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加強和規範建設工程項目全過程審計的意見

教育部關於加強和規範建設工程項目全過程審計的意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2007年12月29日發布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關於加強和規範建設工程項目全過程審計的意見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發布時間:2007年12月29日
  • 檔案編號:教財[2007]29號
背景,內容,

背景

隨著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教育系統的基本建設投資不斷增加,建設規模不斷擴大。為了加強建設工程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一些部門和單位開展了建設工程項目全過程審計工作,對建設工程項目從投資立項到竣工交付使用各階段經濟管理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監督、控制和評價。通過審計,對有效控制並真實反映工程造價,降低工程建設成本,提高投資效益,完善建設工程管理,維護教育部門和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等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建設工程的全過程審計,提高建設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審計署令第4號)、《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教育部令第17號)的有關規定,現提出如下意見。

內容

一、各部門、各單位對本部門、本單位的大中型建設工程應實施全過程審計;也可根據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則,結合內部實際情況,對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部分階段或環節進行全過程審計。
二、對建設工程項目實施全過程審計的內容包括對建設項目投資估算、勘察設計概算、施工預算、竣工結算、財務決算等各階段經濟管理活動的檢查和評價。
三、各部門、各單位開展建設項目全過程審計,由內部審計機構或內部審計機構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機構實施。委託造價諮詢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委託費用按照財政部《基本建設管理若干規定》列入建設成本。內部審計機構應加強對受託工程造價諮詢機構的管理和監督。
四、建設工程全過程審計應以促進控制工程造價和規範工程管理為重點,將技術經濟審查、審計控制和審計評價相結合,將事前審計、事中審計和事後審計相結合。
五、各部門、各單位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建設工程項目全過程審計的實施情況,對建設工程各階段的管理情況及其結果進行分析和評價,及時出具審計報告。各部門、各單位對審計報告中提出的加強和改進工程管理的意見和建議,應認真組織落實。
六、各部門、各單位的領導應充分認識建設工程項目全過程審計工作在規範建設工程管理、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中的重要作用,認真組織實施。同時,根據本意見,結合本部門本單位的實際,制定或修訂關於建設工程項目全過程審計的制度或實施辦法。
教育部
200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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