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國內貿易部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的通知

關於印發《國內貿易部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的通知

關於印發《國內貿易部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的通知在1994.12.09由國內貿易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國內貿易部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4年12月09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國內貿易部
印發通知,檔案內容,

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國內貿易部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的通知
內審字(1994)第2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商委、商業、物資、糧食廳(局)、供銷社,部直屬企事業單位,國家糧食儲備局、國家物資儲備局:
現將《國內貿易部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檔案內容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內部審計監督工作,促進流通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結合內貿系統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商業、物資、糧食、供銷社系統各級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
第三條 內貿系統內部審計是國家審計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基本職責是加強對內貿系統財務收支及經濟活動的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經紀和企事業單位合法權益,促進商品流通主管部門及企事業單位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保證國家財產、供銷社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四條 內貿系統內部審計工作的依據是:
(一)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部委規章;
(二)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行政措施;
(三)國內貿易部和地方商品流通主管部門在法定許可權內制定的有關政策規定。
第五條 各級內部審計機構,在本單位主要領導人的直接領導下,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督職權,對本單位領導人負責並報告工作。
各級商品流通主管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業務上接受同級國家審計機構的指導和監督,同時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審計機構的業務指導,並向其報告工作。
企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業務上接受上一級內部審計機構的指導,並向其報告工作。內貿部直屬企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業務上接受駐部審計局的組織領導,並向其報告工作。
第六條 各級商品流通主管部門、大中型企業和財務收支金額較大的事業單位應設定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並配備與審計任務相適應的審計工作人員;其他單位應配備專職或兼職審計人員。
第七條 各級商品流通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應配備政治素質好,有一定的審計、會計、經濟和工程技術等專業知識的人員,並保持一定的穩定性。
審計人員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的規定任免。審計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按國家和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評定聘任。
專職內審人員的外勤工作可給予適當補貼,補貼標準比照當地審計機構的有關規定執行。兼職審計人員的外勤補貼由其所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第八條 各級商品流通主管部門審計機構的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審計法規,並結合行業特點,制定本系統內部審計規章制度和實施辦法;
(二)提出本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監督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的執行;
(三)組織指導本系統內部審計工作,組織本系統內部審計工作會議、審計人員的培訓、理論研究及有在資料的編寫工作;表彰先進,總結推廣本系統內部審計工作經驗;
(四)負責本系統內部審計機構、人員、審計成果以及其他有關資料的統計匯總工作;
(五)對本系統經濟活動中重大的、帶有普遍性、傾向性的問題進行審計調查;
(六)負責本單位以及下屬單位的國有和集體資產、財務計畫及收支、經濟效益、經濟責任、基本建設及其他專項審計;
(七)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要求,促進所屬單位健全自我約束機構,建立內部審計制度;
(八)辦理國家審計機關、上級審計機構和本單位領導交辦的審計事項。
第九條 企事業單位內部審計機構的主要任務是:
(一)對財務收支、經費預算、基本建設計畫、重大經濟契約簽訂等,進行事前審計監督;
(二)對經營管理活動、經濟責任、聯營投資、經濟效益、資產、負債、損益等方面的財務收支及國家財經法紀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三)對國家(供銷社集體)資產及單位財產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四)對本單位與境內、境外經濟組織興辦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以及合作項目所投入資金、財產的使用及其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五)根據本單位的規定,對有關經濟活動審行審簽制度;
(六)對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七)貫徹執行國家審計法規,參與研究制定本單位有關的規章制度;
(八)辦理上級審計機構和本單位領導交辦的審計事項。
第十條 各級商品流通主管部門及企事業單位審計機構的主要職權是:
(一)要求本單位及下屬單位有關部門按規定報送經濟活動、財務分析、會計報表等有關檔案資料,並對其進行審計監督;
(二)檢查本單位和下屬單位的憑證、帳冊、報表,核實資金和財產狀況,查閱有關的檔案和資料,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隱匿或者提供假資料;
(三)參加本系統、本單位及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會議;
(四)向被審計單位及有關人員調查詢問並索取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並如實向審計機構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五)向本部門領導及企事業單位提出改進經營管理的建議,對違反財經法紀的事項提處理意見;
(六)檢查監督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的執行情況,必要時可開展後續審計,查明原因,督促審計結論的執行;
(七)通報違反財經法紀的案件,對遵紀守法成績顯著的先進單位和個人提請領導表揚並給予適當獎勵;
(八)對阻撓、抵制審計工作及拒絕提供帳表和有關資料的,必要時經單位領導批准,可採取必要的臨時措施,並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九)對審計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向對其進行指導的上級內部審計機構或審計機關反映。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所在單位可以直接在管理許可權範圍內,授予內部審計機構經濟處罰的許可權。
第十二條 內貿系統內部審計工作的程式是:
(一)根據上級批覆或下達的年度審計計畫和本部門、本單位的具體情況,擬訂每個項目的審計計畫,報經本部門、本單位領導批准後實施。
(二)實施審計前,應向被審計單位發出《審計通知》。
(三)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單位和領導人員提出改進意見。審計終結,提出審計報告,徵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後,報送本單位領導。經本單位審計機構作出並下達的審計結論和決定,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
(四)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和決定如有異議,可向內部審計機構所在單位領導人提出申訴,該領導人應有時進行處理,申訴期間,原審計結論和決定照常執行。
(五)被審計單位應向審計機構報告審計結論和決定執行情況。內部審計機構應督促其執行。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辦理的審計事項,必須建立審計檔案,並按照有關規定管理。
第十四條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要堅持原則,依法審計,實事求是,忠於職守,秉公辦事;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漏機密,玩忽職守。
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其主管單位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 內貿系統集體經濟組織的部審計工作,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各級商品流通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或補充規定,並抄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審計署駐國內貿易部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商業部1990年6月2日印發的《商業部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和原物資部1989年3月13日印發的《物資系統內部審計工作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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