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工業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建材工業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在1990.08.26由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材工業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 頒布時間:1990年08月26日
  • 實施時間:1990年08月26日
  • 頒布單位: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和《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結合建材系統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內部審計是國家審計體系的組成部分。通過內部審計監督,嚴肅財經法紀,維護國家財產,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促進建材工業持續穩定發展。
第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有關規定,在本部門、本單位主要領導人直接領導下,對本部門、本單位及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各項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對本部門、本單位領導負責並報告工作,同時接受審計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審計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四條 審計署駐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以下簡稱國家建材局)審計特派員辦公室負責對建材系統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
第二章 內部審計機構的設定和主要任務
第五條 各級建材主管部門(審計機關已設派駐機構的除外)和經濟實體性公司及大、中型建材企業事業單位,設定獨立的與其他職能部門同級的內部審計機構,並根據審計業務的工作量,配備必要的審計人員。小型建材企事業單位設定專職內部審計人員。
第六條 各級建材主管部門的審計機構,業務上受同級國家審計機關和上級部門審計機構的指導,並向其報告工作;建材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或專職審計人員業務上受主管部門或上級主管單位審計機構的指導,並向其報告工作。
各級建材主管部門審計機構向同級政府審計機關填報統計報表、報送重要審計報告、審計決定、年度審計工作計畫、總結、經驗等材料,應抄報上級部門的審計機構。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的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審計法規,結合本系統、本部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內部審計制度和辦法,並參與有關經濟、財會管理等方面規章制度的研究制定。
(二)對本部門、本單位及下屬單位財務收支(包括預算外收支),實行定期審計或不定期專項審計。
(三)對本部門、本單位所屬企業廠長(經理)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四)對本部門、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嚴密、有效及執行進行監督檢查。
(五)對本部門、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財產安全與完整和各種資金(包括預算外資金)的周轉及運用進行審計監督,並考核其使用效果,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六)對本部門、本單位引進資金、技術、境內外聯合經營投資、重要經濟契約等的合法性、可行性和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七)對本部門、本單位的會計報表、決算、納稅申報、貸款申請等事項,根據規定實行審簽制度。對各種經濟核算(包括會計核算、統計核算及其他業務核算)資料的真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進行審計監督。
(八)對有關貪污、賄賂案件以及嚴重損失浪費等行為,進行專題審計。
(九)辦理國家審計機關、上級審計機構和本部門、本單位領導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八條 各級建材主管部門的審計機構,除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任務外,還要對本系統建材企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給予指導,具體任務是:
(一)及時傳達和組織貫徹國家審計法規及有關檔案,結合本系統的實際情況,提出具體貫徹執行措施。
(二)制定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要點,為下級部門和所屬企事業單位研究制定年度審計工作計畫和開展內部審計工作提供參考和依據,並幫助其總結內部審計工作經驗,在本系統組織交流推廣。
(三)組織有關地區主管部門和企業單位對本行業帶有傾向性的、影響生產建設和經濟效益的重大問題,進行專題審計調查,為領導決策提供有關資料和建議。
(四)組織本地區建材企事業單位內部審計人員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建材系統內部審計人員的政策、業務水平。
(五)對下級部門和直屬單位的內審機構建設和業務工作進行指導。
第三章 內部審計機構的職權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的主要職權是:
(一)檢查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決算、資金、財產;查閱有關的檔案和資料。
(二)參加生產、技術、財務、計畫及經濟管理等方面的會議,提出加強內部控制,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等方面的建議。
(三)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有權向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調查、詢問或召開審計調查會議,索取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積極配合。
(四)對違反財經法紀的收支和嚴重損失浪費行為有權提出制止、糾正和處理的意見:對堵塞漏洞、健全管理、提高效益等方面有權提出建議;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嚴重損失浪費行為,有權作出臨時的制止決定。
(五)對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和嚴重失職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人員,有權向單位領導或主管部門提出追究其責任的建議。
(六)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必要時,經單位領導批准,可採取封存帳冊和資產等臨時措施,並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七)對審計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向同級國家審計機關和上級審計機構反映。
第十條 設定內部審計機構的部門和單位,可在管理許可權範圍內,授予內部審計機構經濟處理、處罰的許可權。
第十一條 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本部門、本單位的有關職能機構及下屬單位,應及時向內部審計機構提供財務收支計畫、預算、決策、會計報表和有關檔案、資料。
第四章 內部審計工作的程式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程式是:
(一)準備階段。根據上級部署,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審計工作計畫,報經本單位主管領導批准後實施。充分做好審計前期準備工作,指派主審人員,了解被審單位情況,蒐集有關資料,擬定審計方案,向被審計單位發出審計通知書。
(二)實施階段。聽取被審計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匯報,審查憑證、帳簿、報表、檢查現金、實物,查閱有關檔案、資料,核實有關數據,了解事實真象。調查核實的紀錄要由被審單位或有關當事人簽字(或取得其所寫書面材料)後,方可做為審計依據和證明材料。
(三)報告階段。審計終了,依照有關法規和制度規定,並根據事實情況,對審計事項進行分析研究,提出審計報告,徵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後,報送本單位領導審批。
(四)處理階段。內審機構提出的審計結論和決定建議報單位主管領導人審批,經批准的審計結論和決定,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如有異議,可在十五日內向內部審計機構所在單位主管領導人提出。單位主管領導人應在接到申訴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更改的決定。審計機構和被審計單位對上述本單位領導人做出的決定有異議時,可向上級主管部門審計機構或國家審計機關申請複查。申訴和複審期間,原審計結論和決定不停止執行。
審計機構為了檢查審計結論和決定的執行情況,可以進行回訪或後續審計。
第十三條 各部門、各單位辦理審計事項中的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及有關資料,必須建立審計檔案,定期或長期保管,以備查考;非經批准,不得任意銷毀。
第五章 內部審計人員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的選配應保證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內部審計機構應逐步配備一定比例的會計師、經濟師、工程師,以滿足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的職務按照審計幹部管理許可權的規定任免。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的任免,應徵得上級審計機構的同意。
內部審計人員專業職稱的評定,內部審計專業人員的聘任,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要依法審計、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玩忽職守。
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十七條 審計署駐國家建材局審計特派員辦公室在建材系統內聘請業務熟練、經驗豐富、具有高、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為特聘榮譽審計員,組織研究、會診審計中的重大問題,參與重大審計項目的示範審計。各級建材主管部門可根據需要聘請特邀審計員,受聘人員按照審計工作的有關規定行使審計職權。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規定適用於建材系統各級主管部門、各類全民所有制建材企業、事業單位。
第十九條 各級建材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部門、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內部審計的具體實施辦法,並報上一級審計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審計署駐國家建材局審計特派員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9月10日國家建材局發布的《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審計工作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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