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為規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廣州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9月11日
  • 實施時間:2020年9月11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轄區內房屋建築(含綜合管廊)工程質量檢測以及與之相關的行政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是指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接受委託,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涉及建設工程結構安全及使用功能項目的抽樣檢測和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構配件的見證取樣檢測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監督管理工作,委託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開展廣州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監管系統(以下簡稱監管系統)管理以及與之相關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管理工作。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管轄工程質量檢測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取得國家或廣東省計量認證和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許可,或其他省級計量認證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許可與廣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備案材料,在資質許可的檢測項目範圍內從事工程質量檢測活動,並接受檢測業務所在地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禁止無資質、超出資質許可範圍承攬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務。
第五條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檢測人員應當由具備相應工程質量檢測知識和能力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受聘於兩個或兩個以上工程質量檢測機構。
第六條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建立能與監管系統聯網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信息系統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檢測管理系統),是指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在依法開展檢測活動時能夠對檢測數據進行採集、存儲、計算、編制檢測報告、傳輸信息的計算機系統。
第七條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按規定取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證書(不在資質證書範圍內的檢測項目,須具備本辦法附屬檔案能力條件),外省檢測機構在本市從事建設工程檢測活動的,須按規定先向廣東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在本市從事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機構,應當將企業場地、人員、儀器設備、機構質量管理體系檔案等信息以及檢測過程數據、檢測報告上傳至監管系統。
具備相應檢測能力的檢測機構將檢測數據、檢測報告上傳至監管系統後,監管系統給予檢測報告有效監管標識。
第八條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企業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監管系統修訂有關信息。
第九條 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聯網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監督檢查,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施工現場或檢測機構的工作場地進行檢查;
(二)向檢測機構、委託人等有關單位及人員詢問、調查有關情況;
(三)查閱、複製有關的檢測檔案、契約及其他相關資料;
(四)實施檢測信息化監控,查看、調取檢測管理系統數據;
(五)發現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的行為時,責令改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經檢查發現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不具備本辦法附屬檔案所規定能力條件的,應當通報並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條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檢測管理系統應當與監管系統聯網,檢測數據的有關信息通過連線系統進行傳輸報送。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相關檢測數據、報告未上傳至監管系統的,其檢測報告不能作為工程竣工驗收資料。
第十一條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力值試驗項目的,應採用數據自動採集設備,避免人為因素影響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如因設備故障導致數據異常或不能自動採集的,應做好記錄,在檢測人員有關書面報告並經機構授權人批准後,方可對數據進行更改。
第十二條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通過檢測管理系統向監管系統傳輸報送檢測數據信息,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登記號為信息索引傳輸報送檢測數據信息。涉及混凝土抗壓強度檢測、混凝土構件鑽芯檢測、基樁鑽芯檢測和混凝土強度回彈法檢測等項目檢測數據信息的,還應以混凝土生產流水號為輔助信息索引。
(二)檢驗數據保存後立即傳輸報送,沒有正當理由不得延遲數據傳輸報送。屬於自動採集的涉及力值數據,應當立即自動傳輸到監管系統。
(三)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按要求在各類實驗室通過錄製視頻等方式全程記錄實驗過程(力學性能試驗等關鍵性實驗記錄須保存6個月以上),保留相關檢測數據,同時確保檢測管理系統的正常運行和正常接入網際網路,因不可抗拒力原因不能與監管系統連線的,應立即報告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接收檢測報告時應檢查有效監管標識,拒絕接受沒有有效監管標識的檢測報告。
第十四條 單位工程中的同一類建設工程材料的常規見證檢驗項目只能委託一家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檢測單位變更時,應當告知負責監督該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十五條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明確告知委託單位接收試樣或採集全部檢驗數據後出具檢測報告的期限,並按期向委託單位出具相應的檢測報告。
第十六條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檢測過程中發現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以及涉及結構工程質量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檢測項目出現檢測結果異常或不合格的,應將檢測結果上傳至監管系統並向負責監督該工程的質量監督機構報告。
第十七條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記錄不規範行為。
(一)使用不在檢定有效期或不合格儀器設備進行檢測的;
(二)檢測環境條件不滿足相關標準要求的;
(三)未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傳輸報送檢測數據的。
第十八條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整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記錄失信信息:
(一)使用不符合條件的檢測人員的;
(二)未按規定上報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檢測不合格事項的;
(三)未按規定在檢測報告上籤字蓋章的;
(四)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的;
(五)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的;
(六)轉包檢測業務的;
(七)以其他單位名義或者允許其他單位、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檢測業務;
(八)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報告未有數字水印、二維碼等有效監管標識的。
第十九條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記錄失信信息,並移交資質認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檢測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對相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
(一)對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質量管理體系、技術管理運行有嚴重失查行為的;
(二)明示或暗示檢測人員偽造檢測數據的;
(三)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
(四)偽造檢測數據的;
(五)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造成質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損失擴大的。
第二十一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定期對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予以通報批評;屬於不規範或失信行為的,予以記錄並公示;屬於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依法實施處罰。
市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將檢測相關單位和人員受到的行政處罰等信息予以公示,對於存在不規範行為的,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加強現場核查,存在失信行為的,按照《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定》等規定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市轄區內公路工程及其它建設工程的質量檢測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印發的通知

