 專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解聘,書面通知所在單位和個人,並對社會公示,收回有效期內的聘書:
(一)因超齡、身體狀況或工作變動等原因,不再勝任專家工作或不再符合入庫專家基本條件的;
(二)採取不正當手段獲取專家資格,有意隱瞞個人情況,違反迴避制度要求的;
(三)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出具明顯不當的結論意見或出具虛假專家意見的,未客觀公正履職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泄漏重要信息,為本人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違反職業操守或品行不端,在行業內造成不良聲譽的;
(六)在實際工作中專業能力不能勝任專家工作的;
(七)違反廉潔自律有關規定,索取、接受相關單位除專家報酬以外的其他財物,接受可能影響專家工作的宴請等;
(八)一年連續3次不接受委託任務的;
(九)被評價為不合格的;
(十)本人提出請辭的;
(十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十二)未經海南省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所屬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委託,擅自以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專家名義組織或參加相關活動的;
(十三)在紀律檢查、監察檢查調查中發現有不良行為的;
(十四)其他情形不適宜擔任專家的。
第七章 專家廉潔自律要求
第十九條 專家在各類工作中開展工作要做到廉潔自律,應當做到:
(一)不得利用身份打聽其他人正在開展工作的情況,或代人向專家使用方工作人員實施請客送禮、輸送其他利益;
(二)在工作中應當平等對待當事人,尊重參加同一工作的各方參與人,言行得體、耐心有禮,避免使人產生不公或偏袒印象的言行;
(三)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履行專家職責,不因個人私利、外界壓力影響工作,能夠積極推進相關工作,公平、高效地解決爭議,並能盡力避免工作延期、來自當事人及各方面的干擾以及其他相關的權力濫用情形的發生;
(四)在工作中,應嚴格公正、公平,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法定程式,應當避免不恰當地與當事人進行交流;
(五)應當認真勤勉地履行自己的全部職責,在規定的期限內及時高效地完成工作,不得隨意積壓或拖延工作。多名專家參加同一工作中,專家應當相互協作,共同參與,不得推諉塞責;
(六)須忠誠於當事人的信任,並對其相關內部重要資料保密;
(七)其他應該遵守的相關要求。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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