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實施辦法

《陝西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實施辦法》是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央審計委員會會議精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2018年審計署令第11號)和《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2020年教育部令第47號)等法律、規章的規定,結合陝西省教育系統的實際情況,特制定的辦法。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陝西省教育廳關於印發《陝西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教育局,楊凌示範區教育局、西鹹新區教育衛體局,韓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縣教育和體育局,省屬各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廳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提高教育經費的使用績效,促進我省教育事業發展,省教育廳修訂了《陝西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實施辦法》,已經2021年2月8日省教育廳第2次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陝西省教育廳
2021年3月11日

檔案全文

陝西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央審計委員會會議精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2018年審計署令第11號)和《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2020年教育部令第47號)等法律、規章的規定,結合陝西省教育系統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陝西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是教育系統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對本部門、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實施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建議,以促進單位完善治理、實現目標的活動。
第三條  陝西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為教育的改革和發展服務,促進教育部門和單位強化內部管理,遵守國家財經法規,加強廉政建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防範風險,提高教育資金使用績效。
第四條  陝西省教育系統各級行政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和內部審計職業規範,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明確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體制、職責許可權、工作機構、人員配備、經費保障、審計結果運用和責任追究等。
單位應當加強本單位黨組織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健全黨領導相關工作的體制機制。
第五條  陝西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機構應當依法依規接受同級國家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並積極支持和配合國家審計機關工作。
第二章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六條  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高等學校應按照職責分明、科學管理的原則設定獨立的審計機構;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可與相關內設機構合署辦公,並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內部審計工作,保證履行審計職能的獨立性;其他規模較小的單位,應指定內設機構安排專職人員履行內部審計職責。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向其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八條  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成立審計委員會,加強黨對審計工作的領導,負責部署內部審計工作,審議年度審計工作報告,研究制定內部審計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發展戰略,審議決策內部審計重大事項等。
第九條  單位應當保證內部審計工作所需人員編制,嚴格內部審計人員錄用標準,合理配備具有審計、財務、經濟、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術等專業知識的內部審計人員。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審計、財務、經濟、法律、管理等專業背景或工作經歷。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特約審計人員和兼職審計人員。  
第十條  單位應當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特點,完善內部審計人員考核評價制度和專業技術崗位評聘制度,保障內部審計人員享有相應的晉升、交流、任職、薪酬及相關待遇。
第十一條  單位應當支持和保障內部審計人員通過參加業務培訓、考取職業資格、以審代訓等多種途徑接受繼續教育,提高專業勝任能力。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的變動和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的任免或調動,應當向上一級內部審計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依法獨立履行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和打擊報復。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履行內部審計職責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單位預算。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內部審計職業規範,獨立、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不得參與可能影響獨立、客觀履行審計職責的工作,不得參與被審計單位業務活動的決策和執行。
第十七條  在不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情況下,內部審計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向社會中介機構購買審計服務。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中介機構開展的受託業務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評價,並對採用的審計結果負責。
第三章  內部審計職責許可權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應當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廳有關規定和本部門、本單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本部門、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措施情況進行審計;
(二)對本部門、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發展規劃、戰略決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業務計畫執行情況進行審計;
(三)對本部門、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和預算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四)對本部門、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審計;
(五)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
(六)對本部門、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境外機構、境外資產和境外經濟活動進行審計;
(七)對本部門、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資金、資產、資源以及辦學、科研、後勤保障等主要業務活動的管理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
(八)對本部門、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九)對本部門、本單位內部管理的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
(十)協助查處本部門、本單位管轄範圍內違法行為和案件;
(十一)完成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協助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督促落實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
第二十條  省教育廳內部審計機構負責指導和督查全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對省屬高校和省教育廳機關及其所屬單位實施內部審計。
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內部審計機構負責指導和督查本地區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並對所屬單位實施內部審計。
各高等學校內部審計機構負責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單位)實施內部審計。
第二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領導本部門、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職責:
(一)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機構,完善內部審計規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檢查審計工作,聽取內部審計機構的工作匯報,及時審批年度工作計畫、審計報告,督促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的執行;
(三)支持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並提供經費保障和工作條件;
(四)對成績顯著的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進行表彰和獎勵;
(五)加強審計隊伍建設,切實解決審計人員在培訓、專業職務評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內部審計機構指導審計工作的主要職責:
(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主管部門及本部門的有關規定,制定內部審計規章制度;
(二)督促本部門所屬單位和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審計人員;
(三)及時作出工作部署,指導和督促本地區教育系統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依法開展工作;
(四)組織審計人員參加崗位培訓和相關教育,開展內部審計理論研討;
(五)總結、推廣先進經驗,提出表彰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建議;
(六)維護審計人員的合法權益,支持審計人員在培訓、專業職務評聘和待遇等方面的合理訴求;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進行管理、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本部門、本單位和所屬單位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本部門、本單位領導或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第二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履行審計職責時,具有下列主要許可權:
(一)要求有關單位報送發展規劃、戰略決策、重大措施、內部控制、風險管理、財務收支等有關的檔案、資料、電子數據,以及必要的計算機技術文檔;