穗建規字〔2020〕41號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印發廣州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繼續加強我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業管理,保障建設工程質量,我局對《廣州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進行了修訂。現發布實施,請遵照執行。
本局以往發布的有關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的規範性檔案,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9月11日

政策解讀

按照《廣州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第17條和《廣州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規則》(穗府辦〔2012〕49號)第28條規定,我局對規範性檔案《廣州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修訂說明如下:
一、修訂的目的及必要性
1.按照《廣州市發改委等5部門關於印發廣州市2018年清理現行排除限制競爭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穗發改〔2018〕291號),我局對《辦法》相關條文進行清理,要求外地檢測機構在我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條款,屬於本次規範性檔案清理的範圍(穗發改〔2018〕291號第二條,清理的範圍和重點:“3.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者國務院規定,以備案、登記、註冊、名錄、年檢、監製、認定、認證、審定、指定、配號、換證、要求設立分支機構等形式,或者變相設定市場準入障礙”)。
2.工程質量檢測是判斷工程質量的基礎,更是評定工程質量的重要依據,工程質量檢測的準確性、真實性直接影響工程質量的判定。《建築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在2005年頒布實施,其中各條文著重明確對工程質量檢測單位的資質管理,如:對檢測單位人員、設備、場地等硬體條件是否超越資質從事檢測業務以及監管部門的管理職能等,欠缺對檢測單位檢測過程管理實施細則,而《建築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規定的對出具虛假報告的處罰力度低,導致檢測檢測單位的違法成本低、收益大、危害大,但查處難度高,執法成本高。本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加強對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檢測行為的管理,規範工程質量檢測行業。
3.《辦法》自2010年實施以來,針對工程質量檢測行業的特點和我市的實際情況,確定了我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的具體要求,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在實際套用的過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足或不完善之處。隨著上位法的不斷更新和修訂,按照清理現行排除限制競爭政策措施工作方案要求,刪除原《辦法》中有關外地機構在廣州從事檢測業務的限制性要求。
二、法律政策依據
1.國家法律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
2.部門規章:《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41號);
3.部門規章:《檢驗檢測機構認定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63號)。
4.廣州市地方性法規:《廣州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令129號)。
三、主要內容說明
(一)《辦法》確立了檢測單位在工程質量檢測活動中的責任和義務。規定檢測單位在廣州市的檢測行為應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管,檢測數據自動採集上傳,檢測報告上傳至監管平台,實現檢測數據可追溯性以及監督機構的管理義務和責任。
(二)《辦法》明確了檢測機構承擔檢測業務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根據《建築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檢驗檢測機構認定管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粵府令第169號)及《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進一步明確下放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核准事項有關事宜的通知》(粵建質函〔2012〕858號)的規定,明確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在廣東省或廣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資質許可、國家(省級)計量認證的檢測項目範圍內從事工程質量檢測活動。
(三)《辦法》明確了要套用信息化技術手段對檢測單位實施全過程監管。利用工程質量檢測管理系統、混凝土質量追蹤與動態監管系統,將各檢測單位檢測數據實時上傳,對關鍵性檢測項目實施重點監管,將檢測單位的檢測過程及檢測數據納入監管,未按要求上傳檢測數據的檢測報告不得用於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同時結合信息化監管系統,對企業的整改情況實施後期追蹤。
(四)《辦法》明確了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措施,根據情節採取責令改正、記錄不規範行為、記錄失信信息、行政處罰及移送資質管理部門處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