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直屬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審計辦法

一九九0年八月二十六日國家建材料工業局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直屬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審計辦法
  • 頒布單位: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
  • 頒布時間:1990.08.26
  • 實施時間:1990.08.26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內部審計機構的設定和主要任務,第三章 內部審計機構的職權,第四章 內部審計工作的程式,第五章 內部審計人員,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和《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結合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以下簡稱國家建材局)直屬企業事業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內部審計是國家審計體系的組成部分,也是加強企事業單位內部控制的重要手段。國家建材局直屬各單位都要建立內部審計監督制度,以健全內部控制,嚴肅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第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本單位主要領導人直接領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有關規定,對本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內部審計監督,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對本單位領導人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四條 審計署駐國家建材局審計特派員辦公室負責組織和指導國家建材局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各直屬單位應定期向審計署駐國家建材局審計特派員辦公室報送季、年度會計報表、統計報表及有關經濟活動業務資料。

第二章 內部審計機構的設定和主要任務

第五條 國家建材局直屬大、中型及有下屬單位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設定與單位內部其他職能部門同級的獨立審計機構,並受本單位主要領導人直接領導。審計業務較少的小型企業事業單位設定專職內部審計人員,業務上受本單位主要領導或代管。內部審計機構(包括專職審計人員,下同)與其他部門在工作中應當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以共同做好審計工作。
第六條 國家建材局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業務上受審計署駐國家建材局審計特派員辦公室指導,定期向其報告工作,報送重要審計報告、審計調查報告、審計結論和決定,並按統一規定表格及時填報審計情況統計表,每年年度終了三十天內,報送上年審計工作總結及當年度審計工作計畫。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的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國家審計法規,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內部審計制度,並參與本單位有關經濟、財務管理等方面規章制度的研究制定。
(二)建立定期審計制度,對本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納稅申報、貸款申請等事項,實行審簽制度。對各種經濟核算(包括會計核算、統計核算及其他業務核算)資料的真實性、合理性、合法性及完整性進行審計監督。
(三)對本單位財產物資的安全、完整各項預算內、外資金的周轉、運用及其效果進行審計監督,幫助挖掘潛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四)對本單位下屬企業廠長(經理)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五)對本單位及下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嚴密、有效以及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對年度財務收支計畫(包括外匯收支計畫)和事業經費預算的編審、執行及完成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上繳稅利各項資金的提留比例,以及各種經濟契約的簽訂和執行進行審計監督。
(七)對內部承包經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八)對嚴重違反財經法紀的貪污、賄賂等不法行為進行專案審計。
(九)對本單位與境內外經濟組織舉辦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以及合作項目所投入資金、財產的使用及其效益,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十)指導下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十一)辦理本單位領導和上級審計機構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配合國家審計機關對本單位進行的審計。
第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逐步把工作重點放到效益審計上來,圍繞本單位的經濟效益開展審計工作,為領導在經營決策上提供依據。

第三章 內部審計機構的職權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的主要職權是:
(一)檢查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憑證、帳簿、報表、決策、資金、財產、查閱有關的檔案和資料。
(二)參加生產、技術、財務、計畫及經濟管理等方面的會議。審查經濟契約、協定和其他經濟檔案。
(三)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詢問或召開審計調查會議,索取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積極配合。
(四)提出糾正和處理違反財經紀行為的意見,以及堵塞漏洞、改善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經本單位領導批准後監督執行。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嚴重損失浪費行為,有權作出臨時的制止決定。
(五)對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和嚴重失職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人員,有權向單位領導或主管部門提出追究其責任的建議,經批准後執行。
(六)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必要時,經單位領導批准,可採取適當的臨時措施,並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七)對審計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可直接向上級審計機構或國家審計機關反映。
第十條 國家建材局直屬各單位,可在管理許可權範圍內,授予內部審計機構經濟處理、處罰的許可權。
第十一條 國家建材局直屬各單位的有關職能機構及下屬單位,應根據內部審計機構的要求及時向其提供財務收支計畫、預算、決算、會計報表及有關檔案資料。本單位向上級主管部門編送的年度財務決算,必須經內審機構或專職的內審人員審簽意見後報出。

第四章 內部審計工作的程式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程式是:
(一)準備階段。根據上級部署,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審計工作計畫,報經本單位主管領導批准後實施。充分做好審計前期準備工作,了解被審計單位情況,蒐集有關資料,擬定審計方案,向被審計單位發出審計通知書。
(二)實施階段。聽取被審計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匯報,審查憑證、帳簿、報表,檢查現金、實物,查閱有關檔案、資料、核實有關數據,了解事實真象。調查核實的記錄要由被審單位或有關當事人簽字(或取得其所寫書面材料)後,方可作為審計依據和證明材料。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改進意見。
(三)報告階段。審計終了,依照有關法規和制度規定,並根據事實情況,對審計事項進行分析研究,提出審計報告和處理建議,徵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後,報送本單位領導審批。
(四)處理階段。經批准的審計結論和決定,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如有異議,可在十五日內向內部審計機構所在單位領導人提出申訴。單位領導人應在接到申訴二十日內做出是否更改的決定。審計機構和被審計單位對本單位領導人所做出的決定有異議,可向上級審計機構申請複審。申訴和複審期間,原審計結論和決定不停止執行。
審計部門為了檢查審計結論和決定執行情況,可以進行回訪或後續審計。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必須建立審計檔案,定期或長期保管各項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審計結論和決定及有關資料,以備查考;非經批准,不得任意銷毀。

第五章 內部審計人員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審計工作需要配備審計、會計、經濟、工程等專業人員,對審計人員的選配應保證其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不設機構而設定專職審計員的單位,必須配備知識面較廣、業務能力較強、能勝任獨立審計工作的人員擔任審計工作。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的職務按照審計幹部管理許可權的規定任免。根據幹部條件,可設定處、科級(及以上)職位的審計員。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和獨立專職審計員職務的任免,應徵得上審計機構的同意。國家建材局直屬單位審計機構負責人和獨立專職審計員職務的任免,要徵得審計署駐國家建材局審計特派員辦公室的同意。正式任免後,按有關規定備案。
內部審計人員專業技術職稱的評定和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對到離、退休年齡而身體能堅持工作,具有高、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審計人員,徵得本人同意適當延長離退休時間,繼續任職,或辦理返聘任審計工作。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要努力學習審計理論知識,熟悉國家財經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和審計、財會等業務,積極參加有關的培訓學習和審計學術組織活動,不斷提高審計工作水平。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要依法審計、堅持原則、廉潔奉公、忠於職守、秉公辦事、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玩忽職守。
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十九條 審計署駐國家建材局審計特派員辦公室有權根據需要抽調和集中各單位的內部審計人員,進行專項、重點審計,或由審計署駐國家建材局審計派員辦公室組織各單位內審人員對各單位實施聯合輪審。有關單位給予積極支持和配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國家建材局直屬企業事業單位可根據本辦法擬定本單位內部審計實施細則,報審計署駐國家建材局審計特派員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審計署駐國家建材局審計特派員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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