(二)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有關檔案、資料和證明材料。要求被審計單位和個人,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完整做出書面承諾;
(三)檢查有關財政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的資料、檔案和現場勘察實物;
(四)檢查被審計單位相關的計算機系統及其電子數據信息和必要的技術文檔。根據審計工作需要,審計部門可建立審計實時監督系統,實施聯網審計;
(五)就審計事項中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開展調查和詢問,取得相關證明材料;
(六)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及時向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經同意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七)參與制定有關的規章制度,起草內部審計規章制度;
(八)參加本部門、本單位的有關會議,組織召開與審計有關的會議;
(九)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有權採取暫時封存的措施;
(十)對違法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被審計單位和人員提出糾正、處理的建議;對嚴重違法違規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移交紀檢、監察或法務部門處理的建議;提出整改要求和改進管理、提高績效的建議;
(十一)對嚴格遵守財經法規、管理規範有效、貢獻突出的被審計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提出表彰建議;
(十二)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採取必要的臨時措施,並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十三)依照法律法規,以有利於問題整改和解決的原則,依法依規公告審計結果。
第二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可以利用國家審計機關、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機構的審計結果,避免重複審計;內部審計結果經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同意後,可提供給有關部門。
第四章 內部審計管理
第二十七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定期聽取內部審計工作匯報,加強對內部審計發展戰略、年度審計計畫、審計質量控制、審計發現問題整改和審計隊伍建設等重要事項的管理。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內部審計結果和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依照審計法律法規、行業準則和實務指南等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工作規範,並按規範實施審計。
第二十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單位發展目標、治理結構、管理體制、風險狀況等,科學合理地確定內部審計發展戰略、制定內部審計計畫。
第三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運用現代審計理念和方法,堅持風險和問題導向,最佳化審計業務組織方式,加強審計信息化建設,全面提高審計效率。
第三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著眼於促進問題解決,立足於促進機制建設,對審計發現問題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並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礎上提出審計建議,通過與相關單位合作促進單位事業發展。
第三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加強自身內部控制建設,合理設定審計崗位和職責分工、最佳化審計業務流程,完善審計全面質量控制。
第三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評價制度,促進提升審計業務與審計管理的專業化水平。
第三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實施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當參照執行國家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的規定。
第五章  內部審計工作程式
第三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本單位、本部門的中心任務和上級內部審計機構的部署,制訂年度和階段性工作計畫,報經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實施審計,應組成審計組,編制審計方案,並在實施審計3個工作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審計組實行審計組長負責制。
第三十七條  審計人員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取得有關證據,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第三十八條  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後,形成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徵求被審計單位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徵求意見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逾期即視為無異議,對有異議的事項,審計組應當進一步核定。
第三十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組提交的審計報告進行審核,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報告,對需要依法處理的還應做出審計決定。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應經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經批准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應當及時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經濟責任審計報告還應送達本人。
第四十條  被審計單位如對審計報告或審計決定有異議,可以在收到審計報告或審計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內部審計機構書面提出覆核申請,該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更改的決定;在未作出更改決定之前,原審計報告或審計決定仍然有效。
第四十一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主動配合審計工作,指定審計聯絡員,按審計通知書要求提供有關資料及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四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審計事項結束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收集和管理審計檔案。
第六章 審計結果運用
第四十三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機制,明確被審計單位是審計整改的責任主體,被審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整改的第一責任人,負責領導和組織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並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內部審計機構。
第四十四條  對內部審計提出的問題和建議,被審計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逐項落實整改任務,深入分析原因,制定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提高審計整改實效。對重要審計事項,內部審計機構應進行後續審計,檢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發現問題所採取的糾正措施及效果。
第四十五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在一定範圍內公開制度。內部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應當經主要負責人批准後在適當範圍內通報。
第四十六條  單位應當對審計發現的典型性、普遍性問題,及時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措施;對審計發現的傾向性問題,開展審計調查,出具審計管理建議書,為科學決策提供建議。
第四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加強與派駐紀檢部門、內部紀檢監察、巡視巡察、組織人事、財務等其他監督力量的協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結果共用、重要事項共同實施、問題整改問責共同落實等工作機制。
第四十八條  內部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應當作為被審計單位黨風廉政建設、領導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負責人考核、任免、獎懲,以及有關決策、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九條  單位在對所屬單位開展審計時,應當有效利用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力量和成果。對所屬單位內部審計發現且已經糾正的問題不再在審計報告中反映。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被審計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一)拒絕接受或者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的;
(二)拒絕或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檔案、會計資料和證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
(三)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有關檔案和會計資料的;
(四)轉移、隱匿違法所得財產的;
(五)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六)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七)拒不糾正審計發現問題的、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
(八)整改不力、屢審屢犯的;
(九)報復陷害審計人員或檢舉人員的;
(十)違反國家規定或者本單位內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一)玩忽職守、不認真履行審計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隱瞞審計查出的問題或者提供虛假審計報告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秘密的;
(四)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五)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或者本單位內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部門是指省、市和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單位是指省屬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及省教育廳直屬單位。
第五十三條  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各單位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民辦學校、其他教育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陝西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陝西省教育廳2018年5月15日發布的《陝西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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